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违约赔偿损失

2024-05-09

1. 买卖合同纠纷违约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数额:
  (一)卖方不履行合同时如何计算违约赔偿
  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
  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当然,如果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或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可要求赔偿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2、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
  3、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
  因为违约发生以后受害人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应自行承担这一部分损失,从而应将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从损失总额中扣除。
  4、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
  这是因为,既然买方又与第三者订立了转售合同,那么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就是他应该得到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高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也可能低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在违约发生以后,买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实际遭受的主观损失,便应该允许买方依此主观计算的方法来相应赔偿。

买卖合同纠纷违约赔偿损失

2.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及答案

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大红花]。合同法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及答案如下: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答案:(1)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摘要】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及答案【提问】
甲与乙签订一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乙为甲建设厂房,工程总价3,000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否则,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后,甲之采购经理黄某因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院的判决书中查明乙因请求甲尽快支付工程款,而向黄某行贿10万元。工程竣工后,甲扣下乙工程款900万元未付。帮我整理案例分析以及结果【提问】
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大红花]。合同法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及答案如下: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答案:(1)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回答】
帮我找一个合同违约责任的真实背景案例及分析结果【提问】
法律分析:首先工程竣工后,甲扣下乙工程款900万元未付。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工人有权起诉公司。其次黄某受贿是违反了合同的条例,应该按照《合同法》履行合同所注明的条例。【回答】
这个是需要另行收费的了哦~【回答】
第二个还有别的解答吗?如果从案例中应该提问什么然后如何解答【提问】
有,可以提问“乙方是否有按合同履行”“受贿的处罚是否正确”【回答】
解答方法可以从法律条例进行分析。【回答】
这个属于真实的合同违法案例行为吗?如果属于应该从民法中问你解答案例中的问题【提问】
是属于真实的哦,解答为:首先工程竣工后,甲扣下乙工程款900万元未付。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工人有权起诉公司。其次黄某受贿是违反了合同的条例,应该按照《合同法》履行合同所注明的条例。【回答】
民法577,580条属于吗【提问】
也是可以的哦亲~【回答】
从这个,怎么怎么分析几条问题!还有如何解答【提问】
可以通过提问“乙方是否有按合同履行”“受贿的处罚是否正确”等问题,解答方法可以从法律条例进行分析。【回答】

3. 买卖合同合同违约赔偿问题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主要分为两种:
(一)卖方不履行。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
(二)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
一、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表现有什么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表现有:
1、一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收取货物;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履行。对于这两种违约,如何计算索赔,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所以在索赔上往往说各自的理由。此外,在买卖合同中,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也称为根本违约;
3、当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时,根据客观计算方法,卖方应根据合同价格和违约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损失,这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
二、买卖合同逾期交付货物是否可主张违约金
买卖合同逾期交付货物不一定可主张违约金。如果卖方在签订销售合同后逾期交付,是否可以要求违约金取决于双方的协议。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特征,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即使不能主张违约金,也可以主张实际损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有违约金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和损失金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约定的金额或者方法向买受人计算损失;既未约定违约金,又未约定损失金额或者损失计算方法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赔偿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的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买卖合同合同违约赔偿问题

4. 合同违约责任案例及分析

合同违约案例分析案情介绍案例一:甲公司(委托方)与乙公司(承揽方)签定中央空调的安装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在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特别约定了如果委托方迟延支付安装工程款,每迟延一日给付违约金5000元。尔后乙公司履行了安装承揽义务,甲公司根据付款进度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后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给付工程余款和违约金,按照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甲公司应当给付违约金的总额超过了其应付工程款余额。案情介绍案例二:某学校与某广告公司签定租赁合同,广告公司租用该学校面向高速公路的建筑墙体,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成立尚未实际履行时,该学校又与另一家公司签定租用合同。该广告公司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其与其他商家签定的广告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失,其中包含应得的利润。应审理查明,广告公司与商家签定的广告合同,不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户外广告许可的条件,直至起诉时,广告公司都无法取得发布户外广告的许可证。案例一、二是普通、常见的民商事案件,法官经常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类似案件,它们向法官提出了如何裁量违约损害赔偿的问题。具体地讲,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必须应给予完全必要的尊重;如何把握当事人的民事自由处分权利和司法介入干预之间的关系;合同损失的认定条件是什么;违约行为与合同损失的因果关系怎样判断;如何理解限制间接损失的可预见规则;在何时终结间接损失因果关系链条才恰当等等问题。总之,确定违约损害赔偿不是法官运用简单公式推导计算的过程,更重要的是法官对合同法立法背景及其法律精神的深刻领悟和法律价值判断的过程。法官的公平、正义观和利益均衡观等价值观念,直接影响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违约损害赔偿作出具有确定性的合理裁判。因此,理解和掌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裁量原则、赔偿范围的考量因素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是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合理裁决当事人的违约赔偿诉请的关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 损失计算如下: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 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买卖合同中的违约主要表现为:卖方不交货或者买方不收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问题

6. 合同违约责任案例及分析

法律分析:甲公司(委托方)与乙公司(承揽方)签定中央空调的安装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在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特别约定了如果委托方迟延支付安装工程款,每迟延一日给付违约金5000元。尔后乙公司履行了安装承揽义务,甲公司根据付款进度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后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给付工程余款和违约金,按照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甲公司应当给付违约金的总额超过了其应付工程款余额。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 合同违约责任案例及分析

法律分析:合同违约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案例一:
甲公司(委托方)与乙公司(承揽方)签定中央空调的安装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在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特别约定了如果委托方迟延支付安装工程款,每迟延一日给付违约金5000元。尔后乙公司履行了安装承揽义务,甲公司根据付款进度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后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给付工程余款和违约金,按照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甲公司应当给付违约金的总额超过了其应付工程款余额。
案情介绍案例二:
某学校与某广告公司签定租赁合同,广告公司租用该学校面向高速公路的建筑墙体,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成立尚未实际履行时,该学校又与另一家公司签定租用合同。该广告公司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其与其他商家签定的广告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失,其中包含应得的利润。应审理查明,广告公司与商家签定的广告合同,不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户外广告许可的条件,直至起诉时,广告公司都无法取得发布户外广告的许可证。
案例一、二是普通、常见的民商事案件,法官经常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类似案件,它们向法官提出了如何裁量违约损害赔偿的问题。具体地讲,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必须应给予完全必要的尊重;如何把握当事人的民事自由处分权利和司法介入干预之间的关系;合同损失的认定条件是什么;违约行为与合同损失的因果关系怎样判断;如何理解限制间接损失的可预见规则;在何时终结间接损失因果关系链条才恰当等等问题。总之,确定违约损害赔偿不是法官运用简单公式推导计算的过程,更重要的是法官对合同法立法背景及其法律精神的深刻领悟和法律价值判断的过程。法官的公平、正义观和利益均衡观等价值观念,直接影响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违约损害赔偿作出具有确定性的合理裁判。因此,理解和掌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裁量原则、赔偿范围的考量因素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是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合理裁决当事人的违约赔偿诉请的关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案例及分析

8. 【求】合同违约金方面的案例

关键还是要看合同中是如何规定的(具体条款)下面是一些关于定金方面的知识,仅供参考。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其担保性体现在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 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是通过给付行为设定的。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   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 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 、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谓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见有“定金罚则”,故实际非债的担保。)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 、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   3.1解约定金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人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金等条件下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3.2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金的,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   3.3当事人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际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3.4定金处罚不排除损害赔偿,在守约的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上收益情况下,承担了定金处罚的当事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5、证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合同是否成立与定金的交付没有关系。《担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没有对证约定金作出专门规定,但是司法实践认可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如收据)为主合同业已经成立的证据。事实上,证约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数情况下,定金的证约性质不因当事人专门约定而产生和独立存在,而是由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所派生。 
  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2、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 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1、定金罚则具体内容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2.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   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2主合同必须有效。   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2.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3、《担保解释》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 3.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2 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1、目的不同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2、法律效果的区别 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性质不同   定金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其他几种担保都不具有惩罚性。 
1、双方违约时定金罚则的适用   1.1 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一个合同关系中,负有对待给付的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违反合同规定,破坏了合同双方各自期待的合同利益,而应当各自承担责任的情形。   1.2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中,如果一方违约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项违约,则仅就前者单方适用定金罚则,对后者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违约均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则对二者均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丧失定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相互抵消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   1.3实务中,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应当注意区分双方违约和抗辩权的适用,防止将成立抗辩权的单方违约误判成为双方违约。 2 、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2.1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适用。   2.2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3 、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应该区分开来。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但是适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的总值不能大于标的物的价金总和。   4、一方在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否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   如果该定金的性质属解约定金 ,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就不能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但如果属违约定金、订约定金或成约定金,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就还可以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 
1、定金与保证金   1.1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1.2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1.3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而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   1.4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2、定金与预付款 2.1预付款概念   预付款是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实践中,订金、预付金、诚实信用金等都是预付款的种种别名。 2.2两者的区别   2.2.1预付款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项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或者将这一数量的款项作为合同履行所需资金的一部分。所以,预付款实际上是合同应该履行款项的一部分,定金则不然。   2.2.2定金的给付时间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订立(即合同预约阶段),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而预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订立之后才能要求给付。   2.2.3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一般就约束双方当事人按时签订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订立后的定金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进入合同的实质履行阶段。但就预付款而言,合同无效或者出现违约事由时,退还相同数额即可,其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2.3如果给付的意思不明确或依法不能认定具备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的,应该推定为预付款。 3、定金与违约金 3.1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 3.2区别: 前者为担保方式,后者为违约责任。 
1、 定金种类: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 2、 定金特征:要式(书面)、要物 3、 定金数额:≤20% 4、 定金罚则:违约(根本违约、不完全履行-比例)、拒绝订立、解约 5、 定金判断: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 
《担保法》 第六章定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解释》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