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汉林的十大诈骗案重审后的真相是怎样?

2024-05-10

1. 曾汉林的十大诈骗案重审后的真相是怎样?

曾汉林案件的真相:2011年11月17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汉林案件开庭闭门审讯,虽然审讯表面是公开,但其实只是一个仅可坐20余人的法庭,其中只容许曾汉林的两个家属到庭观审,其余均是当地法院安排的内部工作人员坐在庭内进行闭门审讯,期间更拒绝外界的一切人士接触审讯。

在这次曾汉林案的闭门审讯过程中,事实揭发出公诉人(控方)从来没有提供任何的书证可以支持他们对曾汉林的指控,原来十年前对曾汉林的“合同诈骗罪”指控,一切都只是公诉人单方面的凭空猜测,毫无法理依据。反而辩方律师杨照东却提出了大量强而有力的证据推翻了公诉人对曾汉林的无理指控。其中提出的证据包括:国际权威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1993到1995年的审核报告;1996年的广东资产评估报告,1997年到1999年中的成都联益上市公司年报等实质证据。

在公安搜查的过程中,证据证明曾汉林个人并没有占有或挪用公司的一分钱。这一事实推翻了十年前外界所传曾汉林挟诈骗股权所得的3500万元出逃这一说法。审讯中更败露出当年公诉人虚报了数据,把飞龙集团的债务情况无理的重复计算。

曾汉林的十大诈骗案重审后的真相是怎样?

2. 曾国强诈骗罪判多少年

曾国强诈骗罪判多少年:
行为人诈骗他人财物,涉嫌金额较大的,依法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行为人诈骗他人财物,涉嫌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作罚金处罚;涉嫌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诈骗人的财产。
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捏造的事实或者掩盖事实真相的方式,骗取金额较大的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本法另如有其他规定的,则按照规定执行。
诈骗罪的具体判刑标准如下: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曾汉林的牵涉案件

1997年,广东飞龙集团与四川省成都联益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编号:001696)进行“资产从组,借壳上市”合并。当飞龙集团入主成都联益两年半后,在1999年底,四川省成都市联益集团有限公司(即成都联益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指控飞龙集团股权诈骗。其后,曾汉林的新生意伙伴指控他股权诈骗案,在合并前隐瞒两笔相当于850万加元与430万加元的按揭债务。在警方展开调查时,却发现曾汉林早已失踪。曾汉林于1999年底与家属经多米尼加来到加拿大,非法居留4年后,于2004年开始多次申请难民身分,但遭拒绝。 四川曾于2001年公布悬赏5000元人民币的通缉令,名单上“7名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中,曾汉林排名第7位。同时,中国警方还把他的相片发给了国际刑警组织。 直到2011年,成为被加拿大政府强制遣返回国的第一人。2011年11月17日,飞龙集团诈骗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启审讯。遣返回国当地时间2011年2月16日,被列入中国警方“10大诈骗通缉犯”之一的曾汉林被加拿大政府遣返回中国,2月17日抵京。2月16日早晨,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博伊文裁定,法院不会延缓对曾汉林的遣返令,他将于当日下午由加拿大边境部门官员押送登机,17日下午抵达北京,交由中国公安机关接管。

曾汉林的牵涉案件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