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溪:《发展小金融 铸就大事业》

2024-05-20

1. 刘光溪:《发展小金融 铸就大事业》

发展小金融  铸就大事业   2015年  中国金融
—云南大力发展小微金融的重要意义
云南省金融办党组书记  主任  刘光溪
 
金融业发展如同缤彩纷呈的生物界一样,是一个分层有序的发展格局,以满足不同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需求。发达国家金融体系既有大型金融控股集团,也有中型地方性金融机构,但更多的是数量上占优的小微金融组织。大型金融集团主要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满足国家对外发展战略的需要。地方性金融机构主要在州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小微金融组织主要对社区、农户和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经济薄弱领域和落后地区的开发。这些金融体系如同一个完整生态系统,形成不同的自然分工,充分发挥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功能,成为工业化进程的重要推手。发达国家金融服务体系形成这样一个有机统一体,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工业化进程中长期实践积累所形成的结果。新兴市场国家的工业化进程毫无疑问借鉴了这样有效的金融发展模式,迅速地推动了资本积累与积聚,在较短时间里完成了工业化。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发展中的大国,如果要想缩短工业化进程,借鉴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经验,可起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攻效。
中国30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主要形成以国有大中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大金融体系,并没有改变大一统金融体制下金融资源上沉和上移的状况,向大中城市和发达地区集中,区域二元金融和城乡二元金融成为必然。金融是经济腾飞的引擎,中国到2020年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就必须打破大金融体系一统天下的现状,在金融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大力培育适合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小微金融,形成分层有序、分工互补的现代金融体系,既支持大项目大投资的建设,也支持三农经济、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才能加速推进贫困地区的现代化进程。为此,全国第四次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小金融机构发展,建立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机制”,党的十八大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多次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小微型金融机构,形成小金融大经济,小金融大产业,小金融大事业,小金融大发展和小金融大世界的发展格局。
一、小微金融所蕴含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内涵
国家高度重视小微金融的发展,主要是现有大金融体系导致经济薄弱领域和经济落后地区金融服务空心化,严重地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大力培育村镇银行、小贷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合作银行及私募股权基金等小微金融,促进当地经济开发与开放,成为这些地区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的重要选择。
(一)小微金融是一种内生性金融服务需求
小微金融主要诞生在农村地区、落后地区以及其它金融服务薄弱领域。这些区域的货币化、商业化和市场化程度虽然较低,但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金融剩余,为各种小微金融的诞生提供了前提条件。同时,这些区域普遍处于经济起飞的前期阶段和准备阶段,需要充分发挥金融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功能,才能加速资本与财富的积累。小微金融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根据市场需求自发产生的民间金融,它的出现较好地弥补了这些区域大中金融普遍缺乏所留下的金融服务空白,主要体现出草根性、基层性和内生性的信用本质,是金融发展的原生态模式。
(二)小微金融大多是一种关系型融资模式
经济薄弱区域的客户零星分散或者规模较小,信用信息分散且流动相对滞后,总体资金需求量较大,但数量分散,需要大量小额、流动性较高的金融服务,这无疑加大了大中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在金融资源稀缺的条件下,大多数大中金融机构并不对这些区域提供金融服务,仅仅是象征性履行一定社会责任。小微金融作为一种诞生于当地、发展立足于当地的金融机构,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所能承受的风险也较低,但具有机动灵活的经营特点,很容易与农户、中小微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这是一种基于信誉、血缘、地缘、友缘的关系型融资,主要是长期与当地借款人合作,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相互了解关系,从而能够准确判断这些客户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能力,提供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融资,有效地解决了经济金融薄弱区域信贷市场上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信贷配给,成为这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手。
(三)小微金融是金融市场化最彻底领域
经济薄弱区域既是大中金融机构不愿意或者不可能提供的服务对象,更是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鞭长莫及的地区。这些区域所诞生的小微金融机构以各种身份从事信用融资活动,不存在国家统一的监管限制,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或者根本不存在市场准入限制,主要是根据市场需求成立不同的金融组织,设计出不同的金融产品,资金成本借贷双方自主决定,融资模式和服务方式根据借贷双方需要自行设计,满足不同融资对象的差异化金融服务需求。小微金融经营活动真正体现了金融运行的基本规律,即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市场原则,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化最直接、最彻底的区域。这些区域虽然普遍存在高利贷融资现象,产生了一定金融风险,但主要是信用资金极度匮乏所造成。只有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区域所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四)小微金融是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完整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如同有机统一的生物系统,形成不同自然分工,满足不同融资主体的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大金融主要为大项目、大投资和大企业服务,小微金融主要为经济薄弱区域和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在大多数小微企业成长过程中,其孵化早期融资主要依赖于小微金融机构如私募股权、互联互保、担保公司、互助性资金等提供金融支持。即使当小微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后,大多数主要从中小银行机构获得资金支持。这主要是信贷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大中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不符合其规模经营的特点,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并不一定获得较好收益。相反地,小微金融作为一种诞生于当地的内生性金融组织,长期与当地客户建立合作关系,成为企业孵化阶段和成长早期阶段最主要的资金支持者,是现代金融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五)小微金融是普惠金融的主要载体
中国30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主要是形成国有大金融的发展格局。这是两方面原因所造成,一是我国经济体制是在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上进行渐近式改革,特别是在金融领域,主要坚持了风险优先的监管原则,认为金融风险的出现主要来自民间、民营金融机构,从而严格限制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金融机构;二是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起飞的前期阶段,需要在较短时间里聚积一定的经济金融剩余,建立强大的民族大工业,这必然导致经济金融二元结构。结果,这种制度安排造成经济落后区域普遍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压抑,国家通过金融管制严格限制民间金融的发展。这种扭曲的制度安排导致地下金融、灰色金融普遍存在,满足经济薄弱区域的金融服务需求。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人们逐步加深了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本质认识,引导这些民间金融规范化、阳光化经营,建立各种类型的小微金融机构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小微金融因此成为普惠金融的主要载体,是进一步释放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红利。
二、现阶段大力发展小微金融意义重大
小微金融具有大型金融所不具备的优势,成为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国家近年来也出台了许多政策措施,大力扶持小微金融的发展。地方政府试点各类小微金融机构,并通过税收优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小微金融机构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高度重视小微金融机构发展,主要是由现阶段中国经济发展亟需小微金融提供服务。
(一)发展小微金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生性需求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进入了工业化半道爬坡的“十字路口”,发达地区进入了工业化中后期阶段,其它地区普遍进入了工业化前期阶段。这是大力推进工业化进程的攻坚期和关键期,国家为此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这意味着未来10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阶段,既需要大金融推动大投资和大开发,促进大发展和大开放,更需要充分发挥小微金融的特点和特色,为经济薄弱区域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促进这些地区的企业转制、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诞生了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需求,成为小微金融发展重要契机,主要是与现有大金融体系,共同形成一种分层有序的金融发展态势,合力推进小康社会的建设。
(二)发展小微金融是消除区域生产力不平衡关键环节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小康社会加快推进阶段,并没有改变近百年来所形成的二元经济发展现状。东部与西部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存在严重的区域生产力不平衡。如果不改变这种区域生产力不平衡发展的现状,到2020年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必定落空,同时也会加大各种社会矛盾,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构成严重的威胁。中国要消除区域生产力不平衡,关键是如何加快经济薄弱地区的发展,彻底改变二元经济和二元金融状况。这些区域的大金融体系作为一种外来式的金融组织,主要是为当地信用资金外流提供便利化,加剧了这些区域贫困循环累积马态效应的形成,进一步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要加快推进这些区域的经济发展,首要任务是大力发展各种内生性的小微金融机构,充分发挥金融对资源配置作用,形成一定资本积累的扩散效应,才能逐步改变落后地区生产力不发达现状,缩短与发达地区生产力的差距。
(三)发展小微金融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实现经济升级的重要力量
中国经济发展所取得辉煌成就,主要得益于改革开放以来对大一统金融体制的改革,形成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机构为主体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这些全国性金融组织充分地发挥了资金积聚和资金调剂的资源配置功能,为农村经济金融剩余反哺城市、西部经济金融剩余反哺东部提供了便利条件,迅速地促进了这些区域的资本和财富的集中,在较短时间成长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这样大金融体系主要为大中城市、发达地区提供金融服务,加剧了落后地区、农村地区信用资金的流出,进一步导致区域生产力不平衡发展。在商业化经营的前提条件下,国家强制要求大型金融机构为经济薄弱区域提供金融服务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这从制度安排上需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大力发展各种政策性或者商业性的小微金融机构,与大型金融形成分工不同、相互补充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满足经济薄弱区域所产生的金融服务需求,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四)发展小微金融是实现金融改革红利的重点领域
中国30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主要集中在横向层面,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成为金融资源主要供给者和实际控制者。这些部门通过层层委托代理关系,对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金融资源进行控制。这种金融制度安排不仅造成金融资源上移、上浮的发展现状,更为重要的是造成金融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错配,难以完全发挥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功能,满足贴近市场、贴近基层实体经济的差异化金融需求,导致经济运行成本的增加,严重地制约了经济发展的活力与动力。中国经济发展要想百尺竿头,需要对这种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进行改革,推动金融发展的重心下沉、下移,主要是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种小微金融机构,实现供求在市场、定价在市场,调节在市场,让实体经济分享到金融体制改革红利所带来的实惠。
(五)发展小微金融是县域经济和三农经济发展的重要突破口
县域经济、三农经济是我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关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县域经济和三农经济的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这些经济金融政策主要是在现有的大金融体系下进行安排使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实际上并没有形成一种可持续的长效机制,难以真正解决经济薄弱区域面临金融服务缺失的问题。对于这些经济金融薄弱区域,关键在于通过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特别是要推动放权让利的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各类小微金融机构,形成多层次、适度竞争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满足县域经济、三农经济内生性的金融服务需求,解决县域正规金融高度压抑、民间金融高度脆弱的二元现状,破解县域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推动县域经济、三农经济可持续发展、跨越式发展。
(六)发展小微金融是强化普及金融可获得性和惠及民生及促进公平的重要动力
中国改革已经步入河中咽喉的深水区,体制不畅机制不灵严重制约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对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进一步完善形成了种种约束。特别是在金融体制领域,其市场化程度远远低于实体经济,主要是延续了大一统高度集中、高度垄断的金融发展格局,金融业发展仍然没有突破姓国姓民、姓公姓私的思想障碍和制度障碍,人为制造了所谓的民间非法集资、非法借贷、非法合会等非正规金融现象。民间资金普遍走入地下、进入所谓的黑色和灰色领域经营。结果,经济薄弱区域不能与大中城市和发达地区一样公平获得所需要的金融发展资源,而民间资金不能享受真正国民待遇,存在种种歧视性政策,这与外资金融机构享受超国民待遇形成了鲜明对比。打破传统思想观念上的认识误区,合理引导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解决中国现阶段经济薄弱区域融资服务缺失,是惠及民生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推手,是中国下一阶段推进体制改革最大的红利和动力。
三、云南现阶段迫切需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小微金融
云南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实现了较快发展,但普遍落后于东部、中部地区,在西部地区也只是处于中游水平。云南到2020年要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充分发挥金融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功能,改变目前二元金融对二元经济形成的瓶颈制约。
(一)云南刚进入工业化前期阶段迫切需要大力发展小微金融
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已经步入了工业化前期阶段,这是一个地区经济起飞的关键时期。截至2012年末,云南经济总量突破万亿元大关,人均GDP达到3531美元,三次产业结构占比分别为16%、42.9%和41.1%,城镇化率为39.31%,经济货币化程度为1.79,经济对外贸易依存度为12%。上述的各项经济发展指标表明云南开始迈入工业化起飞重要阶段,这是快速提升现有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的关键时期。金融是经济腾飞的引擎,云南现阶段发展需要大力发挥金融的功能与作用,特别是要培育各类小微金融组织,弥补现有大金融体系所留下的服务空白,推动经济薄弱区域的市场化水平,促进市场分工与交换,缩短向现代化社会迈入的进程。
(二)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迫切需要大力发展小微金融
云南是我国西部大开发的重要省份,是沿边开放开发的重点区域,其独特的区位优势与资源优势在我国对外开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11年5月,国家发布云南桥头堡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把昆明建设成为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区域性金融中心。国家提出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主要考虑到云南是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更是金融发展整体落后的区域。云南要把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转化成为经济竞争优势,需要大力发挥金融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功能,为打造区域性国际交通大通道、物流大通道、信息大通道和资金结算大通道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为高原特色农业、园区经济、民营经济、县域经济以及全面推动城镇化建设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撑。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作为桥头堡建设的重要支撑,主要是争取国家金融政策的优惠倾斜,既要吸引大中金融机构入住云南,更要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设立各式各样的小微金融机构,与现有大金融体系形成有效补充,形成一定的金融聚集效应,推动产业与金融有效对接和融合,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服务需求,共同推进桥头堡建设,把云南培育成为中国新的经济增长极。
(三)云南长期形成二元金融发展状态需要大力发展小微金融
金融与经济是共生共荣的关系,云南经济社会虽然整体进入了经济起飞的发展阶段,但存在较为严重的二元经济和二元金融状况,进一步加剧了区域内经济发展不平衡。2012年,昆明、曲靖、玉溪、红河四州市的GDP、存款和贷款占全省的比重为51.26%、70%和74%。其中昆明市GDP、贷款占全省比重分别为24.27%和59%。相比较之下,云南其它12个州市的存贷比低于65%,其中昭通、版纳、红河的存货比分别为52%、56%、57%,而昆明市的存贷比高达90%。对县级银行资源而言,特别是经济落后县份的存贷比长期维持在25%和40%之间。对于这些经济金融薄弱领域,只有加快发展小微金融,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二元经济发展现状。
(四)云南近年来小微金融成功实践为大力发展小微金融提供了经验
为了改变二元金融对二元经济所形成的硬约束,云南近年来积极尝试发展各类小微金融机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至2012年末,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484家,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174家,村镇银行36家,农村合作银行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超过100家。这些内生性的小微金融机构作为大型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主要为经济薄弱区域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实现了诞生于当地,服务于当地的发展要求。云南小微金融发展突破了传统国有金融一统天下的发展局面,大力吸引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合理引导所谓的地下金融、灰色金融向阳光化和规范化经营的转变,进一步减轻民间金融风险对现有小微金融的冲击和负面影响,从根本上改变二元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形成的瓶颈制约,为二元经济向现代一元经济转变提供支撑和服务保障。
(五)大力培育发展小微金融是云南深化金融市场导向改革的必然选择
云南作为我国欠发达地区,不仅在纵向层面存在较为严重的二元金融,还在横断层面存在更加严重的金融垄断现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和贷款占全省比重超过70%。而令人吃惊的是,这几家大金融机构恰恰是县域一级最为主要的金融机构,它们在所谓的商业化和股份制改造的条件下,把资源向昆明地区及其它发达地区集中,农村信用社也存在较为普遍的脱农进城发展趋势。这无疑加剧了基层金融服务缺失,进一步加大了云南落后地区与经济相对发达之间的差距。云南县域一级普遍存在大金融体系一统天下的发展格局,如果不打破这种金融垄断现象,只会加剧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因此,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各种小微金融,逐步形成适度竞争的金融市场主体,解决金融资源上沉、上移所导致资源在时间和空间错配,为云南推动地方金融、沿边金融、跨境金融市场化改革提供经验借鉴。
四、云南大力发展小微金融的几点建议
金融是现代经济运行的核心,云南要实现跨越发展,就必须消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两文件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小微金融机构,弥补大中金融所留下的金融服务空白,满足不同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充分发挥金融资源对实体经济的配置和引导作用,才能实现城乡和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发展。
(一)从思想上改变金融机构必须国营国有的经营观念
金融风险的出现与所有制无关,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要逐步打破国有与民营的分别界限,消除所有制认识误区在金融领域的负面影响,合理地引导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各种小微金融机构,消除基层金融高度压抑状态。
(二)破除政策法律方面的体制机制隐性障碍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作为我国金融业的主要管理者,需要推动放权让利的金融体制改革,降低民营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门槛,特别是要消除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玻璃门与弹簧门现象,完善金融发展的差异化政策,加快推进小微金融管理制度建设,为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
(三)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调控权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金融调控权、监管权和发展权,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地方性金融管理部门,填补地方金融监管缺失,有效地对各种小微金融机构进行引导和管理,与国家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形成分层有序的金融管理体系,共同推动民营金融机构发展。
(四)地方政府要优化小微金融发展环境
地方政府部门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整合金融信息资源,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推进地方信用体系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动建立小微金融机构运行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融资动态跟踪,确保小微金融机构稳定运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小微金融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小微金融机构经营负担。制订小微金融机构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拓宽薄弱领域、薄弱地区的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补贴。
(五)大型金融机构要培育和发展小微金融机构
大型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多年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在内控制度建设、金融人才培训、信用资金风险控制等方面,对小微金融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推动小微金融机构规范化经营。与小微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解决因突发性流动性不足而面临的经营危机。利用资金支付结算网络,帮助小微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提供便利化服务。利用金融产品创新的经验,为小微金融机构提供业务指导,避免因经营管理能力不足而导致新的金融风险。
(六)大力培育小微型民营金融机构
一是大力培育和鼓励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民营金融机构,在可能情况推动小贷公司能够享受到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待遇。二是充分利用不同企业组织结构的优点,鼓励民间资本主发起建立股权多样化的民营银行、民营保险等金融组织,引导民间资本阳光化经营,力争成为全国民营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试点示范区域。三是大力发展资金互助社等小微型金融机构,尽可能引导向社区银行的方向转变,增加为“三农”经济服务的造血功能。四是引导典当等具有抵押融资功能的民营金融机构,探索其转换成为抵押银行的新路子,进一步发挥其抵押担保的融资功能。
(七)进一步加快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农村地区四权抵押试点,构建四权流转登记、评估、交易的流转市场,提升农村农户信用能力,加速农村地区资本的积累。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推进现代支付系统建设,形成高效的信息支持系统。鼓励农户建立专业性小微信用合作社,提升农村地区货币化水平,进一步推动农村地区长期投资和资本积累。

刘光溪:《发展小金融 铸就大事业》

2. 刘光溪:《强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创新,加快培育发展民营金融机构》

强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创新
加快培育发展民营金融机构
云南省金融办党组书记  主任  刘光溪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我国实体经济市场化水平大幅度提升,为向经济大国转变奠定了坚实基础。金融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成效显著。中央在横向层面形成了多层次、多类别的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经济货币化程度保持较高水平,金融资产成为居民个人重要的持有资产,金融业全面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金融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流动性和风险分散机制,满足了大规模长期性投资和大规模技术创新的需要,促进了市场专业化分工和交换。可以说,如果没有金融体制改革取得的积极进步,就不可能有实体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金融业无论是管理体制还是业务运行机制,其市场化改革滞后于实体经济,形成了大经济小金融的发展现状。在非公经济对GDP贡献占据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基本上延续了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占据主导地位的发展思路,特别是严格限制民营资本主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由此形成一系列的制度体制机制障碍,制约了金融资源对实体经济的基础性配置,对经济体制转轨、经济结构转型和经济增长方式转换构成层层的制度性约束。为此,全国第四次金融工作会议指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小型微型企业”。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这是全国第四次金融工作会议和党的十八报告后,国家第一次明确提出试点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小微型民营金融机构。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强调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
一、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是我国经济社会大发展逼出来的结果
建国后,我国选择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金融国有化成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从1952年开始,我国对国民时期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体系进行全面改造和整顿,各种金融机构由于官僚资本、私人资本等性质被接管、没收、终止或兼并,成为国营或者公私合营金融机构。1959年起,全国各地金融机构陆续并入当地人民银行,从而形成了大一统的金融体制。1978年,我国实行民生改革开放的兴国战略,从上至下对大一统金融体制进行改革,但基本上延续了人民银行分支式组织结构的特点,国有银行或者保险机构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分支式的金融机构,快速有效地弥补了省、市、县三级金融机构普遍缺乏的问题。
此次金融体制改革是在公有制为主体前提条件下进行渐进式的改革,政策性、商业性以及合作式金融机构都毫无疑问坚持了向国有或集体所有制靠拢,成为所谓正规、正统的国字号或准国字号的金融机构。这种国有式的金融制度安排基本上排斥各种内生性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金融机构则采取了卡压限制甚至禁止等反复无常的态度。特别是面对民间金融蓬勃发展所出现的部分金融风险时,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不是通过完善金融管理制度,合理引导民间金融发展,而是通过强制性行政手段全面取缔、禁止各种民营金融活动。本世纪初,伴随着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在县域一级留下了大量金融服务的空白,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三农经济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这迫切地需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放宽金融市场准入限制,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重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金融机构,支持当地实体经济的发展。
二、大力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30年的金融体制改革形成了金融资源高度集中、县域正规金融高度压抑以及民间金融高度脆弱的发展格局,导致金融资源供给与需求不一致。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蓬勃兴起,这种大而不当的金融服务体系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经济与金融服务不协调、不匹配和不适当等问题充分暴露出来。
(一)金融资源高度集中导致民生与三农金融资源供给缺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一统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了以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为主体,其它金融机构为补充的现代金融体系,并普遍采用分支式的组织结构。这种金融制度安排为农业反哺工业,集中有限资源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导致金融资源高度集中,这在银行业方面特别突出。截至2012年末,我国17家主要商业银行资产总额为84万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63.07%。其中五大国有银行占全国银行资产比重为44.93%,占17家主要商业银行比重为71.47%。17家主要商业银行高度集中银行资源,不仅形成“大而不倒”的发展格局,更为重要的是,加剧了县市一级金融资源供给的缺失。我国主要商业银行高度集中了银行资源,不仅形成“大而不倒”的发展格局,更为重要的是,加剧了我国基层金融服务的缺失。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等具有合作性质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成立的初衷是立足当地,服务三农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然而,这些地方合作性金融机构不是农户自愿入股、具有合作性质的基层金融机构,主要是从上而下设立的,其改革基本上延续了向集体所有、国有靠拢的模式。地方政府成为实际的出资人,县级分支机构基本上成为准分支机构,出现脱农进城发展倾向,背离了其成立时宗旨,基层金融缺乏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
(二)区域正规金融分布严重不均需要大力培育发展民营金融机构
在大一统金融体制的演进过程中,国有金融机构主要经历了商业化经营和股份制改造两次大的市场化改革。改革的结果是国有金融机构凭借其分支式组织结构的便利,把金融资源从基层向省市集中,从中西部向东部地区集中,投向效率相对较高的省市和项目,寻求更多的利益空间和发展空间,却加剧了金融资源省市一级的分布不均。
在银行业,东部地区法人机构占全国比重仅为27%,却集中了60.2%的银行资产,其中广东、北京、上海、山东、浙江和江苏六省市的银行业资产总额占全国比重超过50%。同时,全国17家主要商业银行机构的总部全都分布在东部地区。在保险业,东部地区法人保险数量占全国的比例高达86.4%。在证券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以及期货公司的总部设立在东部地区的占比分别为67.6%、97%、69.5%。金融机构总部分布不均为金融资源向东部地区集中提供了便利,东部地区的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股票融资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 53.2%、76%、67.6%。在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48.4%银行资产集中在东部10省市。
在金融政策、金融监管和金融调控等高度集中在国家层面的背景下,金融资源的过度向东部地区集中,必然导致国家金融政策和调控主要适用于东部发达地区,这从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金融发展权。在我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的条件下,这无疑加剧了金融资源的地区分布不均,这不利于面积广大和人口众多的中西部和东北部地区资本的积累与经济增长,很容易导致我国区域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经济发展出现所谓的李嘉图陷阱。这迫切需要发展自主内生型的、以民营资本为主体的民营金融机构,弥补正规金融省市分布不均所留下的空白。
(三)省市地方金融调控权、发展权严重缺失限制了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
我国现有分业垂直的金融管理体制是在大一统金融体制基础上演化而来的,基本上秉承了其高度集中管理的特点。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不仅主导了全国金融立法权、监管权和调控权,还通过其分支式的组织机构对省市县三级金融实施监管。分支式的金融监管模式存在金融监管链过长,不能及时反映基层的金融信息,金融监管滞后、监管弱化和监管真空在所难免。更为严重的是,高度集中的金融管理完全剥夺了省市一级地方金融的调控权、监管权和发展权,难以对贴近基层、贴近社区、贴近民生的民营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管理。这种金融监管制度安排只是饮鸩止渴的权宜之计,并不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久之策,只能加剧金融供需不平衡矛盾的积累与积攒。
面对众多分散的小微型民营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首先坚持了风险控制优先审慎监管原则,限制民营资本作为主发起人设立金融机构。在过去30年金融体制演进过程中,民营金融屡遭取缔、禁止和打压,只能走向地下、转入灰色,然而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整治而不倒,在夹缝中迅速成长和膨胀起来,成为所谓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但同时也留下一定的金融风险,对经济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由此形成一种倒逼机制,迫切需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赋予省市一级地主政府金融发展权和管理权,规范和引导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
(四)县域金融高度压抑为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留下了大量发展空间
我国县域金融体系是强制性外生供给制度变迁的结果,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总部通过行政手段在县城一级成立分支机构,解决了大一统金融体制下县域金融机构严重缺失的状况。这种金融制度一方面为县域信用资金流出提供了便利化,导致县级银行机构的存贷比过于低下,存在严重的信贷配给现象,利率机制也难以发挥价格机制作用,调节金融市场实现供求平衡。另外一方面,全国对金融机构采用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忽视了各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巨大差异,从某种程度剥夺了基层金融发展权、监管权、调控权等方面话语权,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部分保险机构是县域一级主要的金融服务机构,大多只能提供比较单一的和传统的存贷款业务,难以满足民营经济、三农经济多样化的资金需求,不利于经济薄弱领域的资本积累和实体经济的技术创新。
县域金融制度演进必然导致县域金融出现高度压抑,为民间金融留下了大量发展空间,催生了民间借贷、农村合作基金、轮转基金、民间天使基金、私人钱庄等形式多样的民间金融机构。它们以白色、灰色或黑色的身份自由开展各种金融服务,解决农村地区和经济薄弱领域资金不足的困难,但主要采用分散、隐蔽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管理和借贷形式极不规范,留下了一定的风险隐患,地方政府往往成为金融稳定最后处置的直接责任者。
(五)民间金融机构非公开化经营隐藏巨大潜在的金融风险
民间金融作为游离于正规金融体制外的非正规金融,伴随着非公经济的快速发展,重新焕发了蓬勃的生机。这是一种由下而上的诱导性制度安排,是一种自发的、内生的、贴近市场的金融行为,其活动完全遵循市场运行规则,通过利率机制自动地调节市场供求,真正地体现了金融市场上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是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最直接、最为彻底的领域。上世纪90年代,部分地区民间金融机构扩张过快,出现了一定的金融风险。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基于对金融风险控制的考虑,通过强制性手段关闭、取缔了各种民间金融机构。民间金融并没有因此而消失,而是由地上走向地下,由公开走向灰色、黑色领域,成为影子银行。
游离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影子银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快速扩张,融资总规模约为30万亿元左右,略高于五大国有银行贷款总规模。影子银行快速扩张隐藏了潜在的信用危机,2011年8月以来,浙江温州、河南郑州、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先后爆发民间金融危机,最后在地方政府强力介入下才暂时得以稳定。面对民间金融危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推动银行业筑好与民间金融之间的防火墙,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开展与民营金融机构的合作。这种重防范、轻合理引导其规范发展的监管理念并没有跳出传统压制、限制民营金融发展的思路。大量的民间资本只能继续以灰色或黑色身份存在,这无疑加大了民间金融运行成本和风险,导致正规金融越压抑,民间金融就越自由快速发展的局面。如果不改革和消除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玻璃门、弹簧门所导致的体制机制障碍,合理地引导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银行、保险、证券等民营金融机构,新一轮民间金融危机还将会爆发,对我国经济金融稳定造成新一轮冲击。
三、我国民营金融机构的主要优势与弱点
民营金融是相对于国有金融而言,但并不是国有金融机构中非国有持股部分,在这里,众多分散的中小股东并不能对国有金融机构经营和管理发挥决策和主导作用。民营金融机构是由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其资本在机构中占据主导或主要控股地位,经营管理行为自主决定,风险自我承担,优势与弱点同样明显的一种原生态金融。
(一)原生态型
民营金融机构主要诞生在正规金融普遍缺乏区域,这些区域的货币化、商业化和市场化程度较低,实体经济经营规模较小,信用信息分散且流动相对滞后,需要大量小额、分散、流动性较高的金融服务。正规金融机构在这些经济薄弱领域设立分支机构,很难与零星、分散的客户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获得相关信用信息需要支付大量的搜索、整理等方面的成本,不能充分发挥大型正规金融机构规模化经营的比较优势。相比较而言,民营金融机构源于民间原始的、散发着自然浓厚乡土气息的信用融资需求,在其诞生的早期是一个过渡性、转轨性和阶段性的金融制度安排,主要对广大农村地区、农户和中小微企业等薄弱领域、薄弱地区提供服务,体现草根性、基层性和内生性的原生态型信用本质。
(二)机动灵活性
大型金融机构为大型企业大项目提供服务,小型金融机构为小型企业提供服务,这是世界各国金融机构演进过程中自然分工的结果,它是不同规模金融机构具有不同的经营特点和比较优势所决定的。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凭借自身较大的规模优势、较高的管理能力和较强的资金运作能力,能够承受较大经营风险,很容易获得规模报酬,主要对大型企业大型项目提供服务。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现有民营金融机构是自发诞生的,所要求的市场准入的门槛相对较低,经营规模较小,所能承受的风险也较小,但具有经营机动灵活的特点,很容易与农户、小微企业建立良好合作关系,提供小额、期限相对较短且流动性较高的信用资金,满足其差异化的融资需求。
(三)无担保性
金融机构是以经营资金为主要对象的特殊企业,对贷款发放有严格限制的标准条件,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担保,为贷款偿还提供保证。大型企业具有较大规模经营优势,很容易满足借款条件,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相比较而言,农户主要分布于农村地区,由于地理位置限制,所拥有的财产价值较低,能够提供的抵押能力有限。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普遍处于创业前期阶段,经营风险较大,所拥有的资产价值较低,没有规范经营的财务信息。正规金融机构基于成本和风险的考虑,只给予农户和中小微企业较少的融资支持,这导致二者主要依赖于民营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资金支持,这是一种基于信誉、血缘、地缘、友缘的无担保关系型融资。民营金融经营比较灵活,很容易与农户、中小微企业建立相互信任的长期合作关系,提供无抵押担保信用融资,有效解决借贷市场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信贷配给,弥补大型金融机构所留下金融服务的空白。
(四)市场性
存在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民间金融屡禁不止的原因是我国经济薄弱领域金融服务普遍缺乏。面对广大小额、分散、流动较高的资金需求,正规金融存在严重的供给不足,难以满足薄弱领域正常的金融服务需求。这种状况主要是我国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所造成的,正规金融机构数量有限,提供金融产品单一,存在严重利率管制,导致信贷市场存在严重的信贷配给。相比较而言,民营金融机构是由民间资本自由发起成立的,是一种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性金融机构,特别是灰色与黑色金融机构基本上不存在市场准入限制,它们的信用资金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由使用,以满足不同经济主体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其中利率成为调节资金供给与需求的主要价格机制,基本上体现了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市场原则。民营金融因此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最直接、最彻底的领域。
(五)脆弱性
金融发展与金融风险是同一问题的两面,发展必然伴随着风险的出现。民营金融机构源自于民间自发性内生性的金融服务需求,其快速发展同样滋长了脆弱性,特别是在国家监管部门任其自生自灭的条件下,民营金融机构的脆弱性更加突出明显,这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所造成。一方面,大多数民营金融机构服务对象是风险较高的群体,高利贷成为普遍现象,这无疑加大农村地区的生活、生产成本和中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同时也加大了贷款收回的风险。伴随着经济周期变化导致经济繁荣与衰退的交替,当经济面临不确定性加大时,容易滋生贷款对象的投机性、庞氏性的融资需求,这导致贷款回收存在较高不确定性。另外一方面,民营金融机构小微型、经营风险较高等特点,在筹资市场上很难与大型金融机构竞争,当面临不确定性经营风险加大时,导致信用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周期存在严重的不匹配。如果人民银行和大型金融机构不对其提供流动性支持,民营金融机构是难以利用筹资市场解决所面临的流动性困难,这容易导致民营金融机构因流动性不足而出现倒闭,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显然,我国民营金融机构普遍存在脆弱性,是我国金融领域体制机制障碍所造成的,这加大了民间金融正常运行的风险,对经济金融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四、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理论与实践障碍
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经历了鼓励、禁止取缔、再鼓励的伏起宕跌演进历程,这既有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方面所造成的制度性障碍,也有我国金融实践方面的困境,这导致我国民营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在夹缝中寻求生存,难以通过阳光化、规范化的经营,逐步成长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撑和服务保障。
(一)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理论障碍
建国后,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在公有制思想的指导下,建立高度集中的大一统金融体制,这种金融体制把民营金融当作异类,完全剥夺了民营金融的基本生存权。改革开放后,伴随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开始向市场经济转轨过渡,我国对大一统金融体制进行改革,但这是在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进行渐近式的改革,对民间资本成立金融机构始终持有不确定、不明明朗的态度。每当部分地区出现金融风险的发展态势时,民营金融机构往往成为最后的受害者。特别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温州地区的民营金融机构获得了蓬勃发展,其灵活的经营模式对正规金融机构经营构成了竞争威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为了维护、保护国有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打压限制,最后被迫关闭、被合并与兼并,逐步走向灰色区域。
在非公经济蓬勃发展并对GDP贡献占据主导地位的状况下,金融领域由于经营的特殊性,存在更为严重的姓公姓私、姓国姓民的思想束缚和理论束缚,严格限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民间资本只有走向地下、进入灰色区域继续生存,从而构成了我国独特、奇特的民间金融现象,这在世界各国的金融发展史也实属罕见。
(二)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实践障碍
我国金融机构分布主要与五级行政管理体制相匹配,自然形成层层分支式组织结构,这导致上下级之间存在层层委托代理,金融管理信息不对称不可避免,造成金融管理信息滞后,这无疑加大金融运行的成本。特别是县城以及乡镇一级金融发展普遍存在管理不足的现象,这不仅加大了基层金融服务的缺失,也导致基层金融风险加大,难以形成正常的金融危机风险预警机制和防范机制。面对基层金融风险出现时,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基于风险、监管成本、监管信息等方面的考虑,首先禁止和取缔基层金融机构特别是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上世纪80-90年代,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就是采用这种方式限制各种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
2006以来,伴随四大国有银行商业化经营和股份制改造,在县域和落后地区留下大量金融服务空白,民营经济、三农经济、中小微企业存在巨大的资金需求缺口,只能求助于民间金融,由此形成的倒逼机制,要求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解决民生领域金融服务缺失的困难。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重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贷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小微型民营金融机构,表面上看民间资本受鼓励进入金融业,但实际上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限制民间金融发展。其中,村镇银行要求大型银行机构参与发起设立;小贷公司只贷不存,防止其规模扩张。截至2013年3月31日,全国成立村镇银行共有903家,小贷公司6555家,并且主要分布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对于全国37334个乡镇金融需求无疑于杯水车薪。其中,小微型金融机构贷款规模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仅江苏和浙江两省小贷公司的贷款占全国比重高达31.13%。
2012年,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实施细则,但相关政策的实质性内容并没有突破姓公姓私、姓国姓民的体制性障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玻璃门与弹簧门现象并没有从实质上得以解决。结果,现有民营金融机构只是局限在小贷、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典当以及私募股权等几类,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租赁等主要金融领域基本上是国有金融机构一统天下,民营资本只能参与入股,而不是由其主发起设立金融机构,这导致金融市场化改革普遍存在困难。
五、加快推动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几点建议
金融是现代经济运行的核心,我国要推动实体经济的转型、转轨,就必须以党的十八大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为指导,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合理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成立形式多样的民营金融机构,弥补正规金融所留下的金融服务空白,满足不同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才能充分发挥金融资源对实体经济的配置和引导作用,实现城乡、区域一体化的统筹发展。
(一)要从观念上改变金融机构须有国营、国有的经营观念
金融风险的出现与所有制无关,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要逐步打破国有与民营的分别界限,消除所有制认识误区在金融领域的负面影响,统一为金融机构。要打破国有金融机构高度集中垄断的现实状况,合理地引导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民营金融机构,推动地方金融特别是基层金融、县域金融市场化改革,消除其金融高度压抑状态。
(二)破除政策法律方面的体制机制隐性障碍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作为我国金融业的主要管理者,需要推动放权让利的金融体制改革,降低民营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门槛,特别是要消除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玻璃门与弹簧门现象,完善金融发展的差异化政策,加快金融管理制度建设,为民营资本主发起设立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
(三)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调整与整合
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的职能,履行好法律赋予职能与职权,实施好货币政策宏观调控职能,改变依赖信用资金计划控制进行宏观调控的计划手段,为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留下合法的空间。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职能,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金融监管部门,代替目前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部门联系会议,改变目前分业垂直的监管模式,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为民营金融机构发展提供务实有效的政策支持,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
(四)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调控权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金融调控权、监管权和发展权,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地方性金融管理部门,填补地方金融监管缺失,有效地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引导和管理,与国家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形成分层有序的金融管理体系,共同推动民营金融机构发展。强化和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金融风险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
(五)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支持民营机构的发展
地方政府部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整合金融信息资源,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推进地方信用体系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动建立民营金融机构运行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对民间融资动态跟踪,确保民营金融机构稳定运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民营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民营金融机构经营负担。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的发展。制订支持和鼓励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拓宽薄弱领域、薄弱地区的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