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的介绍

2024-05-20

1.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的介绍

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43号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该《意见》分总体要求、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完善配套制度、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加强组织领导7部分。《意见》提出,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的介绍

2.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对企业有哪些影响

非常严峻的局面。

在国家,特别是政府,从不是完美的情况里,前苏联的倒闭,给国营经济的过失过多,带来了最恐怖的先例的案例的判例。

而,又一次,逐渐在扩大的,地方政府的,越来越多的企业,收归国有的地方主义,给不盈利的地方政府,带来的所有,无主权权益的地方债,成为,几乎,没有主权和银行凭证抵押制约的,不一定,在执行官员就任期间,可收回的债务危机。如果哦,仅仅是少数。仅仅是《文汇报》我国哦第一大报报道的地方债就高达超过10万亿的规模。

所以,对如果,给不平衡收入与支出;不管理良好的地方,继续扩大审批,所谓地方债务的权限,几乎,就会遭遇,前苏联的最恐怖的,即使是被敌人侵略和颠覆,都无法阐述清楚的局面。那个黑色的最后一天,结束的社会主义,居然是戈尔巴乔夫同志,在全球卫星频道向全世界广播和发表的演讲说:亲爱的同志们,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失败了。我们的国家已经没有一分钱。央行没有钱来支付同志们的工资。。。。。。

经济侵略,和经济崩溃的倒闭,造成的动乱和动荡的起因,是如此,会随便被忽视掉。

这,比起,任何一个个人企业的,无关重要的依法倒闭,简直是生死的对比。

我们的国家,不是三权分立,所以,如果地方政府倒闭,就几乎是我国的政府倒闭。
那么,越来越给地方政府的放债权限的提升,是如此的危险到无以附加,随时,倒闭掉年轻的共和国。

那一年,伟大的苏维埃年仅77岁。
这一年,我们的年轻的共和国66岁。

所以,对于,无法完成经济平衡运行的单元,给予的任何经济运行的权利,几乎,都是去死的辞别生命一样的自杀。!

国法庄严
依法行政

国歌

3. 地方性政府债务的规定

2014年10月,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该意见提出,要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意见提到,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财政部将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意见称,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意见还指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意见强调,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即将于实施的新预算法,允许省级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也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通过政府债券以外方式举债。 2014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清理甄别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1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

地方性政府债务的规定

4. 关于地方性债务的问题

分析人士认为,考虑到中国政治体系的一体化性质,中央政府最终会背上地方政府承担的债务。但不知道这些债务当中有多少会沦为坏账,也不清楚具体有多少会被中央政府承担。(多数贷款都是投资于交通、水利和其他回报不确明的基础设施领域的高投入项目。)
由于卖地收入下降,地方政府本身就存在资金紧缺的问题。据前述审计署报告,债务总额当中有3,840亿美元都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还款担保。
很多分析师认为,债务的一大块将由中国的商业银行买单,而这些银行的资本金水平已经很低了。

5. 地方财政风险的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财政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切实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基本情况如何?答:据审计署审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67109.51亿元,占62.6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23369.74亿元,占21.80%;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16695.66亿元,占15.58%。分级次看,全国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性债务余额分别为32111.94亿元、46632.06亿元和28430.91亿元,分别占29.96%、43.51%和26.53%。分地区看,东部11个省(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债务余额53208.39亿元,占49.65%;中部8个省政府性债务余额为24716.35亿元,占23.06%;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债务余额29250.17亿元,占27.29%。多年来,地方政府通过举债融资,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应对两次金融危机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一是为应对危机和抗击自然灾害提供资金支持。在应对1998年和2008年的亚洲、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央通过发行国债并转贷地方政府、代地方发行政府债券;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多方筹集资金,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四川省各级政府筹措政府性债务资金558亿元用于灾后重建,推动灾后恢复重建的顺利实施。二是为推动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重要支撑。截至2010年底,地方各级政府投入教育、医疗、科学文化、保障性住房、农林水利建设等民生方面的债务余额达13753.12亿元,投入节能减排、生态建设、工业等领域的债务余额达4016.02亿元,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事业发展,推动了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三是为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打基础。截至2010年底,地方各级政府已支出的债务余额中,用于交通运输、市政等基础设施和能源建设59466.89亿元,占61.86%;用于土地收储10208.83亿元,占10.62%。这些债务资金的投入,加快了地方公路、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轨道交通、道路桥梁等市政项目建设,形成了大量优质资产,促进了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利于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后劲。问: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是否可控?答:从审计结果看,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从债务规模看,至2010年底,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即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与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为52.25%。如果按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全部转化为政府偿债责任计算,债务率为70.45%。从债务结构看,我国政府性债务以内债为主,2010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债权人主要以国内机构和个人为主。而且地方政府性债务是多年累积而成的,30多年来,地方通过自身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偿债能力不断提高,偿债条件不断改善,逾期违约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从偿债条件看,除财政收入外,我国地方政府拥有固定资产、土地、自然资源等可变现资产比较多,可通过变现资产增强偿债能力。此外,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阶段,基础设施建设给地方经济和政府收入创造了增长空间,有利于改善其偿债条件。从区域结构看,一些发达地区的经济和财政能力强,负债水平相对适度。有部分地方政府负债相对其经济和财力偏高,但只要采取措施控制新增债务,规范当地政府债务融资行为,风险也是可控的。但也要看到,部分地区和行业偿债能力弱,存在风险隐患,如个别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担较重,部分地方的债务偿还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较大,部分地区高速公路、普通高校和医院债务规模大、偿债压力较大等。对部分地区和行业存在的风险隐患,需要未雨绸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存量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阶段性成效问:近年来中央在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答: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国务院领导多次指示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2010年6月,国务院专门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发[2010]19号文件,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部署并督促地方开展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建立部际协调机制。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审计署共同成立了“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部际协调小组”。二是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财政部会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相关政策,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对国发[2010]19号文件中的一些概念和政策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说明,并提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的具体要求等。三是规范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财政部研究出台了《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的通知》,重申《预算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明确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遵守《预算法》有关规定,规范举债行为,不得违规举借债务,细化了国发[2010]19号文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的具体情形,并对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四是研究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会计核算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财政部研究下发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明确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其全部经济业务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并就公益性项目债务相关的业务和事项设置辅助账簿体系,进行辅助核算和报告。同时,研究建立全面、系统、规范的债务统计报告制度。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全面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初步摸清债务底数,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管理平台公司,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清理规范后,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保留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逐步实现债务风险内部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对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基本得到制止。 问:下一步财政部将采取哪些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答:按照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工作:一是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认真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融资平台公司等要抓紧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认真做好重新审核工作,符合规定和政策要求的,要继续按照协议提供贷款;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二是继续抓紧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有的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要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有的要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引进民间投资改善股权结构。加强融资平台公司土地登记与管理的合规性,注入公司的土地必须经过合法划拨或“招、拍、挂”程序。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严格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照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三是坚决禁止政府违规担保行为。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担保法》、《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在预算安排之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BT)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四是加快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按照国发[2010]19号文件要求,抓紧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财政风险的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6. 地方性政府债务的情况

根据审计署2012年6月发布的《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表明,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 .91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67109 .51亿元,占62 .6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23369 .74亿元,占21 .80%;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16695 .66亿元,占15 .58%。直接债务与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即债务率为52.25%。审计署继2011年公布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普查”情况后,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又对36个地方政府本级2011年以来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抽查”,并于10日公布了审计结果。审计发现,2010年以来上述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增长了12.94%。 审计署财政审计司负责人表示,这次审计旨在摸清地方政府性债务增长变化情况,揭示债务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风险隐患。审计的范围包括,15个省、3个直辖市本级及其所属的15个省会城市本级、3个市辖区,涉及903个政府部门和机构、223个融资平台公司、1249个经费补助事业单位、83个公用事业单位、273个其他单位、22240个项目,共75559笔债务。 审计发现,截至2012年底,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38475.81亿元,比2010年增长12.94%。从债务形成年度看,2010年及以前年度举借20748.79亿元,占53.93%;2011年举借6307.40亿元,占16.39%;2012年举借11419.62亿元,占29.68%。 从债务举借主体看,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部门和机构仍是主要的举借主体。从债务资金来源看,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仍是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从债务资金投向看,用于交通运输、保障性住房、土地收储和市政建设的债务支出增长较大。

7. 浅议如何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如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不仅要摸清债务家底更要前移监管关口从机制及体制上强化债务管理,把地方政府融资还债纳入法制轨道才能有效防止地方政府债务危机。下面,笔者主要从债务预算管理、债务管理机构、风险预警、债务偿还等四个方面谈一些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想法。
一、建立债务统筹预算机制。政府债务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债务收支应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并报同级人大审批,有利于将项目清查分类使政府注意到以前所不知晓的债务风险。在债务预算统筹管理中要注重两点。一是加强债务计划管理。地方财政每年制定本级政府举债计划,并实行硬预算约束使其根据此计划进行举债;中央政府对地方发行公债实行计划管理,规定债务资金认购规模及具体用途。二是严格举债权限。对举债权进行四种限制,第一,举债程序限制,举债前必须履行特许或审批、登记、投票表决、授权等程序,如有的实行中央政府审批,有的实行政府部门审批, 有的实行地方权力机关审批,短期借款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实施,而长期借款需由地方人大批准;第二,举债形式限制,地方政府的举债形式通常以发行债券和银行贷款为主,地方政府主要借款形式是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长期贷款;第三,举债规模与期限限制,举债规模主要由上级政府确定每年的举债总规模,或制定固定的上限,通过债务承受能力上限来限制地方政府举债规模,地方政府的举债期限为债务投资项目受益期内;第四,举债用途限制,除季节性波动造成财政收入不足使其短期借款外,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资本项目支出,不能用于弥补地方政府经常性预算缺口。
二、成立专门债务管理机构。在财政部国库司下设“债务管理中心”, 各省、市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对各级政府债务收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各级政府债务能够及时偿还并履行承担的义务。一是对债券发行和银行贷款进行管理。财政部债务管理中心对各级地方政府是否具备发行地方债券资质进行评估,各级债务管理机构严密监控地方政府债券的增量和存量规模,发债资金的流向,以及债务偿还等;债务管理中心用两种方式即需求控制和供给控制审核银行贷款规模,需求控制也就是借款方控制,相关指标主要包括政府预算收入、扣除人员经费后的净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等,规定省及地(市)政府债务余额可为其净收入的倍数,如果超过将不允许举借新的债务;供给控制主要是控制银行及其他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建立一套管理其承担贷款和担保风险规定,规定银行也要分担风险,即最少承担与任何违约相关净损失的15 %。二是对融资机构进行管理。目前地方政府普遍拥有种类繁多的融资平台,大多数平台依托政府信用或者公共资源(如土地、矿产等)作为抵押物以企业法人名义进行大量融资,债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这些平台融资的梳理和监督。既要逐步淘汰那些不具备举债条件的平台,又要对那些有条件的融资平台特别是部分地级市城投公司等融资平台扶持其上市融资;同时对政府融资平台投资项目采取跟踪监督防止债务资金挪用,促进债务资金充分发挥效益保障项目按时优质完成。
三、建立科学高效预警制度。预警债务风险是债务风险控制的核心制度,风险评估预警有两种模式。一是将地方政府债务与财政状况联系评估。由各省审计厅用负债率(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债务率(债务余额占当年可用财力的比重)、当年可用财力即当年预算内外可支配资金(不含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经费)等三类财政状况指标衡量省以下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水平,风险高的地方政府被列入“预警名单”进行监控;严重的则被列入“危机名单”由各省专门成立的“财政计划和监督委员会”特别监控并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化解危机。二是将地方政府债务与偿付能力联系评估。用利息支出率(利息支出占当年可用财力的比重)和债务率等两个指标来确定地方政府处于“红灯区”还是“绿灯区”,如果债务利息支出率小于40%且债务率小于80%,则意味着地方政府处于绿灯区,允许地方政府借款;否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处于红灯区,进入“红灯区”的地方政府被严格禁止举借新债。
灵活健全的政府债务偿还机制是防范债务风险对地方正常财政运行冲击的行之有效手段。一是建立偿债专户制度,在财政部门设立债务偿还专户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由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债务财政部门按计划还款进度将偿债资金直接拨入专户;经财政转贷的国债资金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要求使用单位将偿债资金划入偿债专户由财政部门一个口径归还。二是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当地方政府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可先从偿债准备金中支付,按债券发行额的10%建立偿债准备金,可用于投资增值但仅限于投资低风险的中央政府支持债券,投资期限不能长于债券剩余期限;中央银行是该准备金的管理人,基金筹集方案根据中央政府财政部门的计划制定。三是建立中央政府重组地方政府债务制度,地方政府如出现债务危机,中央政府可接管地方政府债务,具体是中央政府发行中央债券重新确认地方政府债务并成为省和地(市)政府的债权人,中央政府接管包括税收分享在内的地方政府自有收入作为担保,并要求每月支付相当于省、地净经常性收入的15 %,确保债务危机有效化解。

浅议如何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8.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定义

政府性债务包含三大部分:政府性债务包含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以及一些其他相关债务,尤其是一些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 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因地方政府(包括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例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向企业举借的债务。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与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偿债资金由政府财政负担;后者的偿债资金则来源债务单位的预期收入。 2011年,审计署审计了1979年以来到2010年底,全国31个省市区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截至2010年底,中国政府性债务已达到10.72万亿元。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审计署选取全国36个地区(15个省及其所属的15个省会城市、3个直辖市及其所属的3个市辖区),审计了2011年和2012年的地方政府性债务。2013年7月28日,审计署官网发布消息,根据国务院要求,审计署将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本次全国性审计工作将于8月1日起全面展开,全国审计机关将对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性债务进行彻底摸底和测评。审计署第三次“把脉”地方政府性债务。鉴于第二次只选取了36个地区,因此,本次审计是继2011年后,审计署第二次全面“摸底”地方政府性债务。 36个地区的地方债审计结果已于2013年6月公布。审计署2013年第24号审计结果公告透露了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如加上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012年有16个地区债务率超过100%。其中,有9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超过100%,最高的达188.95%,如加上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债务率最高的达219.57%。不仅如此,14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已逾期181.70亿元,其中2个省会城市本级逾期债务率超过10%,最高的为16.36%。 审计署两次对地方债敲响警钟,强调,地方债存在个别地方政府债台高筑、资不抵债、违规融资变相集资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