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合法行为有哪些

2024-05-21

1. 证券公司合法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合法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了禁止行为。在禁止行为之外的行为只要符合国家所有法律法规以及道德情操规定算是合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五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合法行为有哪些

2.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行为内容

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 证券公司的一些问题

先手 从业资格证是必须的 。大专学历足够
、去证券公司试用期3到6个月,要拉200万的任务。当然越多越好。
2、以后有的公司是一年完成800万的任务,有的公司是一个月拉8个客户。
3、真正能赚到钱的事策略分析师,年薪100到1000万。但是这个必须有本事,而且还要有关系,再有就是要金融专业的硕士毕业。 
4、你想不去拉客户,想当个内勤得有关系才行。 
5、不过你的能力被认可后,慢慢也不用天天去拉客户了,进入公司以后还是事在人为,就靠你自己努力了。 

证券公司部好混 的 去营业部都是做客户经理,就是拉客户。我劝你去考研然后去总部应聘吧

证券公司的一些问题

4. 哪些行为构成证券法上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新《证券法》规定了哪些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不得进行的行为?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基金;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Q3:新《证券法》全文及修订要点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新《证券法》规定了哪些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不得进行的行为?

6. 证券市场中除了证券欺诈行为外,其他违规行为还包括?

一、证劵市场中的主要欺诈行为一是虚假申报。主要指作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市场俗称的“涨停板敢死队”所惯用的操作手法之一就是虚假申报。近期证监会便对张建雄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案作出了严肃查处。二是拉抬、打压。主要指通过巨额申报、大笔申报、连续申报、高价或低价申报,造成股价大幅上涨或下跌。比较典型的例子是短线操纵,操纵者凭借资金优势,以上述方式大量买入,将股价推高或在尾市拉抬股价,甚至拉抬至涨停,在次日或随后的较短时间内在股价上涨后迅速抛售,获取短线差价。三是约定交易。也就是市场俗称的“对倒”,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在历史上查处的多人合谋的市场操纵案中普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四是自买自卖。也就是市场俗称的“对敲”,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五是连续集中交易。主要指单个帐户或多个具有关联关系的账户以其资金优势,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六是异常回转交易。主要指在权证等可进行T+0回转交易的证券交易中,大量、频繁在相近价位进行回转交易,导致证券价格大幅波动。七是涉嫌内幕交易的有关交易行为。八、个人或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二、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主要的犯罪行为有犯罪行为有(1)骗取上市资格;(2)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3)申请上市过程 中的行贿、受贿;(4)违法境外上市。三、证券交易中的一般违法行为一是买卖非法发行的证券。二是 违反转让期限的规定买卖证券。三是 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

7.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的证券欺诈行为有( )。

ACE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欺诈客户的行为包括: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扩展资料
证券欺诈客户的形式
1、违背指令
违背指令指证券商违背客户的交易指令为其买卖证券的行为。
2、混合操作
混合操作指证券综合商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混合操作,即在有价证券交易中,证券综合商一方面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充当投资者的受托人而代客买卖,另一方面又是投资者的相对交易人充当交易一方而自己买卖。
3、不当劝诱
不当劝诱指证券商利用欺骗手段诱导客户进行证券交易。
4、过量交易
过量交易指证券商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在客户的帐户上翻炒证券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欺诈客户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的证券欺诈行为有( )。

8. 证券合法行为有哪些

证券合法行为一般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向社会公开销售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按照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包销、投标承购、代销、赞助推销四种方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证券空买空卖违法吗
(1)证券欺诈行为主体的广泛性。包括机构投资者,如券商、发行人、中介组织;也包括个人投资者及证券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甚至股评人士等。
(2)证券欺诈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营利可以是为自己,也可以是为第三人。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妨碍证券信息、空买空卖等行为。
(4)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违反证券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侵犯金融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和市场秩序。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