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需要判决书确定吗

2024-05-09

1. 抵押权需要判决书确定吗

法律分析:不需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可行使抵押权,通过对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或折价获得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从而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需要判决书确定吗

2. 法院起诉了能抵押贷款吗

被法院起诉后是还可以进行抵押房子贷款的,除非房子已经被法院冻结强制执行则不可以进行贷款了。所以被法院起诉后当事人可以通过银行进行贷款的申请,如果通过了银行的贷款审核就可以进行抵押贷款,反之,则不能。但是因为民事案件被起诉的人一般贷款申请会比较困难。【法律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3. 有法院判决债权书可以抵债吗?

您好,不可以。法院的判决书中的债权,只是一种可能得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需要申请执行,只有执行到了财产,才是现实的财产。因此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后才能抵偿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摘要】
有法院判决债权书可以抵债吗?【提问】
您好,不可以。法院的判决书中的债权,只是一种可能得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需要申请执行,只有执行到了财产,才是现实的财产。因此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后才能抵偿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回答】
一,从法律角度讲是可以的,因为法院的生效判决债权也是一种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财与物,所有权人是可以处置的。二,法院的生效判决债权,虽然是一种所有权,但是它不是一种完整的所有权,它还是一种期权,需要他人的配合才能成形完整的所有权,所以对它的处置也需要他人的配合。三,用法院的生效判决债权来还帐,必须得三方同意,三方签订合同,三方中有任何一方不同意就无法签订合同,就无法用来还帐,这三就是:1,你本人(法院判决的债权方),2,你要还帐给他的人(相对于你的债权方),3,法院判决的债务方。三方签订合同同意将债权债务转移,就完成了。【回答】
能否以一审判决为依据暂时不履行对方的债务?【提问】
能否以胜诉的一审判决为依据,暂时不履行败诉一方的债务?【提问】
能,以胜诉的一审判决为依据,是可以暂时不履行败诉一方的债务的。【回答】
有没有相关案例?【提问】
案例:三角恋演变20万欠条:女子状告旧情人被驳回
昔日她是第三者,他为她离婚了,现今她将情人及他已离婚的妻子告上法庭,欠条在手,二十万的债务是真是假?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法院对这件让人匪夷所思的案件作出了宣判,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诉请。
三角恋演变出的欠条
1999年,胡丹与李立在一次小小的聚餐中认识并迅速坠入爱河,虽然李立有老婆李红,但被爱情冲昏头的两情人却什么都不顾地同居在一起了,情人关系一直持续到2006年。2004年,李立和老婆李红离婚了。但2006年,胡丹与李立之间的爱情也结束了。可李立没想到的是,爱情的结束并不代表一切都结束了,因一张欠条,原告胡丹一纸诉状将他和前妻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李立承认欠条确是他本人所写,但提出原被告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与李立于2000年下半年开始同居,同居关系一直维持到2006年10月,期间,因原告打算与李立结婚而购房,但由于购房款还差140000元缺口,原告逼李立去借,当时李立不愿意去借,为了不影响双方关系,因此李立写下一份140000元欠条,而事实上李立并没有向原告借过款。
家中急需累计借款20万
2001年至2002年期间,被告李立因家中急需资金开支,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借款人民币200000元,14万元款项是分三次出借给被告一,第一次是50000元,第二次是40000元,第三次是110000元。
而李立在对该款于2002年12月底即最后一次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言明欠款200000元。因这些借款属于李立与陈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开支所借,因此,现原告要求李立与陈红共同偿还,理由是这笔债务是李立与陈红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在法庭上胡丹将他和李立之间的情人关系否定得一干二净。
证据不足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想·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借款事实的唯一证据系李立书写的欠条,该欠条所载“欠条,欠人民币200000元,李立,2002.12月底。”内容并不直接证明李立欠原告140000元,且也并不证明此款系借款;同时原告就其主张的140000元款项分三次交付,其所作的陈述前后存在差异,加之该欠条形成于李立与原告不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自形成至今已达6年之久,期间发生过原告购房事实,尤其是双方因矛盾于2006年10月就终止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也无证据证明原告主张过权利明显不符常理。【回答】
这个案件不是债的抵消【提问】
案 例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王先生从杨先生处采购400万元沙石,王先生验货后发现沙石质量不合格,遂于2020年4月16日与杨先生达成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已交付的沙石作价80万元,由王先生自行处理;剩余320万元货款,杨先生自愿积极退还,杨先生继续向王先生供应沙石,每向王先生供应一批沙石,从沙石款中扣款40万元,直至扣完为止;如杨先生不再经营沙石生意,需在15日内还清剩余货款;李女士、酉先生在担保人处签字。”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15日期间,王先生以1000元/吨的单价从李女士处采购3000吨稀土,李女士按照约定完成交货义务,王先生支付了李女士货款100万元后,于2020年11月18日向李女士出具了收条一份,收条载明:“自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15日,收到李女士稀土,合计3000吨,按1000元/吨计算。李女士于2020年11月2日期间从王先生处付款100万元。”之后,李女士多次向王先生催要剩余货款200万元,王先生表示你的200万元合同之债抵消你为杨先生保证之债。李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王先生支付货款200万元及利息。被 告 答 辩 意 见一、原被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以前没有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原告在为案外人杨先生的债务向被告履行担保责任后,才发生本次交易,明显是以交付货物的方式抵充其承担的是担保责任;二、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已抵消,为避免讼累,浪费司法资源,请求法院予以审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 方 代 理 意 见一、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涉案货物已交付,且双方已结算100万元货款,如果按照被告所述是债务抵消,为何还要结算部分货款;二、被告主张双方是债务抵消,债务抵消在法律上分为约定抵消与法定抵消。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抵消债务的约定,故不适用约定抵消;然而法定抵消必须符合以下四点条件: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互相债权;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4、双方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消的债务;【回答】
被告提交的协议记载”杨先生自愿积极退还,杨先生继续向王先生供应沙石,每向王先生供应一批沙石,从沙石款中扣款40万元,直至扣完为止;如杨先生不再经营沙石生意,需在15日内还清剩余货款”,可以看出原告对被告保证之债到期以案外人杨先生不再经营沙石生意为条件,并有15天还款期限,据原告所知杨先生目前仍然在经营沙石生意,条件并没有成就,不符合第2项条件,被告强制原告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牺牲了原告的期限利益;三、杨先生偿还债务情况不确定,另一位保证人酉先生有无承担担保责任,承担多少不清楚,该保证之债未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以一个不确定的债务抵消一个确定的债务,在法律上是无效抵消;四、退一步讲,被告主张抵消,原告对抵消效力有异议的,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定抵消权合法有效的问题,故在本诉讼中不应当审查,以免剥夺了原告的三个月的异议权期限利益,且造成诉讼程序复杂化。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保证之债不能抵消本案的合同之债。【回答】
法 院 判 决法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关于利息,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200万元及利息。【回答】
我的问题是能否以一审胜诉判决为依据,暂不履行对方的债务?最后二审也维持原判!【提问】
一审判决是可以暂时不履行对方的债务,但是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其实都是有可能出现二审推翻一审判决、裁定的情况,自然因为具体的诉讼类型不一样,那么也就会导致二审推翻一审的条件规定不同。【回答】
我国诉讼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一审法院的判决还不是生效的判决,如果你提起上诉以后,那么一审法院判决不发生效力,也就不存在执行的问题。【回答】
你可能没搞明白我的问题。我的意思是我在一个案件中,根据调解书,要向对方履行金钱债务。在另一个案件中,我在一审胜诉了,对方上诉,二审进行中,这种情况下,我能否暂不履行对方的债务?【提问】
不是同一个案件,这种情况是不能暂不履行对方的债务的。【回答】
如果两笔债务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事一样的话,互相之间的债务可以抵消。不一样的话不行【回答】

有法院判决债权书可以抵债吗?

4. 有法院判决债权书可以抵债吗

  法院的判决书中的债权,只是一种可能得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需要申请执行,只有执行到了财产,才是现实的财产。因此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后才能抵偿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 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 有法院判决债权书可以抵债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有法院判决债权书可以抵债吗?不可以。《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体现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文件,必须切实制作好。判决书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成员署名,人民法院盖章。裁定书主要用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诉讼程序问题所做的决定。裁定书的写法格式与判决书基本相同,但内容简略一些。裁定书的署名、盖章与判决书相同。【摘要】
有法院判决债权书可以抵债吗?【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有法院判决债权书可以抵债吗?不可以。《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体现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文件,必须切实制作好。判决书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成员署名,人民法院盖章。裁定书主要用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诉讼程序问题所做的决定。裁定书的写法格式与判决书基本相同,但内容简略一些。裁定书的署名、盖章与判决书相同。【回答】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相关法条: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向当事人当面宣判。宣判时,要向当事人宣布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说明本判决要在上诉期满无人上诉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特别对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要说明在上诉期内和一方提出上诉后、上诉审法院判决前,不得另行结婚。宣判要制作笔录,并让当事人在笔录或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第八条  当事人拒收判决书或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的,应注明原因,并向其讲明拒收判决书,逾期不上诉,判决同样发生法律效力。【回答】

有法院判决债权书可以抵债吗?

6. 法院强制判决的房子能做抵押贷款吗?

你的问题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法院强制判决的房子给你了,你是否能够抵押贷款。另一种可能是法院将你的房子强制判决给别人了,能不能贷款。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只要凭法院的判决书,即可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即可贷款。
第二种情况,是不能的,如果代申请抵押贷款成功,法院可以认定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你有可能受到司法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7. 抵押贷款的方法债务人抵押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不会主动处理民事纠纷,法院会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财产进行相应处理,例如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法院可以对债务人抵押物采取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一、如何申请财产保全离婚
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诉讼保全费用要多少
一、诉讼保全费用如下:
1、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X*1%+20;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X*0.5%+520。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三、《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抵押贷款的方法债务人抵押法院会怎么判

8. 判决书的债权能抵押贷款吗?

法律分析:
不可以,债权可以转让,但不可以抵押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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