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特征是什么

2024-05-09

1. 商法的特征是什么

一、商法的特征是什么1、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二、商人主要包括: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商法的特征是什么

2. 商法的特征

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人主要包括: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3. 商法的特征

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人主要包括: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商法的特征

4. 商法的特征

法律分析:1、复合型
2、调整对象的营利性
3、商法规范有较强的技术性
4、商法的国际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5. 商法的特征是什么?

主要有四点1.商法的兼容性。指作为私法的商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2.商法的技术性。商法的技术性,是指商法与民法和刑法不同,其条款大多属于技术性条款,而很少有伦理性规范。3.商法的营利性。商法的营利性是指商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和主要的目的就是营利4.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的特征是什么?

6. 商法的特征是什么?

(一)兼容性:1.私法与公法的兼容,2.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兼容,3.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兼容。(二)调整对象的营利性:商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的构造、重要规则德确立,都必须考虑营利性特征。

7. 论述商法的基本特征

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指导意义,商法具有补充、变更和制约民法的功能。
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商法的主导原则。经济法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以国家政策为主导原则。商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指导着商业主体的交易活动。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人应以诚实、真诚的精神状态行事。
不应欺诈、胁迫或滥用自己的权利,还应履行法律或协议未规定的必要义务。总之,诚信原则在商法中的作用是引导商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扩展资料:
商法的起源:
商法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商事规约,而近代意义上的商法则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法。它于1807年在法国商法典中正式确立,今天已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继承。中国古代重农抑商,商法十分落后。
20世纪初以来,已有数百年历史的商法主要是引进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商法,但改革开放后,也借鉴了英美法系的许多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法原则

论述商法的基本特征

8. 商法的概念

法律解析:(1)民法与商法都是私法范畴中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两者构成大陆法系私法的基本部分。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民商事法律行为的调整需要民法与商法的密切配合。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任何个人和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最终都是由民法的主体制度来完成。商法上的主体制度是民事主体特殊类型的特殊制度设计。如公司制度是民法中的法人制度的一种最典型形式,合伙企业制度是民法中合伙制度的典型或高级形态。 (3)商法中的物权制度是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的,而商法中的债权制度作为市场交易活动的特殊规定也必须是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前提的。如票据制度中票据权利的设定、转移、保证、付款等都是债权制度的具体化,还有保险合同是民法中典型的格式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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