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捐款团队捐是什么意思

2024-05-09

1. 见义勇为捐款团队捐是什么意思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英文缩写:CFJC。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于1993年6月,经政府核准,依法登记成 立,是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委联合发起成立的全国性公益社会团体。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各地。以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德治国,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为宗旨。【摘要】
见义勇为捐款团队捐是什么意思【提问】
您好,我是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了您的问题,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英文缩写:CFJC。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于1993年6月,经政府核准,依法登记成 立,是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委联合发起成立的全国性公益社会团体。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各地。以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德治国,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为宗旨。【回答】
如果您方便的话可以给我详细说明一下您的问题和诉求,我这边给您详细解答哦。【回答】
见义勇为协会发起线上捐款,个人捐款是自己捐,如果想发起组团捐款是什么意思?【提问】
意思就是,你要发起组团捐款,就在线上发起【回答】
就这个意思啊【回答】
我没懂你是什么意思【回答】
怎么组团捐款呢【提问】
确定募捐形式

募捐形式需要根据实际能力去决定,大型的可以为慈善晚会或是一些特别的游戏,一般适合某些大企业单位请些名人、富人参加,小型的一般适合大学生爱心募捐,主要形式可以为游募,去一些流动人口多的地方摆摊募捐【回答】
拉赞助

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募捐,或大或小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来运行。这时便要去拉赞助,可以找些爱心企业或者是需要广告宣传的企业。【回答】
邀请对象

大型的一般需要正式的官方预约邀请,并表明主题。小型的如学生主持的一般是在活动地点直接邀请有爱心的路人,可以不用你那么麻烦提前邀请,只需要选准地点便可。【回答】
宣传

宣传非常重要,宣传可以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个活动,让更多的人参与这个活动。宣传可以借助所邀请的人物,主题,主办单位的作用进行扩大宣传效果。可以做些海报,视频,【回答】
要去官方注册的【回答】

见义勇为捐款团队捐是什么意思

2. 见义勇为基金会属于什么机构

见义勇为基金会,是相关部门联合发起成立的并经同级政府核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主管单位,为各级民政部门。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办公室,是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以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为例,该基金会于1993年6月,经政府核准,依法登记成 立,是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委联合发起成立的全国性公益社会团体。一、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1、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2、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3、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三、以北京市为例,按照《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根据实施办法,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民政部门应当自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四、基金会成立的条件有哪些1、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1)想要建立的基金会有特定公益性特征;(2)国家性质的公募基金会建立要达到800万的原始标准,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建立要达到400万的原始标准;非公募基金会建要达到200万的原始标准,原始资金需到账资金;(3)基金会名称和章程要规范,职工有能力组织各项活动;(4)基金会有固定地点,同时基金会管理人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3.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启动资金是多少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启动资金是多少

4.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和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见义勇为先进集体和个人(下称见义勇为人员)事迹;(二)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发展和表彰宣传为见义勇为事业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三)表彰、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四)救助、帮扶工作、学习、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亲属;(五)开展专题调研和理论研究,推进见义勇为事业法律法规建设;(六)表彰、宣传、募集工作所需开展的各项活动;(七)开展见义勇为工作交流和友好往来;(八)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和活动。

5.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介绍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以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宗旨;以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宣传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研讨见义勇为理论问题,推动见义勇为立法等为主要任务。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介绍

6.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主要工作

基金会成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在公安部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会牢记职责,不辱使命,为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较突出的成绩。15年来,我会共表彰、奖励、抚恤、慰问、资助见义勇为人员6800余名,发放奖励、慰问、资助金及宣传等费用共计8000多万元。近年来,为了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会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宣传表彰等大型活动。 截至2005年,基金会与中宣部、中央综治委、公安部联合召开了八次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表彰大会,开展了首届全国见义勇为十大英雄的评选活动,起草了《全国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共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人物2100余人,发放奖励抚恤金2050余万元。自2000年以来,对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牺牲及伤残人员困难家庭及其子女实施“扶困助学”工程,为生活困难的359个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家庭发放了困难补助金,资助见义勇为英烈子女173人就学。同时,与辽宁青年杂志社联合发起“为见义勇为英烈家庭献爱心行动”,动员社会力量为见义勇为英烈家庭献爱心,从而加大了“扶困助学”的力度。党和政府的关怀及基金会各项活动的开展对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起到了促进作用,极大地鼓舞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为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风气好转做出了贡献。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社会募集。截至2009年,我会共募集、增值资金近1.59亿元,其中社会募集8580万余元,中宣部累计拨款3000万元,财政部拨款1000万元,增值收益3262万余元。

7.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理事长:贾春旺常务副理事长:李顺桃副理事长:刘国中、周长奎、焦扬、赵展岳、王健秘书长:乔建仲副秘书长:帅福贵顾问:李贤义、吕志和、陈徐爱莲、马有信、侯炎理事:贾春旺、李顺桃、刘国中、周长奎、焦扬、赵展岳、王建、陈华、刘伟、施哲彦、刘春龙、李金元、齐绍军、冯川建、庞子彪、李海、李春明、陈永学、李重华、赵洪涛、马云英、杜玉铭名誉理事:陆兆禧监事:高潮法律顾问:赵曾海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8. 慈善杂谈 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及奖励政策

《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见义勇为释义:看到合乎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图片为: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司机 河北好人 感动承德人物 双桥区爱心志愿者协会会长 冯海龙
  
  
  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及奖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特征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 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形成条件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本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