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2024-05-13

1. 一人公司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1、一人公司法律上的规定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时,应当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具有法人的资格。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一人公司创办有哪些特别要求
1、注册资本的限制(10万元)。
2、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一次缴清)。
3、再投资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法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不受此项限制。
4、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即举证责任在一人公司的股东,而非公司债权人。而非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则在公司债权人。
6、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7、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法律在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开设公司的同时,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要求,如注册资金的限额、交付方式,禁止再设立一人公司,年度会计报告需经过审计,同时,对举证责任、公司登记和股东决议也进行了明确。

一人公司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2. 一人公司法律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资全部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我国《公司法》允许自然人或法人单独出资设立一人公司。
我国的一人公司是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利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主体是单一的,也就是说,股东只有1人,为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的特征:
(一)股东为一人
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体现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三)组织机构的简化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4. 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

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五十八条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律师解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目前公司法上仅承认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即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而没有承认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即名义上有多个股东,但实质上除了一名股东以外,其余均为挂名。
一个自然人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要求:
1、注册资本的限制。(10万元)
2、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一次缴清)
3、再投资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法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不受此项限制。
4、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即举证责任在一人公司的股东,而非公司债权人。而非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则在公司债权人。
6、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7、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 一人公司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吗
第一、公司属于企业法人享有对独立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
第二、公司发起人、公司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两个法律概念,公司发起人、公司股东不能任意处分公司财产。
第三、公司任何职工均不能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比如收受贿赂及侵占、挪用公司财产,否则其便应承担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的法律责任。
二、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述法律规定说明第一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法人必须依法律规定成立、第三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有自己的名称和办公场所。法人分为机关法人如各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法人如公立学校、科研院所、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一人公司法律规定

6. 一人公司法律规定有哪些

1、《公司法》第五十八条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法》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法》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公司法》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6、《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一个自然人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要求
1、注册资本的限制(10万元)。
2、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一次缴清)。
3、再投资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法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不受此项限制。
4、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即举证责任在一人公司的股东,而非公司债权人。而非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则在公司债权人。
6、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7、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公司类型有哪些
1、无限公司
即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即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一定人数的股东(2人以上50人以下)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
即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无限公司股东则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经营。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既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7. 一人公司的公司法规定是什么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出资全部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我国《公司法》允许自然人或法人单独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我国一人公司是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公司法》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公司法》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的公司法规定是什么

8. 我国法律对一人公司是怎样规定的

一人公司的有关法律规定为:
一、《公司法》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公司的特征
(一)股东为一人
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体现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三)组织机构的简化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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