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的公约

2024-05-14

1. 生物多样性的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国际社会所达成的有关自然保护方面的最重要公约之一。该公约于1992年6月5日在联合国所召开的里约热内卢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正式通过,并于1993年12月29日起生效(因此被定为国际生物多样性日),2001年根据第55届联合国大会第201号决议,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由原来的每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改为五月二十二日。到如今 为止,已有 100多个国家加入了这个公约。该公约的秘书处设在瑞士的日内瓦,最高管理机构为缔约方会议(CoP)。CoP由各国政府代表组成。其职责为:按照公约所规定的程序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修正案、附件及议定书等。 ⑴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对资源的持续利用;⑵促进公平合理地分享由自然资源而产生的利益。 ⑴各缔约方应该编制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持续利用的国家战略、计划或方案,或按此目的修改现有的战略、计划或方案。⑵尽可能并酌情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其持续利用纳入到各部门和跨部门的计划、方案或政策之中。⑶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让提供遗传资源用于生物技术研究的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切实参与有关的研究。⑷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促进并推动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公平的基础上优先取得基于其提供资源的生物技术所产生的成果和收益。⑸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新的额外资金,以使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够支付因履行公约所增加的费用。⑹发展中国家应该切实履行公约中的各项义务,采取措施保护本国的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的公约

2. 生物多样性公约内容

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措施和激励手段; 遗传资源的获取; 包括生物技术的技术取得和转让 技术和科学上的合作 影响评估 教育和公众意识 资金来源 履行公约义务的国家报告

3.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概述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将以赠送或转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补充资金以补偿它们为保护生物资源而日益增加的费用,应以更实惠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从而为保护世界上的生物资源提供便利;签约国应为本国境内的植物和野生动物编目造册,制定计划保护濒危的动植物;建立金融机构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清点和保护动植物的计划;使用另一个国家自然资源的国家要与那个国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截至2004年2月,该公约的签字国有188个。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1992年11月7日批准,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书。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概述

4.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主要目标

1、保护生物多样性2、生物多样性组成成分的可持续利用3、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共享遗传资源的商业利益和其它形式的利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广泛,处理关于人类未来的重大问题,成为了国际法的里程牌。公约第一次取得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进程中不可缺少一部分的共识,公约涵盖了所有的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源,把传统的保护努力和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的经济目标联系起来,公约建立了公平合理地共享遗传资源利益的原则,尤其是作为商业性用途,公约涉及了快速发展的生物技术领域,包括生物技术发展、转让、惠益共享和生物安全等,尤为重要是,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缔约方有义务执行其条款。公约提醒决策者,自然资源不是无穷无尽的,公约为21世纪建立了一个崭新的理念――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利用,过去的保护努力多集中在保护某些特殊的物种和栖息地,公约认为,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必须用于人类的利益,但这应该以不会导致生物多样性长期下降的利用方式和利用速度来获得。基于预防原则,公约为决策者提供一项指南:当生物多样性发生显著地减少或下降时,不能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作为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这种威胁的借口。公约确认保护生物多样性需要实质性投资,但是同时强调,保护生物多样性应该带给我们环境的、经济的和社会的显著回报。

5.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主要条款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保护地球上生命有机体及其遗传基因和生态系统的多样化,避免或尽量减轻人类活动使生物物种迅速减少的威胁而订立的全球性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5月23日在内罗毕通过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向各国开放签字,并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我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由序言、41条正文和2个附件组成,其宗旨是:加强和补充现有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的各项国际安排,并为今世与后代的利益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
《公约》的目标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公平合理地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公约》的原则是:各国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和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
《公约》还对其管辖范围,缔约国之间的合作,保护和持久使用方面的一般措施,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持久使用,保护和合理使用的鼓励措施,研究和培训,公众教育和认识的提高,影响评估和不利影响的尽量减少,遗传资源的取得途径,技术的取得和转让,信息的交流,技术和科学合作,生物技术的处理及其惠益分配,资金和财务机制的设立,缔约国会议和秘书处的设立及其职责,科学和技术及工艺咨询事务附属机构及其职责,争端的解决等,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主要条款

6.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主要机构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缔约方大会(COP),它由批准公约的各国政府(含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组成,这个机构检查公约的进展,为成员国确定新的优先保护重点,制定工作计划。COP也可以修订公约,建立顾问专家组,检查成员国递交的进展报告并与其它组织和公约开展合作。COP可以从公约建立的其它机构获得专业知识和支持,如: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SBSTTA)SBSTTA是由来自成员国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它在向COP提供科学和技术问题建议方面起着关键作用。资料交换所机制是基于因特网的促进科技合作和信息的网络。秘书处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与联合国环境署紧密联系,主要职能是组织会议、起草文献、协助成员国履行工作计划、与其它国际组织合作,收集和提供信息。此外,COP在其认为适当时可成立专门委员会或机制,COP于1996至1999年间成立了生物安全工作组,并成立了土著知识和地方社区工作组。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发展中国家在开展与公约有关活动时可以从公约的财务机制中获得资助,如GEF。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和世界银行支持的GEF项目在四个对全球环境具有重大作用的领域促进国际合作并提供资助: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气候改变、臭氧层耗竭和国际水资源的衰竭。到1999年末,GEF为120个国家的生物多样性项目提供了近10亿美元的资助。

7. 生物多样性公约简称

《生物多样性公约》简称:CBD。《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于1992年6月1日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内罗毕通过,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

生物多样性公约简称

《生物多样性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是全球履行该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简称COP。

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生物多样性公约》,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对中国生效。

生物多样性公约简称

8.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诞生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关于人类环境的大会决定建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各国政府签署了若干地区性和国际协议以处理如保护湿地、管理国际濒危物种贸易等议题,这些协议与管制有毒化学品污染的有关协议一起减慢了破坏环境的趋势,尽管这种趋势并未被彻底扭转,例如,关于捕猎、挖掘和倒卖某些动物和植物的国际禁令和限制已经减少了滥猎、滥挖和偷猎行为。1987年,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Brundtland委员会)得出了发展经济必须减少破坏环境的结论,这份划时代的报告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它指出,人类已经具备实现自身需要并且不以牺牲后代实现需要为代价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报告同时呼吁“一个健康的、绿色的经济发展新纪元”。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由各国首脑参加的最大规模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此次“地球峰会”上,签署一系列有历史意义的协议,包括两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气候变化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前者目标是工业和其它诸如CO2等温室效应气体排放;后者是第一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全球协议,生物多样性公约获得快速和广泛的接纳,150多个国家在里约大会上签署了该文件,此后共175个国家批准了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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