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2024-05-20

1.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文化科技进步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文化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文化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是服务于文化事业的自然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不含社会科学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教学论著及出版物)和在文化科技管理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部门或单位,包括:

  (一)应用于文化事业并促进其发展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新成果;

  (三)在科技信息、技术标准及成果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项目;

  (四)促进文化科技进步和文化事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五)在对引进设备和技术的消化、吸收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项目;

  (六)在科技管理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部门或单位。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文化事业诸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在科学技术水平上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际应用证明是有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二)有充分论据,经实际应用证明有显著效果的新的文化科技理论研究成果。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文化科技成果工作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四)在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等技术基础工作和文化科技发展等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五)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第四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

  一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伍千元;

  二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叁千元;

  三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贰千元;

  四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壹千元;

  科技管理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贰千元(三等奖等级);

  科技成果推广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贰千元(三等奖等级)。第五条 评奖标准:

  (一)一等奖项目应是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二)二等奖项目应是国内首创,技术上接近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能在众多省市推广应用的;

  (三)三等奖项目应是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内同类先进水平,有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能在部分省市推广应用的;

  (四)四等奖项目应是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能在本省或部分单位推广应用的;

  (五)获得科技管理奖的,应具有五年以上科技管理工作历史,能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科委和文化部各项科技管理法规并制定、实施本地区本单位科技管理规定,在科技计划、成果管理(鉴定、奖励、申报、推广)及组织制订技术标准、开展科技信息研究等诸项工作中实施科学及规范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单位;

  (六)科技成果推广奖项目应是推广、转让、应用成果范围达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十个单位以上,并在技术培训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和显著社会效益的。第六条 文化部设立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若干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登记入档等日常工作。评审组中各专业评审组负责评定三、四等奖项目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项目;科技管理评审组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推荐科技管理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一、二等奖和科技管理、科技成果推广奖项目,核准三、四等奖项目。第七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凡报奖项目,均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文化部各主管业务司局先行评审,凡评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项目才能申报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要研究单位会同其他研究单位联合申报,其他研究单位不得单独申报;

  (三)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如第一研究单位不属于文化系统,文化部门不予受理;

  (四)受文化部门委托研制并组织鉴定、由非文化系统单位或个人完成的项目,申报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必须出具委托任务书(项目合同书),以资证明。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2.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文化科技进步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文化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文化部门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服务于文化事业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创作的科普作品,文化科技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工作等。第三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文化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部级和厅(局)级。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与文化艺术事业诸方面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际应用证明具有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四)在文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和技术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技术基础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具有广泛社会效益的优秀科普作品。第五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
  一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壹万元;
  二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陆仟元;
  三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肆仟元;
  四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贰仟元;
  科技管理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肆仟元;
  科技成果推广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肆仟元;
  科普作品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肆仟元。第六条 设立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科技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七条 文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文化科技进步项目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先进评审,获奖后方能向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申报;文化部直属单位的项目直接向评审委员会申报。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会同其他研究单位联合申报,申报程序同前款。第八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年限,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结果报部批准以后予以公布。如对获奖项目有异议,必须在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由评审办公室会同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如无异议,即行颁奖。第九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计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
  获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第十一条 获奖的文化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奖励证书和奖状。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文化科技进步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文化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文化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限于文化系统自然科学范畴,包括:1、应用于文化系统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2、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新成果;3、在科技管理、情报、标准及成果推广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项目;4、在对引进设备和技术中消化、吸收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项目。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1、应用于文化事业等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在科学技术水平上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际应用证明是有很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2、新的文化科技理论研究成果,一定要有充分的论据,并经实际应用证明是有显著效果的。
  3、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很大成绩的。
  4、在科技成果推广中,做出很大成绩,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5、在制定科技标准及情报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第四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个奖励等级:
  一等奖 授予文化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伍千元;
  二等奖 授予文化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叁千元;
  三等奖 授予文化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贰千元;
  四等奖 授予文化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壹千元。第五条 评审标准:
  1、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可评为一等科技进步奖;
  2、国内首创,技术上接近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众多省市推广应用的,可评为二等科技进步奖;
  3、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内同类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部分省市推广应用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三等奖;
  4、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在本省或本单位推广应用的,可评为科技进步四等奖。第六条 设立文化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若干专业评审小组。评审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查、登记等日常工作。各专业评审小组负责评定三、四等奖项目,并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一、二等奖项目,核准三、四等奖项目和评定科技管理、成果推广等项目。第七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及要求:
  1、凡申报的项目,均由文化部主管业务局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先行评审,凡评上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项目才能申报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2、文化系统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的主要研究单位会同其他单位联合上报,其他研究单位不得单独上报;
  3、文化系统和其他系统共同研制的项目,如第一研究单位不属于文化系统,则按第一研究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上报,文化部门不予受理;
  4、受文化部门委托的或由文化部门组织鉴定的非文化系统单位或个人完成的项目,由文化部门委托单位及负责鉴定单位评审上报。第八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审年限评审,目前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结果报部批准以后在中国文化报上公布。如对获奖项目有异议,必须在三个月内提出,并由文化部负责处理;如无异议,即行颁奖。第九条 对获奖项目的研究单位授予奖状,对主要研究人员授予奖励证书,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研究人员所得奖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70%。第十条 获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个人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为考核、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一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由文化部奖励基金中列支;地方文化厅(局)级科技奖励办法可参照文化部奖励办法自行制订,奖金由地方文化事业经费中列支。第十二条 申报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一定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如一旦发现,要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及所发的奖励证书和奖状。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4. 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包括:
  1、应用于新闻出版行业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2、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3、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4、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及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5、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的科学技术成果;
  6、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7、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成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技术档案等)。第三条 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仅受理属于本系统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新闻出版系统的单位完成的,经过技术鉴定(或视同鉴定),具备完整技术资料,并经署主管业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初审合格的科学技术成果;
  2、非新闻出版系统的研制单位或个人,受新闻出版部门委托完成的,并经新闻出版部门组织鉴定的科学技术成果;
  3、新闻出版系统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确能应用于新闻出版行业,并且第一完成单位是新闻出版系统的单位。第四条 本奖励要求按下列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
  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水平,技术难度较大的,推动技术进步作用明显,取得比较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并可在多省市推广应用。
  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可在部分省市推广。
  四等奖项目应达到本行业的先进水平,经过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第五条 申报本奖励,还应具备以下规定条件之一:
  1、应用于新闻出版系统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
  (1)国内首创或本行业先进的;
  (2)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国内首创”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在国内首次研制成功的,并首次正式应用于生产的,同时依据科学技术成果管理规定首次登记的;或虽未登记,但也未曾见到在国内刊物上公开发表过类似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与公开的类似科学技术成果有本质差别者。
  “本行业先进的”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已实现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已公开的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经过生产实践或与生产条件相同的科学试验的实践证明,确实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同时列出),如净增产值,上缴税金、利润留成额、或节约能源(换算成标准煤)、降低原材料消耗,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以具体数字说明。如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也须列出,以供评审参考。社会效益一般是指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加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2、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在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已有重大的和推广难度较大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公认,经过实践验证,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4、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在上述三大工程中,能密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并取得了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
  7、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特别显著的效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工作中,进行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取得了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申请奖励的技术标准成果,应经过创造性的研究制订过程,达到国内外先进标准水平,须是已批准并颁布执行的新闻出版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技术标准。该成果适合我国国情,对推动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要作用,执行中已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如属于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或没有大的研究改动,基本等效采纳国际标准的,一般不予评奖。
  (2)申请奖励的科技情报成果,应数据准确、论证充分、观点明确,既有分析研究,又有预测和建议,在领导机关决策,制订规划和技术政策,以及科研、教学、技术开发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经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文物科技进步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文物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文物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文物事业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文物事业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应用证明是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三)在文物保护、研究项目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个奖励等级:
  一等奖 授予文物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伍千元;
  二等奖 授予文物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叁千元;
  三等奖 授予文物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贰千元;
  四等奖 授予文物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壹千元。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一等奖;
  (二)国内首创,技术上接近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众多省市推广应用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二等奖;
  (三)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内同类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部分省市推广应用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三等奖;
  (四)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本省或本单位推广应用的,可评为科技进步四等奖。第六条 设立国家文物局文物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任期三年,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国家文物局文物处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第七条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程序:
  (一)凡申报的文物科研项目,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先行评审,凡评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文化)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项目才能申报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文物系统几个单位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由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会同合作研究单位联合上报,不得单独上报;
  (三)文物系统和其他系统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如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不属于文物系统,则按承担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四)受文物部门委托的或由文物部门组织鉴定的非文物系统单位或个人完成的项目,由文物部门委托单位及负责鉴定单位评审上报。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要求:
  (一)凡申报国家文物局文物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出具应用单位已使用半年以上,其性能稳定可靠,具有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证明。
  (二)凡申报国家文物局文物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一等奖不超过九人,二等奖不超过七人,三等奖不超过五人,四等奖不超过三人。
  (三)凡申报国家文物局文物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要填报《国家文物局文物科技进步奖申报书》。
  (四)负责申报国家文物局文物科技进步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项目的申报部门,申报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并负责处理申报项目的争议问题。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
  (一)评审项目采取主审员审查办法,每个项目在评委中确定三名主审员负责主审。评审前主审员应熟悉主审项目材料,并写出主审意见。评审时由项目主审员介绍该项目情况,并提出奖励等级。
  (二)评委评定项目奖励等级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超过评委人数半数(含半数)方为有效。
  (三)在评奖过程中,凡评委是评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当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不计入评委人数之内。
  (四)评审的项目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展示形象资料或实物,或请该项目研究人员现场答辩。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6. 2004年3月29日,文化部发布了《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办法》规定,文化部设立“创新奖”,授予那些

    (1)文化部设立“创新奖”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和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2)①文化发展的实质就在于创新,没有创新,文化就会萎缩,就会失去生机和活力。②文化创新可以推动社会实践的发展;文化创新可以促进民族文化的繁荣。③文化创新,是一个民族永葆生命力和凝聚力的重要保证。   

7. 文化部文化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文化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设立的专业艺术最高奖。第二条 文华奖评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文艺反映社会主义时代主旋律,提倡不同题材、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通过评奖,促进艺术表演团体出好戏出人才,推动艺术创作和演出的繁荣与发展。第三条 文华奖每年评选一次。第四条 文华奖设综合奖和单项奖。
  综合奖设文华大奖、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
  单项奖设文华剧作奖、文华词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和文华表演奖。第五条 文华新剧目奖是对整台的大型剧(节)目的评奖,包括新编、改编、移植的戏曲、话剧、歌剧、舞剧、儿童剧及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乐舞。文华新节目奖是对小型节目的评奖,包括两大类:一是戏剧曲艺类,含戏曲小戏、话剧小品、话剧独幕剧、曲艺、木偶剧、皮影戏等;二是音舞杂技类,含歌曲、乐曲、舞蹈、小型歌剧、小型舞剧、杂技等。文华大奖是在已获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的剧(节)目中评选出的最突出的优秀剧(节)目。第六条 文华大奖每届可评6个,即在戏曲、话剧、歌剧、舞剧、儿童剧、歌舞乐舞六个艺术门类中,原则上每类可各评1个。文华大奖可以空缺,各艺术门类间也可以适当调剂,但总数不得超过6个。第七条 文华新剧目奖(大型、含大奖)每届数量不超过35个。文华新节目奖(小型)每届数量不超过40个。第八条 文华单项奖每届总数不超过100个,其中文华新节目奖中的单项奖不超过20个。第九条 待条件成熟时,增设文学、美术等奖项。第十条 文华奖参评剧(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含民间职业剧团和社会办的职业剧团)创作演出的新剧(节)目;
  (二)新剧目的首演时间在5年之内,新节目的首演时间在3年之内;
  (三)参评剧(节)目参加过文化部举办的专业演出活动,或在评选有效期内在北京演出过,或未进京但获当地文化厅(局)或主管部门特别推荐者;
  (四)演出场次在30场以上(大型歌剧演出场次在15场以上);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正式申报或各系统主管部门正式申报的。第十一条 文华将设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在文化部领导下负责评选工作。评委会由文化部领导,艺术局及本部有关部门人员和艺术界知名专家组成。评奖委员会委员由文化部聘任。每届按一定数额轮换,如评委或评委的直系亲属有作品参评,则应回避。第十二条 文华奖评奖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顾问、委员。评委会内设戏曲组、话剧组、歌剧舞剧歌舞乐舞组、儿童剧组等相应的评奖组。在评奖委员会授权下,各评奖组根据艺术门类的奖项奖额进行评选。第十三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办公室的工作由艺术局承担,负责评奖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第十四条 评委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奖规定和有关纪律,防止不公正竞争,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于违反规定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给予严肃处理。参评剧目节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行贿、送礼,如有发现,取消剧(节)目和个人的参评资格。第十五条 地方参评剧(节)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推荐申报,部队系统参评剧(节)目,由总政文化部推荐申报,中直、有关部委和产业系统艺术院团的参评剧目,由演出单位提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推荐剧(节)目须按评奖办公室要求,填写表格,提供资料。第十六条 已获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的剧(节)目,在获奖后5年之内经过加工修改,质量上有显著提高者,可申报参加文华大奖的评奖。第十七条 评选具体步骤
  (一)评奖办公室对申报剧目进行初选,提出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应多于奖额的30%以上。
  (二)评委按组集中审看初选提名剧目的录像,并参照日常舞台演出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差额提名。
  (三)在差额提名的基础上,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在已获文华新剧目、新节目奖的剧(节)目中,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文华大奖。
  (四)在已获得的文华大奖和文华新剧目奖、文华新节目奖的剧目中评选各种单项奖。

文化部文化奖评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