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

2024-05-09

1. 下列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D
选项A,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B,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选项C,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下列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

2.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何入账,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账务上满足一定的持股比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不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根据企业管理该资产目的和收取现金流量的特点,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那么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增值税方面,拿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比如某企业是生产某类机械设备的厂家,将自产的设备投资与另一家公司,换取股权),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或应交增值税,同时可以向被投资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投资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需要视同销售确认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准予在不超过5年(连续年度)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因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并没有实际取得现金流入,取得的是账面上股权,对于转让所得比较高的非货币性资产,一时间缴纳所有企业所得税有一定的困难,准予均匀分期纳税。
      举例:      甲公司(居民企业)是一家生产挖掘机的厂家,先以10台挖掘机入股A公司,取得A公司(居民企业)40%的股权。一台挖掘机对外售价为100万(不含税),一台挖掘机的生产成本为80万,甲公司选择分5期递延纳税。      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会计确认的转让利润为1000-800=200万,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同会计处理一致,但是甲公司选择递延纳税,分5期,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200÷5=40万,第一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160万,以后四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当年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40万。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计税基础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即根据匹配原则,转让所得税法上分年确认,则股权计税基础也逐年进行调整。      本例中,第一年税法上确认了40万的转让所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800+40+130=970万,会计账面价值为1130元,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账面上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60×25%=40万)      借:所得税费用   4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0
      若企业在持有股权期间,转让所得尚未全部纳税的情况下将股权对外转让的,应停止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股权的计税基础也一次性调整到位。      比如甲公司在第三年将持有A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则税法上已经确认了两年的转让所得,即80万,还剩下的120万,转让所得一并纳税调增,同时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也一次性调整至1130万。

3. 对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是否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没有。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15年第33号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进一步强调以下问题: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对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是否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税务问题(五)

印花税 
  
 一般情况下,在投资设立新公司的过程中,对于新设立的营业账簿,需要缴纳印花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房产,在进行产权变更手续时,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同时,对于因设立公司需要签订的一系列财产租赁合同、技术合同、购销合同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需要缴纳印花税。
  
  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应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契税实行3%-5%的比例税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只要涉及:1、不动产(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2、由产权受让人缴纳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对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房屋出资的,视同所有权发生转移和转让,因此应该按照转让额的3%-5%对受让方征收契税。
  
 财税(2018)年17号文做了一些特殊规定 :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这里有个问题,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出资设立子公司的,要不要缴纳契税?
  
 可以说要缴,出可以说不缴。看你怎么安排这个交易活动,同样的目的,中间过程不一样,在税务处理上的结果是不一样的。也可以说是经过税收筹划,结果就完全不一样了。
  
 如果母公司直接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出资设立子公司,那么适用《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
  
 如果母公司先以货币资金出资设立子公司,然后将土地使用权、房屋划转给子公司 或者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作价价向子公司进行增资。结果就完全不同了。可以适用财税2018年17号文件,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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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其中哪些是要确认收入的?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处理企业所得税作为对企业经济利益影响最大的税种之一,其处理规定十分复杂。由于会计和税收的目的不同,其处理自然会存在一定差异。面对同一项经济业务,会计上如何处理,税收上如何处理,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又如何处理,都是值得会计工作者深入学习的地方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该项投资时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1.初始投资会计成本和初始投资计税成本的计价基础不同。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换入的投资入账价值是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为基础来确定,这符合历史成本原则。换入的投资计税成本一般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确定。2.收到补价的处理不同。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交易中是否涉及补价,也是依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来判定的。换入投资与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致,则可能不存在补价;反之则可能涉及补价。具体到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收到补价时,减去补价后还要加上(或减去)应确认的收益(或损失),也就是说收到的补价所产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损益,其确认的金额大小会影响换入的投资的入账价值。按税法规定,收到的补价直接抵减投资计税成本,不存在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问题。对于初始投资计税成本与初始投资会计成本的差异不需作处理,企业只需在备查簿中准确记录该项投资计税成本,作为将来处置该项投资时计算投资转让损益的重要因素。换出非货币性资产损益的确认1.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否涉及补价,会计处理上均不会产生非货币性交易损益。按税法规定,因其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不存在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缴纳所得税问题。此时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一致。2.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当该项交易中不涉及补价或投资方需支付补价时,不会产生非货币性交易损益。此时,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即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为收益,而税法规定,该转让所得要依法缴纳所得税。因此,该差额(公允价值-账面价值)要在投资年度年末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当该项交易中投资方收到补价时,补价部分所包含的换出资产的部分价值的盈利过程已经完成,此时会产生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此项收益在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后,在年度终了会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而税法上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则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非货币性交易收益部分存在重复计征所得税的问题。为消除重复征税因素,企业在年末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的金额为公允价值减去账面价值再减去营业外收入(非货币交易收益明细科目)。对于该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的,可按前述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规定进行处理。3.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当该项交易中不涉及补价或投资方需支付补价时,不会产生非货币性交易损益。此时,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即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损失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为损失;而税法规定该转让损失可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差额(公允价值-账面价值)要在投资年度年末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当该项交易中投资方收到补价时,补价部分所体现的换出资产的部分价值的减值过程已经完成,此时会产生非货币性交易损失,此项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后,在年度终了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会自然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税法上确认的资产转让损失(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在年末如果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则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非货币性交易损失部分同样存在重复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年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减的金额为账面价值减去公允价值再减去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性交易损失明细科目)。在上述2和3调整过程中,需调整的差额均属时间性差异,企业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处理。注意,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换出资产为存货时,因涉及缴纳增值税问题,因此在计算非货币交易损益时会有所不同。从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即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及该项准则《指南》中提出的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可以看出,从理论上讲,我国的公允价值是计税价格,本身不包含增值税,并且补价中也不包含增值税。该项增值税由投资方全额负担,计入投资的入账价值,不影响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计算。即:非货币性交易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在实务中,考虑到公平交易这一原则,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换时,往往会将增值税考虑在交换范围之内,即以含税价进行交换。此时收到的补价中含有增值税,在计算非货币性交易损益时,首先应扣除该补价包含的增值税额,然后以不含税价为基础进行计算。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其中哪些是要确认收入的?

6. 企业取得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不包括

企业取得的下列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不应计入取得收入的金额范围:
股份与债券投资收益:指企业因收购、兼并和接受投资等活动导致所有权变动而取得的非货币性收益。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指不应计入收入,而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
违约金收入:指企业在风险管理活动中,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而获得的非货币性收益,如销售商品后尚未收到的商业汇票结算的利息。

政府补贴:政府对企业的补贴,如补贴性质的税收减免、社保优惠等,通常不应计入收入。

捐赠收益:企业接受的捐赠,如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资产、现金等,通常不应计入收入。
资产处置收益: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所得的收益,通常不应计入收入。
股权转让收益:企业因股权转让导致所有权变动而取得的非货币性收益,如股票转让收益、股权投资收益等,通常不应计入收入。
债务重组收益:企业因债务重组导致所有权变动而取得的非货币性收益,如债务转为资本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等,通常不应计入收入。
总之,在企业取得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计入收入,以及计入的金额范围。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请查看相关合同、法律或财务文件中对收入的定义及判断依据。

7.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不包括

不包括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非货币形式是指货币以外的其他形式,也可折算为货币而确定其金额。例如,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此时,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
(1) 存货。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 固定资产。同时具有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3) 生物资产。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4) 无形资产。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5) 股权投资。即企业购买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企业,在短期内无法变现,因此归类为非货币形式的收入;
(6) 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企业随时可能处置这类债券,但债券投资的市场价格却变化莫测,一时无法确定,因此归类为非货币形式的收入;
(7) 劳务。即企业向其他企业提供的服务,劳务可以取得相应的报酬,但其为无形资产,未来的收入难以确定,因此也归类为非货币形式的收入;
(8) 投资性房地产。即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9) 有关权益。包括除以上八项之外的其他非货币表示的权益。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不包括

8. 非货币性资产的涉税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投资活跃,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投资过程中,国家税款的流失比较严重,特别是在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情况下。造成这种税款的流失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投资者或相关人员对投资涉及的税收规定不是很系统的了解。 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缴纳相关税款(如流转税、所得税、其他税费等)。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计税价值或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本文为了述说方便具体分为存货、机器设备、不动产、无形资产等。所有有权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外投资,成为投资者,具体可分为企业、个人、其他有权投资的单位。不同的投资者,同一投资者投入的不同资产,投资时所涉及的税收都有可能不同。以下按非货币性资产不同类别,分别进行说明。 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包括原材料、商品、产成品、半成品等)对外投资,涉及的相关税收具体如下:1、涉及的流转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因此,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对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如作价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其确定顺序及方法如下:(1)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 按纳税人日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 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投资者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存货对外投资的,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投资方企业,符合抵扣条件的,也可按规定进行抵扣。2、涉及的所得税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存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缴纳所得税税款。如果投资者为个人、个体工商户或应属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其他投资单位(如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应按“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具体为:个人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所得税;除个人外的投资者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所得税。如果投资者为除上述外的企业或其他投资单位,应按“企业所得税法”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投资转让资产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存货,可按计税价值确定有关存货的成本。3、涉及的其他税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还应按协议投资额或实际投资额计缴印花税,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购买或已使用的机器设备对外投资,涉及的相关税收具体如下:1、涉及的流转税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但是不包括摩托车、游艇、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汽车等。以上规定当然适用于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的视同销售行为,因此,不同的投资者应根据上述规定计缴税款,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投资者以新的未使用机器设备对外投资,应该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涉及的所得税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与以存货对外投资涉及的所得税规定基本相同。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机器设备,可按计税价值或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机器设备的成本,并计提折旧。3、涉及的其他税与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基本相同。 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拥有产权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其他无形资产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外投资,涉及的相关税收具体如下:1、涉及的流转税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股权的,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及后发的《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的规定,应按如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2003年1月1日后(含)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2)2003年1月1日前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未交纳的,应予补税。如果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而是收取固定利润的,则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1)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2)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其他无形资产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2、涉及的所得税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以存货对外投资涉及的所得税规定基本相同。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成本,并计算摊稍。3、涉及的其他税投资者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投资、联营企业若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的范围;另外, 接受投资方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契税。除前面所述外,涉及的其他税基本与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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