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2024-05-15

1. 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医保最低划账基数调为1060元近日,沈阳市调整了企业退休人员2010年度医疗保险最低划账基数,原来按最低基数划账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每月金额也将随之有所提高。近日,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下发《关于企业退休人员2010年度医疗保险最低划账基数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8号),做出了上述规定。此前,在《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中曾规定,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或者退休费为划账基数,低于企业平均退休费的,以上年企业平均退休费为划账基数。2009年,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经调整达到1060元,因此,企业退休人员2010年度医疗保险最低划账基数也应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通知》要求,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2009年月平均养老金为1060元,2010年个人实际养老金低于上年平均养老金的,以1060元/月为基数,划入个人账户资金。相关新闻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医保不设待遇等待期辽沈晚报讯记者吴双报道今后,凡是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新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停保后续保,从缴费次月起就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再设待遇等待期。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解释,取消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待遇等待期,是为解决好特困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使其尽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此前,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44号)中的规定,已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凡未在规定时间参保缴费的,其医保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辽沈晚报记者吴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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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2.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除外。
  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以区、县(市)为单位,实行单独统筹。各区、县(市)应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 市劳动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市社会保险总公司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
  卫生、药品监督、物价、人事、计划、经贸、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比例缴纳;企业按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工资总额的8%比例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新设立的用人单位以上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第六条 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第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的退休人员,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病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缴费年限按上述规定可作相应扣减。
  本规定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第八条 失业人员可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享受职工失业保险的有关医疗补助待遇。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尚未就业的,由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第九条 用人单位发生转让、分立、合并、承包等经营机制变化的,由接收或继续经营者负责继续缴纳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条 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或因其他原因自消自灭,应当优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足在职职工2年和退休人员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次性领取安置费的职工,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没有再就业的由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第十一条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市地税局征收。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自行解决。
  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须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但缓缴期限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应同时补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用人单位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员用现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3.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发生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争议时,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调解解决,调解解决不成的,由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发生的医疗纠纷及拖欠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在本规定调整范围之内。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附 则

4. 沈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沈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一、参保范围1.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出生三个月之内的婴儿(以下简称新生儿)、母体妊娠28周以上未出生的“准新生儿”(以下简称准新生儿)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2.本市城镇户籍符合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居民;3.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4.驻沈各类全日制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5.2008年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6.已超过退休年龄,无社会保险的本市城镇非从业老年居民;7.外埠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房主及其在同一户口簿的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符合居民参保条件的;8.外地户籍来沈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打零工的农民工;9.已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在校未成年子女。注:在异地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二、办理流程
(一)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可选择按年申报缴费;也可自愿选择按照参保(或续保)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在校学习期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参保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填写《学生参保登记表》,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困难家庭学生还须提供《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续保学生只需学校工作人员填写《居民医保继续参保数据采集表》,即可办理。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在我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母亲怀孕28周后持《孕妇保健手册》、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为准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出生三个月内的新生儿持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三)其他城镇居民可在每年1—11月份期间到所在社区或区、县(市)民政部门按月办理当年参保业务,其中每年9—11月份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人员须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1.新参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除外),直接到社区申请办理参保,填写《城镇居民参保登记表》,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人员,到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参保,填写《城镇居民参保登记表》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沈阳市城市居民低保边缘户生活补助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2.续保续保居民应向所在区、县(市)街道社区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参保,将姓名、医保卡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及所需保费交至区、县(市)街道社区或民政部门即可。以准新生儿身份办理参保的未成年人,在下一年度办理续保手续时,必须提供出生证明及户口簿的复印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注:非本市户籍的成年人及外市后迁入本市的成年人老年人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进行二代身份证信息采集。

5. 沈阳市医疗保险办法

办理医疗保险方法:

1、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2、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3、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4、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我市;有个人账户的,同时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5、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凭证、《信息表》及个人账户余额,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沈阳市医疗保险办法

6. 沈阳城镇居民医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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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去年医保“二次报销”款3月起发放信息来源:华商晨报时间:2012-02-28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者住院,在医保范围内自付超过600元,参保者可享受“二次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按参保患者就医次数进行补偿。去年医保“二次报销”的补偿款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分期分批发放补偿款,今年年底前将全部发放到位。今日本报将开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咨询热线,有问题可拨打024-96128。符合哪些条件能报销自付超600元可“二次报销”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人群是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者不在补充医保保障范围之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急诊留院观察转住院期间及急诊抢救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目前沈阳的限额为10万)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均在补充医疗保险补偿范围之中。补偿比例从40%到70%不等。超过医保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一致。参保职工欠缴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也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二次报销的钱怎么给今年就医在定点医院直接补偿2011年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方式: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从今年3月开始分期分批发放补偿款。具体补偿方式如下: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范围内的退休人员通过养老金发放银行账户补偿;②其他退休人员、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采集相关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后,通过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补偿;职工个人也可办理申办手续;③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盛京银行医疗保险缴费账户补偿。2012年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方式: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转外就医、长期居外人员补偿方式: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定点医院住院和外出期间急诊的,由沈阳市医保局受理报销业务,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款由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拨付给参保人员。补偿比例自付金额(扣除起付标准)补偿比例600元(不含600元)—800元40%800元(不含800元)—1000元50%1000元(不含1000元)—3000元60%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70%如何申办?根据测算,去年共有17.9万人次可领取补偿款,其中9.2万人次不需要到医保局办理,补偿款直接打到养老账户中。其余包括省级养老统筹、行业统筹等共计8.7万人次需要申报。单位申办操作流程:登录沈阳市医保局网站——点击“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金支付受理平台”版块,查看单位报销明细汇总单,确认报销金额,打印承诺书,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承诺书到市医保局或各分局补充医疗保险受理窗口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理赔业务。个人申办操作流程:登录沈阳市医保局网站——点击“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金支付受理平台”版块,查看个人报销明细汇总单,确认报销金额,填写本人工商银行账户,打印协议单,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保局或各分局补充医疗保险受理窗口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理赔业务。注:原则上,个人申报由本人办理,本人确认,但如果申请人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也可由代办人持有效证件、委托书等材料,代为办理,这种情况需要事先咨询医保局。怎样查询?参保人员可通过下列4种方式查询本人2011年及2012年以后的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情况:触摸屏查询。参保人员可通过在市医保局、各分局、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设置的触摸屏,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查询。医保网站查询。参保人员登录市医保局网站,进入“个人用户”版块查询。自助语音电话查询。参保人员可拨打自助语音电话62167890,根据语音提示查询。医保局业务窗口查询。参保人员可在市医保局或各分局的业务窗口查询。举例说明:住院费用36000元,以前自付4272.8元,现在自付2001.84元。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名在职职工,在某特三级医院发生住院费用为36000元(其中:甲类药品8000元;乙类药品16000元,先行自付比例为8%;体内置放材料12000元,限额支付9000元),起付标准1200元,自付比例14%。此次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以下几类:1.甲类药品8000元;2.乙类药品16000元中扣除个人先行自付8%部分〔16000元×(1-8%)〕=14720元;3.体内置放材料限额支付90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扣除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金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自付比例14%=(8000元+14720元+9000元-1200元)×14%=4272.8元。

7. 沈阳市城镇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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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去年医保“二次报销”款3月起发放信息来源:华商晨报时间:2012-02-28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者住院,在医保范围内自付超过600元,参保者可享受“二次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按参保患者就医次数进行补偿。去年医保“二次报销”的补偿款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分期分批发放补偿款,今年年底前将全部发放到位。今日本报将开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咨询热线,有问题可拨打024-96128。符合哪些条件能报销自付超600元可“二次报销”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人群是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者不在补充医保保障范围之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急诊留院观察转住院期间及急诊抢救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目前沈阳的限额为10万)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均在补充医疗保险补偿范围之中。补偿比例从40%到70%不等。超过医保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一致。参保职工欠缴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也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二次报销的钱怎么给今年就医在定点医院直接补偿2011年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方式: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从今年3月开始分期分批发放补偿款。具体补偿方式如下: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范围内的退休人员通过养老金发放银行账户补偿;②其他退休人员、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采集相关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后,通过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补偿;职工个人也可办理申办手续;③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盛京银行医疗保险缴费账户补偿。2012年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方式: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转外就医、长期居外人员补偿方式: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定点医院住院和外出期间急诊的,由沈阳市医保局受理报销业务,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款由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拨付给参保人员。补偿比例自付金额(扣除起付标准)补偿比例600元(不含600元)—800元40%800元(不含800元)—1000元50%1000元(不含1000元)—3000元60%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70%如何申办?根据测算,去年共有17.9万人次可领取补偿款,其中9.2万人次不需要到医保局办理,补偿款直接打到养老账户中。其余包括省级养老统筹、行业统筹等共计8.7万人次需要申报。单位申办操作流程:登录沈阳市医保局网站——点击“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金支付受理平台”版块,查看单位报销明细汇总单,确认报销金额,打印承诺书,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承诺书到市医保局或各分局补充医疗保险受理窗口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理赔业务。个人申办操作流程:登录沈阳市医保局网站——点击“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金支付受理平台”版块,查看个人报销明细汇总单,确认报销金额,填写本人工商银行账户,打印协议单,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保局或各分局补充医疗保险受理窗口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理赔业务。注:原则上,个人申报由本人办理,本人确认,但如果申请人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也可由代办人持有效证件、委托书等材料,代为办理,这种情况需要事先咨询医保局。怎样查询?参保人员可通过下列4种方式查询本人2011年及2012年以后的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情况:触摸屏查询。参保人员可通过在市医保局、各分局、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设置的触摸屏,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查询。医保网站查询。参保人员登录市医保局网站,进入“个人用户”版块查询。自助语音电话查询。参保人员可拨打自助语音电话62167890,根据语音提示查询。医保局业务窗口查询。参保人员可在市医保局或各分局的业务窗口查询。举例说明:住院费用36000元,以前自付4272.8元,现在自付2001.84元。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名在职职工,在某特三级医院发生住院费用为36000元(其中:甲类药品8000元;乙类药品16000元,先行自付比例为8%;体内置放材料12000元,限额支付9000元),起付标准1200元,自付比例14%。此次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以下几类:1.甲类药品8000元;2.乙类药品16000元中扣除个人先行自付8%部分〔16000元×(1-8%)〕=14720元;3.体内置放材料限额支付90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扣除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金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自付比例14%=(8000元+14720元+9000元-1200元)×14%=4272.8元。

沈阳市城镇居民医保

8. 沈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流程

(一)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可选择按年申报缴费;也可自愿选择按照参保(或续保)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在校学习期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参保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困难家庭学生还需提供《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重残人员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孤儿还需提供《儿童福利证(市儿童福利院孤儿也可开具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学生(含在外地就学)享受我市医疗救助待遇,外市贫困学生在我市就学的,在其原户籍地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二)新生儿及准新生儿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在我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母亲怀孕28周后持《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孕妇手册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为准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出生三个月内的新生儿持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以准新生儿身份办理参保的未成年人,在办理下一年度续保手续时,必须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及《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区医保局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后,才能办理参保业务。
(三)其他人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及孤儿至区、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参保业务,重残人员及除在校学生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到所在社区办理居民参保业务。在社区办理参保业务的居民提供《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残人员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注:1.外地户籍的成年人办理本人或其未成年子女的居民参保业务时还需提供其在我市的《居住证。2.非本市户籍的成年人及外市后迁入本市的成年人老年人在办理参保业务时需进行二代身份证信息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