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12

1.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五条 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第七条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情况下,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在本行政区域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让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各系统、各部门只能在本系统、本单位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第八条 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第二章 接受捐赠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设立临时机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第十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银行账号等。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第十二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捐赠人捐赠的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凭证。第十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救灾捐赠接受凭证格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制作。第十五条 救灾捐赠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境外救灾捐赠第十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对境外通报灾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态度,确定受援区域。
  未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境外通报灾情或者呼吁救灾援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中央政府的救灾捐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
  经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接受境外救灾捐赠,但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的外汇救灾捐赠款应当全部结售给指定的外汇银行。第十九条 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进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对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移作他用。第四章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一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的情况应当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制定分配方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2. 经济实体管理办法

外地驻营口办事机构和经济实体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6]23号)


第一条 为推动营口与外地的经济技术协作,搞好外地驻营(含鲅鱼圈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机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驻营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均可在我市设立驻营机构。 

第三条 外地各级政府设立的驻营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其余驻营机构,由营口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审批。 

第四条 申请设立驻营机构,由外地派出单位提出申请公函,并附派出单位上级(县级以上)行政主管机关的批文。申请公函和主这机关批文的内容应包括:设立驻营机构的名称、级别、性质、编制、职能、任务、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来源、办公经营地址、负责人(法人代表)姓名等。

第五条 外地来我市设立驻营机构须到市经协办领取外地驻营办事机构证书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六条 驻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营口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驻营机构人数核定后,须到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同时报市经协办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发布后,外地驻营机构没有履行有关手续的,须到市经协办补办有关手续(中、省直部门设立的驻营机构其代管或主管部门已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除外)。

第九条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设立的驻营机构,承办单位应将批准文件送市经协办备案。

第十条 市经协办对驻营机构实行管理和服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负责驻营机构的资格审查,签发《外地驻营办事机构证书》,并在每年12月份进行年终审核。

(二)负责驻营机构同我市进行经济技术贸易业务的衔接、协调、服务工作。

(三)负责向驻营机构传达室达上级及市有关文件及重要会议精神,通报我市重要经济活动情况。

(四)为驻营机构办理购买控购商品的申报手续。

(五)协助驻营机构办理组团出国考察、经留洽谈有关事宜。

(六)为驻营机构编制内人员办理户口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驻营机构的办公(营业)地址、电话号码、负责人(法人代表)及工作人员变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市经协办备案。

第十二条 驻营机构撤销其派出部门应提前书面报市经协办备案,并办理原驻人员迁出手续及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市经协办对驻营机构进行管理和服务,参照工业主管局管理费收取佃法,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可收取管理费。中省直单位、科研院(所)、外地大中型工矿企业、企业集团以及以经济贸易为主要任务的人民解放军驻营机构,每年收取500元;各类公司、经销处和其他经济组织驻营机构,每年睡取1000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营机构不收管理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3.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相关内容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为进一步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缩小东西部地区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到2000年,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力争用7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目前全国农村8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这是一场难度很大的攻坚战。为此,国务院制定《国家八七攻坚计划》,这是今后7年全国扶贫开发工作的纲领,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形势与任务一、 扶持贫困地区尽快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扶贫工作,不仅大幅度增加了扶贫投入,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而且对先期的扶贫工作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与调整,实现了从救济式扶贫向开发式扶贫的转变。经过连续多年的艰苦努力,全国农村的贫困问题已经明显缓解,没有完全稳定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已经减少到8000万人。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性成就,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扶贫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二、 尽管目前的贫困人口只占全国农村总人口的8.87%,但是扶贫开发的任务十分艰巨。这些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国家重点扶持的592个贫困县,分布在中西部的深山区、石山区、荒漠区、高寒山区、黄土高原区、地方病高发区以及水库区,而且多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共同特征是,地域偏远,交通不便,生态失调,经济发展缓慢,文化教育落后,人畜饮水困难,生产生活条件极为恶劣。这是扶贫攻坚的主战场,与前一阶段扶贫工作比较,解决这些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难度更大。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给贫困地区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更广阔的前景,但在这个过程中贫困地区与沿海发达地区的差距也在扩大。在这种新形势下,抓紧扶贫开发,尽快解决贫困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改变经济、文化、社会的落后状态,解决以至彻底消灭贫困,不仅关系到中西部地区经济的振兴、市场的开拓、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也关系到社会安定、民族团结、共同富裕以及为全国深化改革创造条件,这是一项具有重大的、深远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的伟大事业。因此,各级政府必须遵循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奋斗目标一、到本世纪末解决贫困人口温饱的标准:1、绝大多数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不定达到500元以上(按1990年不变价格)。2、扶持贫困户创造稳定解决温饱的基础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均建成半亩到一亩稳产高产的基本农田;户均一亩林果园,或一亩经济作物;户均向乡镇企业或发达地区转移一个劳动力;户均一项养殖业,或其他家庭副业。牧区户均一个围栏草场,或一个草库仓。与此同时,巩固和发展现有扶贫成果,减少返贫人口。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1、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困难。2、绝大多数贫困乡镇和集贸市场、商品产地的地方通公路。3、消灭无电县,绝大多数贫困乡用上电。三、改变教育文化卫生的落后状况。1、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积极扫除青壮年文盲。2、开展成人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多数青壮年劳力掌握一到两门实用技术。3、改善医疗卫生条件,防治和减少地方病,预防残疾。4、严格实行计划生育,将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方针与途径(七)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鼓励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在国家的扶持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解决温饱进而脱贫致富。 (八)扶贫开发的基本途径:——重点发展投资少、见效快、覆盖广、效益高、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问题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相关的加工业、运销业。——积极发展能够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又能大量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乡镇企业。——通过土地有偿租用、转让使用权等方式,加快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开发利用。——有计划有组织地发展劳务输出,积极引导贫困地区劳动力合理、有序地转移。——对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庄和农户,实行开发式移民。(九)扶贫开发的主要形式:——依托资源优势,按照市场需求,开发有竞争力的名特稀优产品。实行统一规划,组织千家万户连片发展,专业化生产,逐步形成一定规模的商品生产基地或区域性的支柱产业。——坚持兴办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扶贫经济实体,承包开发项目,外联市场,内联农户,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带动群众脱贫致富。——引导尚不具备办企业条件的贫困乡村,自愿互利,带资带劳,到投资环境较好的城镇和工业小区进行异地开发试点,兴办二、三产业。——扩大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干部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在优先解决群众温饱的问题的同时,帮助贫困县兴办骨干企业,改变县级财政的困难状况,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在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放手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股份合作制经济。——对贫困残疾人开展康复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十)为确保本计划的实施,国家现在用于扶贫的各项财政、信贷资金要继续安排到2000 年。以工代赈资金和“三西”专项建设资金在规定期限内保持不变。适当延长开发周期长的项 目的扶贫信贷资金使用期限。(十一)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起,再增加10亿元以工代赈资金,10亿元扶贫贴息贷款, 执行到2000年。今后随着财力的增长,国家还将继续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根据各自的扶贫任务,逐年增加扶贫资金投入,确保本计划的实现。(十二)原来由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办理的国家扶贫贷款,从1994年起全部划归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统一办理。(十三)调整国家扶贫资金投放的地区结构。从1994年起,将分一年到两年把中央用于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辽宁6个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省的扶贫信贷资金调整出来,集中用于中西部贫困状况严重的省、区。中央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原来用于上述6省的部分,留在当地继续使用,今后中央发展资金的增量不再向6省投放。中央过去投放6省的有偿使用扶贫资金,到期回收后,仍留地方周转使用。今后,上述6省的扶贫投入由自己负责,并要抓紧完成脱贫任务。各有关省、区也要根据这个原则,对扶贫资金的投放作必要的调整。(十四)中央的财政、信贷和以工代赈等扶贫资金要集中投放在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有关省、区政府和中央部门的资金要与其配套使用,并以贫困县中的贫困乡作为资金投放和项目覆盖的目标。其他非贫困县中的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和贫困农户,由地方政府安排资金扶持 。银行扶贫贷款要用于经济效益较好、能还贷的开发项目;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社会效 益较好的项目;新增的以工代赈主要用于修筑公路,以及解决人畜饮水困难。要重点修筑县乡之间的公路和通往商品产地、集贸市场以及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三者要密切结合,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十五)改革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方式,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本计划的要求和各有关省、区的贫困县数、贫困人口 及贫困程度,讨论决定扶贫资金及以工代赈资金的分配方案,并通知各省、区政府。具体计划 由有关部门分别下达。——各省、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本省、区情况讨论决定各类扶贫资金以及以工代赈 资金的分配方案。各省、区和贫困县扶贫办公室要建立项目库,并商有关部门共同规划、设计 、论证、筛选扶贫开发项目,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进入项目库,然后由银行和资金管理部 门评估、选定。县内项目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进入项目库。跨县项目由省、区扶贫开发 领导小组批准进入项目库。各省、区每年要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扶贫项目的前期准备。——扶贫项目一般由相应的经济实体承包开发,承贷承还扶贫资金。跨 省、区的示范性项目由全国性扶贫经济组织和有关省、区的经济实体联合开发。扶贫项目必须 覆盖贫困户,把效益落实到贫困户。——扶贫资金的投放要与使用效益和贷款的回收直接挂钩,建立综合的 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要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保证顺 利实施,并把协助银行和资金管理部门组织到期资金的回收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要完成核定 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否则扣减下年度的贷款规模。——严格扶贫资金的审计制度。严禁挤占、挪用扶贫资金,违者必究。——中央扶贫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银行等资金管理部门根据 本计划的要求,商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分别制定,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各省、区、 市的扶贫资金使用办法自行制定。政策保障(十六)信贷优惠政策——对贫困户和扶贫经济实体使用扶贫信贷资金,要从实际出发,在保 证有效益、能还贷的前提下,贷款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有一定灵活性。——国有商业银行,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信贷资金,在贫困地区有选择地 扶持一些效益好、能还贷的项目。——对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辽宁沿海6省的贫困县,以及各 省、区刚摘掉贫困县帽子的县,要增加地方财政和商业信贷的投入,一般不低于原来国家对这 些县的扶持规模。(十七)财税优惠政策——对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其所得税可在3 年内予以征后返还或部分返还。——各级政府要把扶贫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用于扶贫开发。——为减轻贫困地区农民由于生产资料价格放开和粮食提价而增加的负 担,各省、区、直辖市可使用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对吃返销粮的贫困户以适当补贴。(十八)经济开发优惠政策——中央和地方安排开发项目时,应向资源条件较好的贫困地区倾斜。 中央和省、区在贫困地区兴办的大中型企业,要充分照顾贫困地区的利益,合理调整确定与当 地的利益关系。——国家制定和执行产业政策时,要考虑贫困地区的特殊性,给予支持和照顾。——对贫困地区的进出口贸易,要坚持同等优先的原则,列入计划,重点支持。部门任务(十九)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计划总的要求,分别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八七扶贫攻坚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资金、物资、技术上向贫困地区倾斜。(二十)计划部门:要结合九五计划,制定有得于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规划和产业政策;国家的资源开发型项目对贫困地区实行同等优先的原则;管好和用好以工代赈资金;做好涉及扶贫开发的宏观协调工作;组织和推动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的经济合作。(二十一)内贸和外贸部门:要积极帮助贫困地区建立商品生产基地,兴建商业设施,开拓市场,搞活流通,扩大包括边贸在内的对外贸易。(二十二)农林水部门:——农业部门要继续在贫困地区组织和实施温饱工程;推广丰收计划,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农民技术培训、实用技术的推广;搞好农村能源建设;农业院校应在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培养一批稳定的农业技术骨干;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贫困地区乡镇企业发展。——林业部门要支持贫困地区发展速生丰产用于名特优经济林以及各种林副产品,协同有关部门,形成以林果种植为主的区域支柱产业;加快植被建设、防风治沙,降低森林消耗,改善生态环境。——水利部门要配合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加快贫困地区的基本农田建设和波浪以域综合治理;兴修小型水利设施,采用多种形式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利用山区资源,发展小水电;认真解决库区移民和滩区、蓄滞洪区群众的贫困问题。(二十三)科教部门:——科技部门要制定科技扶贫战略规划,指导和推动扶贫工作转到依靠科学技术和提高农民素质的轨道上来。要增强实施星火计划的力度,动员各方面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认真抓好扶贫开发的科学研究和科技示范。——教育部门要积极推进贫困地区农村的教育改革,继续组织好贫困县的燎原计划,普及初等教育,做好农村青壮年的扫盲工作,加强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二十四)工交部门:——交通部门要配合实施以工代赈计划,增加投入,加快贫困县、乡公路建设;在有水运条件的贫困地区,要积极发展水上运输。——铁路部门要根据国家总体计划,尽可能兼顾贫困地区的铁路建设;要把贫困地区的货物运输优先纳入计划,支持其商品物资流通。——电力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和地方协作,尽早消灭无电县;调整地处贫困地区大型电站的留利政策,尽可能照顾当地尤其是水库移民的利益,帮助发展工农业生产。——地矿、煤炭、冶金、建材等部门,要继续帮助贫困地区探明矿产资源,并在统一规划下帮助合理开发和利用。——化工部门要帮助贫困地区改造小化肥厂,扩大化肥的就地供应量,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其他化工产品。——邮电部门要加快贫困县程控电话的改造进度,努力扩大贫困乡村通电话、通邮政的网络。(二十五)劳动部门要为贫困地区的劳动力开拓外出就业门路,做好就业服务和技术培训工作,努力扩大合理有序的劳务输出规模。(二十六)民政部门要加强贫困地区的救灾和救济工作,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贫困人口中优抚、救济对象创造基本生活条件。(二十七)民族工作部门要把解决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问题和进一步脱贫致富作为工作重点,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科技扶贫、智力支边、普及教育和干部交流等项工作。(二十八)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文化部门要为贫困地区安排一定的文化设施建设,坚持采取电影巡回放映队、文化流动车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改善群众文化生活。——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要为贫困地区建设电视差转台,扩大电视收视率和有线广播覆盖范围。——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贫困地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大中专医学院校要为贫困地区培养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医务人员,稳定乡村医疗队伍,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制定和落实控制地方病的措施。——计划生育部门要特别加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把实行计划生育与扶贫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提供必要的避孕药具,努力降低人口自然增长率。(二十九)财政、金融、工商、海关等部门,要根据扶贫开发任务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能,采取积极措施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动员(三十)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都应积极与贫困县定点挂钩扶贫,一定几年不变,不脱贫不脱钩。(三十一)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应继续发挥人才众多、技术密集、联系广泛的优势,进一步开展科技扶贫和智力开发,帮助贫困地区培训人才、推广技术、沟通信息、发展经济技术合作。(三十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要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工会系统要继续组织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到贫困地区传援技术,培训人才,攻克技术难点,救治亏损企业,开民经济协作。——共青团组织要动员贫困地区青年带头学习技术,开拓脱贫致富门路;继续组织东西部地区青年相互交流、对口支援的工作;配合劳动部门组织劳务输出;扩大希望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提高贫困地区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和巩固率。——妇联组织要进一步动员贫困地区妇女积极参与双学双比竞赛活动,兴办家庭副业,发展庭园经济;也要办一些劳动密集型和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组织妇女学习实用技术,提高脱贫致富的能力;配合教育部门扫除文盲;配合劳动部门组织妇女的劳务输出。——各级科协要发挥网络优势,组织广大会员在贫困地区大力开展科普活动,帮助贫困地区引进人才,引进技术,提供信息,组织培训,推广实用技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要继续做好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扶贫工作。(三十三)充分发挥中国扶贫基金会和其他种类民间扶贫团体的作用。(三十四)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广东、江苏、浙江、山东、辽宁、福建等沿海较为发达的省,都要对口帮助西部的一两个贫困省、区发展经济。动员大中型企业,利用其技术、人才、市场、信息、物资等方面的优势,通过经济合作、技术服务、吸收劳务、产品扩散、交流干部等多种途径,发展与贫困地区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的合作。凡到贫困地区兴办开发性企业,当地扶贫资金可通过适当形式与之配套,联合开发。(三十五)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要充分发挥人才和技术优势,与贫困地区直接挂钩,通过科技承包、技术推广、选派科技副县长、副乡长等形式,提高贫困地区科技发展水平。(三十六)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继续发扬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帮助驻地群众解决温饱、脱贫致富。国际合作(三十七)积极开展同扶贫有关的国际组织、区域组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交流,让国际社会及海外华人了解我国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扶贫工作。要积极扩大和发展与国际社会在扶贫方面的合作,广泛地争取对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支持。(三十八)努力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以资源优势和优惠政策吸引海外客商到贫困地区兴办开发型企业,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组织与领导(三十九)本计划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实施。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全面部署和督促检查本计划的执行;抓好扶贫资金、物资的合理分配,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制定促进本计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的问题。(四十)坚持分级负责、以省为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负责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贫困面较大的省、区,要把扶贫开发列入重要日程,根据本计划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要集中使用财力、物力,保证按期完成本计划规定的任务。(四十一)所有的贫困县,要把扶贫开发、解决群众温饱作为中心任务,集中力量认真实施扶贫攻坚计划;省(区)、地(州)、市要挑选精明强干、吃苦耐劳、联系群众的干部,充实加强贫困县领导班子,并保持相对稳定;把计划的实施和解决群众温饱的成效作为衡量贫困县领导干部政绩和提拔重用的主要标准。同时,着力加强贫困乡、贫困村的基层组织建设,配备好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班子。(四十二)贫困地区广大干部要一如既往地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群众同甘共苦的精神。在完成解决群众温饱的攻坚任务之前,贫困县不准购买小轿车,不准兴建宾馆和高级招待所,不准新盖办公楼,不准县改市。(四十三)充实和加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机构的规格与编制要与本地的扶贫开发任务相适应。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相关内容

4. 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法律分析:各省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由县级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法律依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第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5. 中国扶贫政策

中国扶贫政策包括:1、产业扶贫;2、教育扶贫;3、雨露计划;4、易地扶贫搬迁;5、危房改造。产业扶贫政策如下:1、种植业:贫困户通过发展新品种、新模式创新增收和调整种植结构增收脱贫的,每户一次性补贴2000元;2、养殖业:贫困户通过新发展或扩大养殖规模增收脱贫的,每户一次性补贴3000元,发展特色种养殖业增收脱贫的,每户一次性补贴4000元;3、加工及服务业:贫困户通过开办小型加工厂或开办小商店等服务项目增收脱贫的,每户一次性补贴3000元;4、发展旅游:贫困户围绕景区开发旅游产品增收脱贫的,如休闲采摘、农家乐等,每户一次性补贴5000元;5、发展电商:贫困户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特色农产品创收达1万元以上增收脱贫的,一次性补贴网费3000元;6、其他产业:贫困户发展其他产业脱贫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带来稳定收入,增收达到标准的,一次性补贴3000元。教育扶贫政策如下:1、对建档立卡学前教育贫困幼儿,每生每年补助生活费1000元;2、除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学费,按每生每年2500元的资助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生活没有保障的灾民,组织生产自救,给予救济和扶持。国家扶持贫困地区,帮助进行经济开发,改善经济发展条件。

中国扶贫政策

6. 国家扶贫政策都有哪些

1、产业发展脱贫,主要包括农林产业扶贫、旅游扶贫、电商扶贫、科技扶贫等方面,提出了13项产业扶贫工程或具体措施;2、转移就业脱贫,主要从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促进转移就业等方面,提出了6项就业扶贫行动;3、易地搬迁脱贫,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4、教育扶贫,主要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降低贫困家庭就学负担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行动计划和措施,不断提升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和就业技能,逐步消除因学致贫问题,阻断贫困代际传递;5、健康扶贫,主要从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障、疾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等方面,提出了6大健康扶贫工程,加快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有效缓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6、生态保护扶贫,主要从生态保护修复、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个方面,提出了11项重大生态扶贫工程和4项生态保护补偿方式,使贫困群众通过参与生态保护实现脱贫;7、兜底保障,主要从社会救助、基本养老保障、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等方面,提出了社会保障兜底措施,通过筑牢社会保障安全网,解决好特殊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的脱贫问题;8、社会扶贫,主要从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帮扶、企业帮扶、军队帮扶、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帮扶,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措施和要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7. 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方法

法律分析:(一 ) 分级负责,分级负担。救灾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救灾救济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市、 县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市、 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 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积极争取上级给予支持和补助。
(二 ) 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根据灾民受灾程度、经济状况和自救能力,分类给予救助。
(三 ) 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 不得实行有偿使用, 不得提取包括工作经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救灾救济和 接收捐赠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工作正常开展。
(四 ) 公开、公平、公正。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依据:《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属地救灾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

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方法

8.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帮扶救助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社区居民低收入困难群体帮扶的意见 根据《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参照省委大走访工作办公室推广的“精准帮扶‘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经验,为做好我镇居民低收入困难群体“夹心层”帮扶工作 ,真正做到帮扶 “一户不落”,参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宝委发【2016】41号),根据“聚焦富民.助力发展”大走访收集的建议,经10月14日镇党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现制定我镇“十三五”时期社区居民低收入困难群体帮扶意见。一、实施范围在“十三五”期间,户籍在我镇且实际在镇居住的社区居民,凡是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纳入镇级建档立卡户(镇级建档立卡户,只享受镇级政策帮扶)。(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000元;(二)家庭属于“支出型家庭”:指的是由于家庭成员发生重特大疾病,突发性灾难,导致返贫,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二、申报程序由所在社区居民对照实施范围填报申报表,并附家庭状况照片,社区“两委”召开会议初次审核后,进行申报公示。公示完毕报镇扶贫办、监察室二次审核,最后镇有关会议集体审定。审定名单进行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镇扶贫办进行建档立卡,并实行动态调整。三、帮扶措施(一)实施结对帮扶。由镇扶贫办牵头,广泛开展党员干部、工商企业结对挂钩帮扶活动,落实帮扶措施,明确帮扶责任人,制定务实有效帮扶方案。(二)实施不定期慰问。根据县扶贫办不定期的部署,参照镇对农村低收入农户慰问标准,由镇政府将居民建档立卡户统一纳入慰问范围。(三)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收费减免。具体减免标准范围,由镇扶贫办根据有关文件执行。(四)实施教育资助。镇级建档立卡户中的就学子女,凡考入大专、本科及以上的, 一次性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的助学金。鼓励其他部门、社团组织积极向上争取,确保低收入困难家庭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五)实施临时救助。对“支出型”家庭在获得赔偿保险救助后,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镇民政办(慈善会)可以给予一次性帮扶1000元—3000元,也可由镇民政办向县民政局申请给予一次性救助。对于重大疾病患者及突发事故,镇慈善会先给予救助。县扶持经济薄弱村建设物业产业项目新增租金部分可用于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应急救助和困难补助。(六)实施就业扶持。建立低收入困难户劳动力就业申报登记制度,由社区逐户建立【摘要】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帮扶救助管理办法【提问】
关于实施社区居民低收入困难群体帮扶的意见

 

根据《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参照省委大走访工作办公室推广的“精准帮扶‘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经验,为做好我镇居民低收入困难群体“夹心层”帮扶工作 ,真正做到帮扶 “一户不落”,参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宝委发【2016】41号),根据“聚焦富民.助力发展”大走访收集的建议,经10月14日镇党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现制定我镇“十三五”时期社区居民低收入困难群体帮扶意见。

一、实施范围

在“十三五”期间,户籍在我镇且实际在镇居住的社区居民,凡是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纳入镇级建档立卡户(镇级建档立卡户,只享受镇级政策帮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000元;

(二)家庭属于“支出型家庭”:指的是由于家庭成员发生重特大疾病,突发性灾难,导致返贫,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二、申报程序

由所在社区居民对照实施范围填报申报表,并附家庭状况照片,社区“两委”召开会议初次审核后,进行申报公示。公示完毕报镇扶贫办、监察室二次审核,最后镇有关会议集体审定。审定名单进行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镇扶贫办进行建档立卡,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帮扶措施

(一)实施结对帮扶。由镇扶贫办牵头,广泛开展党员干部、工商企业结对挂钩帮扶活动,落实帮扶措施,明确帮扶责任人,制定务实有效帮扶方案。

(二)实施不定期慰问。根据县扶贫办不定期的部署,参照镇对农村低收入农户慰问标准,由镇政府将居民建档立卡户统一纳入慰问范围。

(三)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收费减免。具体减免标准范围,由镇扶贫办根据有关文件执行。

(四)实施教育资助。镇级建档立卡户中的就学子女,凡考入大专、本科及以上的, 一次性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的助学金。鼓励其他部门、社团组织积极向上争取,确保低收入困难家庭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五)实施临时救助。对“支出型”家庭在获得赔偿保险救助后,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镇民政办(慈善会)可以给予一次性帮扶1000元—3000元,也可由镇民政办向县民政局申请给予一次性救助。对于重大疾病患者及突发事故,镇慈善会先给予救助。县扶持经济薄弱村建设物业产业项目新增租金部分可用于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应急救助和困难补助。

(六)实施就业扶持。建立低收入困难户劳动力就业申报登记制度,由社区逐户建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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