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2024-05-13

1. 浙江省体育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浙江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指南。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一)公开的内容省政府信息公开包括省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信息公开。省政府办公厅依法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省政府层面的主要信息:1.省政府领导及分工2.省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3.省政府规章4.省政府工作规则、省政府及办公厅依法需公开的文件5.省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6.省政府重点工作7.省政府工作报告8.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9.省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10.浙江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信息11.省政府应急管理12.省政府人事任免13.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信息可参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二)公开的方式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政府信息公开”等栏目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召开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同时,在浙江省档案馆、浙江图书馆专门设立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三)公开的时限属于省政府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一)受理机构2008年5月1日起省政府办公厅作为受理机构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二)申请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省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省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设在浙江省档案馆,地址:杭州市曙光路45号。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省政府办公厅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三)受理程序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打印。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特别是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如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申请政府信息属于申请人本人或涉及部分公众利益(含申请人本人),需申请人提供相关性证明而未提供的;申请内容、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确等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后再办理。(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6)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7)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8)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反复申请公开同一内容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3.申请的答复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四)收费标准1.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三、监督和救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监察机关(省监察厅)投诉和举报。联系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547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体育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2. 浙江省体育局的介绍

浙江省体育局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下设8个职能处室。

3. 浙江省体育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体育局设8个职能处室: (挂体育市场稽查办公室牌子)。调查研究体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起草有关体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拟定规范性文件;指导、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工作;研究体育产业发展状况,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全省体育市场稽查,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体育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省体育总会秘书处与其合署、挂健身气功管理办公室牌子)。指导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拟订群众体育发展规划草案;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群众体育科研工作和群众体育单项协会的工作;承担省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对社会健身气功进行业务管理。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职称评审、运动员保障等工作;协调退役运动员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协调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和老干部工作;承办体育社团组织领导人的推荐事项。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浙江省体育局的内设机构

4. 浙江省体育局的领导信息

姓 名:孙光明性 别:男职 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分管范围:主持省体育局全面工作。个人简历:1958年10月生,汉族,浙江嵊州人,197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1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南京军区空军政治部干部处干事,空军某部政治处主任,省委办公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秘书二处副处长、调研员、处长,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委副秘书长等职。2013年3月起担任浙江省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姓 名:应祖明性 别:男职 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范围:协助负责党建、规划财务等方面工作,分管规划财务处、直属机关党委。个人简历:1956年9月出生,汉族,籍贯浙江诸暨,大专学历,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浙江省体委党组成员、人事处处长,浙江省体育局党组成员、人事处处长,2002年4月至今任浙江省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姓 名:孔建军性 别:男职 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范围:协助负责群众体育方面工作,分管群众体育处(体总秘书处)。个人简历:1954年8月出生,汉族,籍贯山东临沂,大学学历,1971年12月参加工作,198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浙江省体委训竞一处副处长,浙江省体育局规划财务处处长,浙江省体育局党组成员、人事处处长,2005年3月任省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姓 名:李期华性 别:男职 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范围:协助负责组织人事、法规产业等方面工作,分管人事处、法规产业处。个人简历:1954年9月出生,籍贯江西泰和,汉族,1971年2月参加工作,1978年10月入党。1974年12月入伍,曾任解放军后勤学院学员、系党委委员,第1集团军装备部战技处处长、部党委委员、副部长、部党委副书记、部长、部党委书记、集团军党委委员、常委,2007年2月至今任浙江省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姓 名:吕林性 别:男职 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范围:协助负责竞技体育、体育竞赛等方面工作,分管训练竞赛处。个人简历:1969年4月出生,汉族,籍贯浙江温岭,大学学历,1979年9月参加工作,199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担任省乒乓球队运动员、国家乒乓球队运动员,国家乒乓球队教练员、公派日本广岛中国电力公司任教练员,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竞技体育三系主任,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党委委员,2011年7月至今任浙江省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姓 名:俞慧敏性 别:女职 务:局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组长、监察专员分管范围:纪检监察。个人简历:1967年1月生,汉族,籍贯浙江宁波,1988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8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团省委机关党委副书记,青工部副部长,团省委常委、青工部部长,省体育局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省国资委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2013年1月起任省体育局党组成员、省纪委派驻省体育局纪检组组长、省监察厅驻省体育局监察专员。姓 名:翟晓翔性 别:男职 务:副厅长级分管范围:协助负责青少年体育工作,分管青少年体育处。个人简历:1956年1月出生,汉族,籍贯山东淄博,大专学历,1973年11月参加工作,197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浙江省体委训竞三处副处长,浙江省体委训练处处长,浙江省体训二大队长,浙江省体育局人事处处长,省体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1年7月起保留副厅长级。姓 名:童志金性 别:男职 务:局党组成员、人事处处长分管范围:协助李期华同志分管组织人事方面工作。个人简历:1964年3月出生,籍贯浙江淳安,大学学历,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担任省委组织部干部二处助理(副)调研员、调研员,2008年7月至今先后担任省体育局党组成员、人事处处长。姓 名:黄圣方性 别:男职 务:副巡视员分管范围:协助负责科研教育、培训、调查研究等方面工作,分管科教外事处(科研教育部分)。个人简历:1953年8月出生,籍贯浙江杭州,硕士研究生,198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担任省体科所副所长、所长、省体育局市场管理处处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任、省黄龙中心主任,2010年7月至今担任省体育局副巡视员。

5. 浙江省体育局的直属单位

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省体育科学研究所黄龙体育中心体坛报社浙江省体育竞赛中心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省体育大楼管理中心浙江省体育对外交流中心长兴体育运动训练基地

浙江省体育局的直属单位

6. 浙江省体育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体育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性、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制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三、指导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工作,研究和平衡全省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五、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以及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六、培育、发展体育产业,规范、制定体育产业和经营活动的政策,归口管理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体育设施建设布局;制定体育设施、器材装备标准。七、组织、指导体育宣传、科学研究和教育工作,培训体育干部和专业人才,加强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八、负责全省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依法管理健身气功。九、承办省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7. 浙江省体育局的工作要点

局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局的中心工作,加强理论学习,加强党支部目浙江省体育局标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群团合力,为全面完成体育局各项工作任务而努力。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结合省体育局的工作实际,开展以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为主题教育的读书会、报告会、培训班、专题讲座、中心组学习会等多种形式,计划组织读书报告会1-2个,依托局党校办各类培训班4-5期、专题讲座1-2场。认真扎实的开展理论学习,努力创建学习型党、团组织,提高我局系统干部职工的学习热情,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的提高。切实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体育强省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基层党组织建设是党的各项工作的基础,要不断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的思想、作风、组织、制度建设。党务工作就要从抓党支部书记工作入手,在2006年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促进党支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别是在增强党支部的自主能力和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上下功夫。使大多数党支部书记成为懂党务工作,会党务工作的行家里手。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要不断探索新时期运动队、运动员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在2006年运动队思想政治工作调研的基础上,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队优秀运动员思想政治工作的管理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浙江省体育局运动队、运动员思想政治工作条例或管理意见。。计划2007年四季度召开运动队思想政治工作经验交流会。一方面教育引导运动员树立祖国至上、集体至上的思想,进一步增强“为国争光、报效祖国”的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要关心爱护运动员,有针对性地解决他们(她们)的实际问题,思想工作要和解决实际问题有效地结合起来。 加强与民主党派的联系和沟通,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学习通报会或座谈会。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计划举办一次局系统的工会活动。2007年力争有一个单位争创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加大对工会干部的培训力度。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提高团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共青团组织要从青年特点出发,积极组织开展有益于青年的生动活泼的活动,不断增强团员意识。积极开展争创青年文明号等各类争先创优活动,提高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继续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大赛等中心工作。妇委会组织要重视对女干部的培训和培养,全面提高女同志的整体素质。通过群团组织的努力,营造局系统积极向上团结和谐的氛围。

浙江省体育局的工作要点

8.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有关特殊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平、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工作。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职责。第六条 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赛事不实行行政许可。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及有关体育社会团体按照规定举办体育赛事。前款体育赛事,属于全省性且定期举办的,由省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鼓励依法设立体育社会团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作用。第九条 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主办人)应当建立组织机制,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宜及责任分工,组织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预案,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具体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工作的单位、个人(以下称承办人)应当在其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赛事保障工作,并对体育赛事的安全负责。主办人直接承担筹备、组织具体工作的,履行承办人责任。协助举办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协办人)应当对其向体育赛事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条 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体育赛事有关项目对参赛者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承办人可以要求其提供体检证明。鼓励办理有关安全保险。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赛事,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20日前,通过包括省体育主管部门网站在内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相符;
  (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体育赛事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者取消体育赛事的,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前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因变更或者取消体育赛事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参赛者和观众应当接受体育赛事现场管理和安全检查,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体育赛事秩序和公共秩序。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的有关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优化服务和方便群众的要求及时办理。第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作,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通过编制和公布办赛指南、受理咨询等方式,明确举办体育赛事需要知悉的组织策划、安全保卫、风险管理、法律程序及其他一般性事项和要求,为举办体育赛事提供技术指导、办事指引和信息服务。第十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在体育赛事举办前或者举行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