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2024-05-20

1. 怎么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
(1)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评估立项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A、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B、评估目的;
C、评资产的范围;
D、申报日期;
E、其它内容。
(2)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3)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
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
(1)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
(2)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其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的主要内容:
A、评估机构名称;
B、委托单位名称;
C、评估资产的范围、名称和简单说明;
D、评估基准日期;
E、评估原则;
F、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G、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
H、对具体资产评估的说明;
I、评估结论:包括评估价值和有关文字说明;
J、附件名称;
K、评估起止日期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L、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其他。附件:
A、资产评估汇总表、明细表;
B、评估方法说明和计算过程;
C、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
D、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E、被评估单位占有资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F、其它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4、验证确认
(1)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2)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审核验证资产评估报告:
A、资产评估工作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B、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格;
C、实际评估范围与规定评估范围是否一致;被评估资产有无漏评和重评;
D、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周全;
E、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适当;
F、引用的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可靠;
G、运用的评估方法是否科学;
H、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I、其它。
(3)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或与经济情形有关的当事人以及资产评估有关各方因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仲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怎么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2. 国有资产评估的意义

1、动态了解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
2、为国有资产交易提供公允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为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国资交易提供决策依据。

3. 国有资产转让必须评估吗?

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须经国有资产评估确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转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以下统称“必经程序“),否则转让行为将可能归于无效。但这一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非行政法规,位阶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使得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实施后,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是否变的明朗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要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国有股权转让是否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其次,未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国有企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重大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清算、分配利润、进行大额捐赠、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申请破产、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统称“重大事项”)。
我们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国有股权转让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只有涉及会导致上述重大事项发生的股权转让才需要资产评估,因此不能简单地判定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转让行为无效。换句话说,待转让的股权如果只是企业的极小一部分,并不会导致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重大事项的发生,便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判断标的企业是否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其次,判断股权转让是否会导致标的企业重大事项的发生。符合以上两点的股权转让就需要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转让必须评估吗?

4. 什么情况下应评估国有资产?

1、国有资产有哪些?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国有资产的范围十分广泛。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包括如下范围:
(1)国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
(2)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
(3)军队财产,如军事设施等;
(4)全民所有制企业;
(5)国家所有的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
(6)国家在国外的财产;
(7)国家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以及债权等其他财产权;
(8)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以下分别就不同情况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加以说明。
2、什么情况下应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但凡非现金交易):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5. 国有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是:①资产出售;②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改变性质等;③企业清算;④外商投资企业;⑤根据法律规定,国有需要资产评估的其他范围。【法律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国有资产评估

6. 国有资产处置必须评估吗?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拍卖、转让。
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
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注: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1)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2)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3)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5)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6)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低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为其它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企业租赁。
企业租凭是指资产占有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注:上述规定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
(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
(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4)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

7.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是:①资产出售;②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改变性质等;③企业清算;④外商投资企业;⑤根据法律规定,国有需要资产评估的其他范围。【法律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

8. 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进行评议估价。国有资产评估即是对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评议估价。资产评估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则进行。国务院于1991年11月16日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2年7月18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现其职并入财政部]又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这个“办法”和“细则”对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对象、范围、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在中国,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范围、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评定估价。科学地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可以如实地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及其变动,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和有效、节约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