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2004年53号文件内容

2024-05-21

1. 银监会2004年53号文件内容

近日,银监连发45号文、46号文,53号文、6号文及7号文,看的业内人士眼花缭乱,银行业是要遭受内外夹击的节奏啊。由于相关解读文章较少,且解读局限于点,本文试图从面和趋势上予以解读,与朋友们共同探讨学习。

3月29日银监会办公厅45号文,3月28日银监会办公厅46号文,4月6日银监会办公厅53号文,三文可简称“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

4月7日银监会6号文《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4月10日银监会7号文《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

一、认清性质和形势

虽然都是银监的发文,但性质与意义却并不一样。45号、46号及53号文为银监会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而6号及7号文为银监会名义发布的。办公厅是银监会的内设部门,份量自然也就相关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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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三文件:检查与治理(盘家底)

45号文是针对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46号文是针对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行为;53号文是针对“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行为。要求是:银行先自查、银监再检查、最后整改问责。

认清性质,需要我们明白四句话:

(1)45号文、46号文及53号文并非行政规章,也并非新规定新要求。看到不少文章针对这三发文的附件的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有各种解读,有的甚至解读成了新的规定。附件其实是检查要点,也即是检查依据,依据不能凭空产生,必然是现存既有的政策规定。不是说以前能做,现在不能做了。

(2)虽然非新规定新要求,但执行要求提高,以前可能存在一些潜规则漏洞可钻,或有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后坚决执行。

(3)银监政策千千万,点到的是重点,要动真格的,不是开玩笑。45号文直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制度漏洞,46号文直击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业务套利问题,53号文则直面金融创新问题。

(4)先自查,再检查,银监承认问题的存在,给银行改过自新的机会,先自查,自查后还被银监检查出来,处罚将是非常不客气的。

最后的落脚点是:“银行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这与证监、保监的要求一致并遥相呼应,银行业、证券行业、保险行业都要回归本源、专注各自的主业。

认清形势,重点总结关注如下几个要点:

(1)交叉性金融产品,资金方是责任方。无论是通过信托、资管等各种牵扯上的各交叉相关方,资金方承担风险和管理责任,由于资金方主要是银行,实际是强化银行的责任。

(【摘要】
银监会2004年53号文件内容【提问】
近日,银监连发45号文、46号文,53号文、6号文及7号文,看的业内人士眼花缭乱,银行业是要遭受内外夹击的节奏啊。由于相关解读文章较少,且解读局限于点,本文试图从面和趋势上予以解读,与朋友们共同探讨学习。

3月29日银监会办公厅45号文,3月28日银监会办公厅46号文,4月6日银监会办公厅53号文,三文可简称“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

4月7日银监会6号文《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4月10日银监会7号文《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

一、认清性质和形势

虽然都是银监的发文,但性质与意义却并不一样。45号、46号及53号文为银监会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而6号及7号文为银监会名义发布的。办公厅是银监会的内设部门,份量自然也就相关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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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三文件:检查与治理(盘家底)

45号文是针对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46号文是针对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行为;53号文是针对“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行为。要求是:银行先自查、银监再检查、最后整改问责。

认清性质,需要我们明白四句话:

(1)45号文、46号文及53号文并非行政规章,也并非新规定新要求。看到不少文章针对这三发文的附件的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有各种解读,有的甚至解读成了新的规定。附件其实是检查要点,也即是检查依据,依据不能凭空产生,必然是现存既有的政策规定。不是说以前能做,现在不能做了。

(2)虽然非新规定新要求,但执行要求提高,以前可能存在一些潜规则漏洞可钻,或有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后坚决执行。

(3)银监政策千千万,点到的是重点,要动真格的,不是开玩笑。45号文直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制度漏洞,46号文直击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业务套利问题,53号文则直面金融创新问题。

(4)先自查,再检查,银监承认问题的存在,给银行改过自新的机会,先自查,自查后还被银监检查出来,处罚将是非常不客气的。

最后的落脚点是:“银行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这与证监、保监的要求一致并遥相呼应,银行业、证券行业、保险行业都要回归本源、专注各自的主业。

认清形势,重点总结关注如下几个要点:

(1)交叉性金融产品,资金方是责任方。无论是通过信托、资管等各种牵扯上的各交叉相关方,资金方承担风险和管理责任,由于资金方主要是银行,实际是强化银行的责任。

(【回答】

银监会2004年53号文件内容

2. 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条主要审慎指标有哪些

【答案】B
【答案解析】重估储备是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部分,若中国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3. 银监会2021年725号回复是什么

您好,您这个具体是金融方面的还是保险方面的呢?【摘要】
银监会2021年725号回复是什么【提问】
您好,您这个具体是金融方面的还是保险方面的呢?【回答】
金融【提问】
好的,稍等【回答】
您具体是哪个省呀【回答】
北京市【提问】
我在官网上是有查到这个【回答】
【回答】
【回答】
【提问】
【提问】
这份是假的么?【提问】
目前没看到725号回复【回答】
正假难辨【提问】
【回答】
动态里也没有11.21号的消息呀【回答】
好的,非常感谢![比心]【提问】
【回答】
公告通知里也没有【回答】

银监会2021年725号回复是什么

4. 银监办发2010 248号是否已废止

  248号通知,仍然有效。

  A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
  Q                                             银监办发[2010]248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行为有所抬头,各种媒体对此多有报道,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杜绝高息揽存,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法定存款利率,严禁擅自提高存款利率。各机构总行要对全行的存款营销行为负责,应专门发文,明确禁止分支机构通过向存款客户赠送实物、购物卡、现金、金条等方式变相提高存款利率。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储蓄实名制,并要自觉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开展存款业务,不得以回扣、礼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好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正常的理财业务营销时应规范宣传,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变相高息揽存,不得混淆理财产品、积分回馈与储蓄的关系,不得通过“储蓄送礼”、“存款参与积分”及其他类似宣传用语误导储户。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设立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营销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给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与员工个人薪酬及行政职务安排挂钩。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即对全行的存款业务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自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应及时向法人机构监管部门(或银监局)报告。
  六、各银监局应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必要时可采取暗访、督察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或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正当吸收存款行为要坚决制止、严格处罚,对典型案例应及时上报并通报。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5.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〇〇四年四月二日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

6. 银保监23号文解读

1、严查票据套利,利用票据调节存贷款指标。2、针对“假结构性存款高息揽储”的检查,是首次官方文件层面的表述。2018年6月8号银监会发布了新版的存款偏离度要求,在列举存款违规行为的范围时候,曾删除了高息揽储,一度以为监管对高息揽储不再是重点。3、强调不良逾期天数的严格管理。这或是为全面实施逾期90天纳入不良做统计标准和数据质量上准备。4、强调信贷资产转入方要计提贷款减值准备,防止通过信贷资产转入减少拨备计提。法律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认定规则如下:(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7. 银保监23号文解读

法律分析:1、严查票据套利,利用票据调节存贷款指标。2、针对“假结构性存款高息揽储”的检查,是首次官方文件层面的表述。2018年6月8号银监会发布了新版的存款偏离度要求,在列举存款违规行为的范围时候,曾删除了高息揽储,一度以为监管对高息揽储不再是重点。3、强调不良逾期天数的严格管理。这或是为全面实施逾期90天纳入不良做统计标准和数据质量上准备。4、强调信贷资产转入方要计提贷款减值准备,防止通过信贷资产转入减少拨备计提。法律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 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认定规则如下:(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银保监23号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