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2024-05-08

1. 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2.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那是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时一般是要提供的,除非法院没有责令。只是可以选择自己出百分之一百的钱作为担保,也可以让有资信的企业做担保、这样是不需要自己拿钱担保的。百分之一百的担保指,你要保全5万元,自己也要出五万元作为担保财产的。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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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

法院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要提供财产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并且向法院提供担保书。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一、诉前保全诉中财产保全的费用要如何进行缴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如何在民法典中解除房产保全?
到法院解除保全: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
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

4. 诉中申请财产保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办理财产保全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 申请财产保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赔偿的;(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 遭遇家庭暴力 且经济困难的;(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 请求损害赔偿 的;(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5. 申请法院采取诉中财产保全,不过需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这个担保指的是什么啊?

  如果要申请财产保全,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的,都要向法院提供与保全的财产等值的资产进行担保,否则法院就驳回你的申请。自己不能负担与要保全的财产等值的数额,可以找担保公司,财产80万以上的话,担保费收取1%,不够80万的话,8000封顶,数额少的话担保费用还可以适当减少的。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申请法院采取诉中财产保全,不过需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这个担保指的是什么啊?

6.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应提供的担保一般是什么

财产保全担保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把财产保全担保分为诉前保全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
  合同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买卖、租赁、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房产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经济合同履约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5.证券、基金、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离婚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遗产继承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保全担保。
  侵权案件中的保全担保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2.交通肇事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侵犯财产权益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5.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先行停止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保全担保
  1.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先行停止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7. 诉讼财产保全中的担保是否仅限于财产担保

【分歧】对是否应解除对被告江某银行存款的冻结,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提供担保应限于财产,提供第三人担保不符合要求,因此,不应该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提供冯某做担保符合民诉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视为被告已提供担保,故应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
【管析】本人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从该条中可以看出,只要当事人提供了新的担保,就应当解除之前作出的财产保全,从法律上讲,担保包括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类型,而民诉法并未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仅限于财产担保,不包括人的担保即第三人的保证,因此就不应做狭义的解释,把第三人的保证排除在外。
第二,从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上讲,诉讼保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结果能够得以顺利执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本案中,第三人冯某提供保证是否使原告周某的利益受损呢?冯某作为一名公务员,具有相应的财产偿还能力,也具有法律规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资格。在冯某为江某提供保证后,也就对之后江某可能承担的义务作出了保证,在江某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冯某应对此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即使案件到了执行阶段,被告江某无履行能力,原告周某也可以通过追究保证人冯某的保证责任而不会产生任何的损失。
综上,本人认为,诉讼财产保全中的担保不仅限于财产担保,只要被申请人提供了保全数额相当的任何类型的担保,法院都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中的担保是否仅限于财产担保

8. 财产保全担保的主体、方式和内容及其适用担保的主体、方式和内容

1、提供担保的主体和方式可分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担保的方式可分为自我担保和担保人担保,也可以是自我担保与担保人共同担保,也可以是多个担保人共同担保。这种共同担保也叫做联合担保。
2、按照担保的内容来看,担保可以分为信誉担保和财产担保。信誉担保一般适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正常运转、效益较好、其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较强的大型企业,也可适用信誉担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但从实践来看,银行等金融机构无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中的保全,都可以适用信誉担保,而其他企业法人、经济组织、公民作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财产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几乎都被驳回申请(未以书面驳回,基本上口头告知和不下保全裁定书的形式驳回)。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实施后,申请人在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保全解除后,如果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被申请人提出赔偿的请求期限有多长?诉前保全申请人如果提供了财产担保的,柳州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也对申请人的担保财产进行保全性限制,目的是确保被申请人在申请人错误申请的情况下提出赔偿请求得到保障,就是申请人应承担的风险,同时也起到消减被申请人对法院保全执行人员的抵触情绪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解除诉前保全措施,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也要解除保全性限制,而我们不知道被申请人何时(在诉讼时效二年内)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对担保财产不解除限制,又如果申请人的申请无错误,那么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受到损失,谁来承担责任?这些问题,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不时地出现以上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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