企业重组税务怎么处理?

2024-04-28

1. 企业重组税务怎么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以公允价值入账;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是股权支付,以原股权计税价值入账;如果是非股权支付,以公允价值入账。

企业重组税务怎么处理?

2. 公司税务登记证被注销后如何重新办理

  注销以后是不可恢复的。

  你只能够重新办理。

  办理税务登记程序公开

  纳税登记包括税务(注册)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四种。


  (一)办理税务登记程序


  1、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税务登记分局(宝安、龙岗两区纳税人到所在地区地税分局税务登记科)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纳税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标出本单位或个人所在地位置,加盖印章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送到税务登记分局(科)登记大厅登记窗口。纳税人报送税务登记表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深机构、“三来一补”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3)银行基本存款帐户证明复印件;


  (4)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复印件。


  3、税务登记分局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审核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可准予登记,并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4、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期限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由主管征收分局发给扣缴义务人证书,不发税务登记证。


  (二)变更税务登记程序


  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变化之一,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单位或个人名称、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及营业执照号码;


  (2)改变经济性质、核算方式或隶属关系;


  (3)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


  (4)改变银行基本存款帐户或纳税专用帐户(包括开户银行及帐号)。


  2、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到税务登记分局(科)登记大厅宣传咨询窗口或主管征收分局办税大厅税务资料报表发售窗口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3、纳税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后(变更地址的还应在登记表上标明本单位变更的位置),报送到税务分局。纳税人报送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时,应附送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税务登记表;


  (3)变更的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5)纳税人变更经营者(指变更承包人、租赁人)的,还应提供主管征收分局清缴前任经营者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有关票证的证明。


  4、税务登记分局对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和有关证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需修改或者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给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或重新登记。


  (三)重新税务登记程序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凡发生下列变化的,应该重新登记:


  (1)纳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转营其他行业;


  (2)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改组;


  (3)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分设机构的;


  (4)纳税人发生合并的;


  (5)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联营而成立新的纳税单位。


  纳税人应在上述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相应批准文件到税务登记分局办理重新登记。


  (四)注销税务登记程序


  1、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到税务登记分局(宝安、龙岗分局税务登记科)或主管征收分局办税大厅税务资料报表发售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有关内容。


  2、纳税人向主管征收分局(所)结清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然后将经主管征收分局(所)加具清理税款、票证情况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报送到税务登记分局登记大厅登记窗口,并提交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税务登记表;


  (3)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的有关证明;


  3、税务登记分局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及有关证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 公司税务登记证被注销后如何重新办理?

  注销以后是不可恢复的。

  你只能够重新办理。

  办理税务登记程序公开

  纳税登记包括税务(注册)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四种。

  (一)办理税务登记程序

  1、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税务登记分局(宝安、龙岗两区纳税人到所在地区地税分局税务登记科)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纳税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标出本单位或个人所在地位置,加盖印章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送到税务登记分局(科)登记大厅登记窗口。纳税人报送税务登记表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深机构、“三来一补”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3)银行基本存款帐户证明复印件;

  (4)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复印件。

  3、税务登记分局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审核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可准予登记,并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4、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期限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由主管征收分局发给扣缴义务人证书,不发税务登记证。

  (二)变更税务登记程序

  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变化之一,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单位或个人名称、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及营业执照号码;

  (2)改变经济性质、核算方式或隶属关系;

  (3)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

  (4)改变银行基本存款帐户或纳税专用帐户(包括开户银行及帐号)。

  2、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到税务登记分局(科)登记大厅宣传咨询窗口或主管征收分局办税大厅税务资料报表发售窗口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3、纳税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后(变更地址的还应在登记表上标明本单位变更的位置),报送到税务分局。纳税人报送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时,应附送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税务登记表;

  (3)变更的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5)纳税人变更经营者(指变更承包人、租赁人)的,还应提供主管征收分局清缴前任经营者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有关票证的证明。

  4、税务登记分局对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和有关证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需修改或者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给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或重新登记。

  (三)重新税务登记程序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凡发生下列变化的,应该重新登记:

  (1)纳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转营其他行业;

  (2)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改组;

  (3)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分设机构的;

  (4)纳税人发生合并的;

  (5)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联营而成立新的纳税单位。

  纳税人应在上述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相应批准文件到税务登记分局办理重新登记。

  (四)注销税务登记程序

  1、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到税务登记分局(宝安、龙岗分局税务登记科)或主管征收分局办税大厅税务资料报表发售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有关内容。

  2、纳税人向主管征收分局(所)结清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然后将经主管征收分局(所)加具清理税款、票证情况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报送到税务登记分局登记大厅登记窗口,并提交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税务登记表;

  (3)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的有关证明;

  3、税务登记分局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及有关证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公司税务登记证被注销后如何重新办理?

4. 公司税务登记证被注销后如何重新办理?

公司税务登记证被注销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报《重新税务登记表》,到原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岗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从开业(设立)之日起至注销税务登记日期止均要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申报所属期包括:开业(设立)之日起至落户税种登记日期止;未按期申报认定非正常户至解除非正常户的走逃期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至核准期间;注销税务登记至恢复税务登记期间。
为节约办税成本,纳税人如连续多个属期零申报的,可以将多个属期汇总一份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已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应持《发放税务登记证件通知书》(国税局开具,一式两份,国地税各一份),到相应联合登记机构岗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和副本)。

5. 企业重组一般税务处理规定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一般税务处理规定

6. 企业重组改制的企业税务处理

企业改制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7. 资产重组税务处理是如何的

资产重组税务处理1.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2.企业重组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的特殊条件:a.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享受特殊性税收处理的比例要求为: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或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或全部资产的75%;收购企业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b.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包括: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c.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的条件为: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资产重组税务处理是如何的

8. 公司税务登记证被注销后如何重新办理?

注销以后是不可恢复的。你只能够重新办理。办理税务登记程序公开纳税登记包括税务(注册)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四种。(一)办理税务登记程序1、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税务登记分局(宝安、龙岗两区纳税人到所在地区地税分局税务登记科)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2、纳税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标出本单位或个人所在地位置,加盖印章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送到税务登记分局(科)登记大厅登记窗口。纳税人报送税务登记表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深机构、“三来一补”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3)银行基本存款帐户证明复印件;(4)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复印件;(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6)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复印件。3、税务登记分局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审核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可准予登记,并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4、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期限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由主管征收分局发给扣缴义务人证书,不发税务登记证。(二)变更税务登记程序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变化之一,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改变单位或个人名称、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及营业执照号码;(2)改变经济性质、核算方式或隶属关系;(3)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4)改变银行基本存款帐户或纳税专用帐户(包括开户银行及帐号)。2、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到税务登记分局(科)登记大厅宣传咨询窗口或主管征收分局办税大厅税务资料报表发售窗口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3、纳税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后(变更地址的还应在登记表上标明本单位变更的位置),报送到税务分局。纳税人报送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时,应附送下列证件、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2)税务登记表;(3)变更的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文件的原件、复印件;(5)纳税人变更经营者(指变更承包人、租赁人)的,还应提供主管征收分局清缴前任经营者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有关票证的证明。4、税务登记分局对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和有关证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需修改或者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给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或重新登记。(三)重新税务登记程序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凡发生下列变化的,应该重新登记:(1)纳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转营其他行业;(2)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改组;(3)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分设机构的;(4)纳税人发生合并的;(5)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联营而成立新的纳税单位。纳税人应在上述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相应批准文件到税务登记分局办理重新登记。(四)注销税务登记程序1、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到税务登记分局(宝安、龙岗分局税务登记科)或主管征收分局办税大厅税务资料报表发售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有关内容。2、纳税人向主管征收分局(所)结清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然后将经主管征收分局(所)加具清理税款、票证情况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报送到税务登记分局登记大厅登记窗口,并提交以下证件、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2)税务登记表;(3)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的有关证明;3、税务登记分局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及有关证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