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2008)

2024-05-09

1.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200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管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户口由市外迁入本市和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户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口迁移进行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第二章 市外人口迁入第四条 下列因工作关系转入本市的人员准予迁入户口,户口迁入本市后,户口应落在单位集体户内:

  (一)经本市组织、人事、劳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招调的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标准的干部、工人。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在本市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干部。

  (三)出国留学归国后到本市工作的留学生。

  (四)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标准的大中专院校和部属、省属技校毕业生。第五条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迁入户口:

  (一)结婚满五年的配偶。

  (二)户口在外地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的。

  (三)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生活的父母亲,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子女落户的。第六条 符合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驻珠部队现役军人家属,准予迁入。

  随军家属属于在职干部、工人的,必须办妥工作调动后方准予入户。第七条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户口:

  (一)取得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的。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和固定住所。

  (五)最近在本市连续暂住满五年以上且在本市连续缴纳满五年的社会保险金。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迁入户口:

  (一)原从本市迁出的在市外工作,离、退休后回本市定居的干部、工人及其不在职的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子女。

  (二)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

  (三)本市生源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家庭主体在本市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和中途退学学生(含自费生)。

  (四)从本市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原户口所在地入户)。

  (五)异地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需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复员、退伍军人。

  (六)由上级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不在职的配偶。

  (七)原户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

  (八)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本市高等院校学生在就读期间,其户口入在学校集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毕业后按就业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两年内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第九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收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孩,准予迁入户口。第十条 父母双亡,在外地无其他亲属依靠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孤儿,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人员,必须投靠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亲属生活的,凭有效证明准予迁入户口。第十一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专项入户政策时,应当召开联席会议,由需要引进人才的部门和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市公安局等部门参加,拟定相关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 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和其他私营企业人员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入户:

  (一)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年纳税每20万元可申请1人入户,最多可申请3人入户。

  (二)其他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最近3年纳税累计200万以上,可以申请3人或3人以下入户。

  上述企业人员入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在该企业工作3年以上,并已在该企业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金的大专以上学历员工。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企业纳税入户申请每个企业只能办理一次。第十三条 凡迁入人员,必须无严重犯罪记录和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2008)

2.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口迁移管理,使人口增长、人口结构与经济发展和城市整体规划、建设相适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户口由市外迁入本市和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户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口迁移进行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第二章 市外人口迁入第四条 下列因工作关系转入我市的人员准予迁入户口:
  (一)经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招调的干部、工人;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在我市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干部;
  (三)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归国后到本市工作的留学生;
  (四)计划内接收大中专院校及国家部属、省属技校毕业生。第五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迁入户口:
  (一)不属干部、工人或已离退休的配偶(属在职干部、工人的按工作调动办理);
  (二)母亲户口已在本市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三)父亲户口在本市,母亲死亡或父母离异、离婚证书写明由父亲抚养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四)已离退休或男六十周岁、女五十五周岁以上无其他子女依靠的父母。
  已入户的集资建房者和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入户的人口,在建造、购买住房或单位分配固定住房之前,其配偶、子女、父母申请入户不适用上款规定。第六条 符合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驻珠部队现役军人家属,准予迁入。
  随军家属属在职干部、工人的,必须办妥工作调动后方准予入户。第七条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聘请或雇用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计划外合同工厂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外地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有本市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以及本市“三资”企业外方投资者的国内亲属,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市政府每年核定的指标内准予迁入:
  (一)在本市连续居住满5年,并在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人口登记,领取暂住证连续满5年;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固定职业;
  (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
  (六)无违法犯罪记录。第八条 内联企业派驻本市的管理骨干和生产技术骨干,以及外地在本市独资企业的干部、工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市政府每年核定的指标内准予迁入户口:
  (一)属派出企业非轮换的在编干部、工人;
  (二)派驻本市工作满两年;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男性五十周岁以下,女性四十五周岁以下(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第九条 外地国家机关驻本市办事处属于非轮换制的正副职领导及主要骨干,在核定的人数内准予迁入户口。其中省级机关办事处三至五人,地级机关办事处二至三人。需要调整入户人员的,按定额先出后进的办法办理。按照上款和第八条规定迁入人员的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子女按本规定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入。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内销和外销商品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准予迁入户口:
  (一)所购商品住房是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享受购房入户优惠,房地产开发公司持有市公安局签发的《售房入户许可证》、向社会公开发售的商品住房;
  (二)业主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未满十六周岁的亲属,父母必须有一方户口在本市);
  (三)入户者是非在职的干部、工人;
  (四)业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符合上款规定准予迁入人数为:每套建筑面积三十至五十平方米的一人,五十以上至七十五平方米的二人,七十五以上至一百平方米的三人,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四人。
  西湖城区购买别墅用地入户参照本条规定办理。三灶管理区集资建房入户按原来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迁入户口:
  (一)原从本市迁出的在市外工作,离、退休后回本市定居的干部、工人及其不在职的配偶和子女;
  (二)本市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
  (三)本市生源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家庭主体在本市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和中途退学学生(含自费生);
  (四)从本市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原户口所在地入户);
  (五)异地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需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复员、退伍军人;
  (六)由上级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不在职的配偶;
  (七)原户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
  (八)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我市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和外国人。

3. 珠海户口市内迁移办理条件

珠海市户籍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批准招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在市内迁移户籍:无自有房产,因工作变动迁移户口;户口在珠海市高校学生集体户内的;珠海市户籍人员,因购买商品住房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者入住住房保障部门统筹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改变了居住地,可以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一、落户一定要本人录指纹吗
户口迁移需要录指纹只是个别地区试点,大部分地区不需要。公民因购买商品住宅房、投靠直系亲属、工作调动、投资经商办企业、被企业招聘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市的,需经迁入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一、凡在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公民,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所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直系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二、凡与企事业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统筹金的,准予迁入。所需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和社会统筹金凭证、居民身份证。三、夫妻分居,直系亲属投靠,准予迁入。所需证明材料:结婚证(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是指:夫、妻、子、女、父、母。四、工作调动入户: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或调入的人员,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迁入;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异地调动的人员,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迁入。所需证明材料: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调令;省市组织部门的任职命令;垂直管理单位的调令或任职命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五、投资纳税入户1、在城市投资、经商、办企业的外地公民,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年纳税额度的,本人和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户口可迁入。所需证明材料:申请人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子女父母关系证明,迁入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2、外地公民在城市投资、经商、办企业,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经营年限和年纳税额度的,可申请经营生产实体录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入户。所需证明材料:需凭纳税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及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申请入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申报入户。
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自己提取
住房公积金可以自己提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自住房改造、大修的,应当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退休,提供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劳动关系终止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出境定居,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户籍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租金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1、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2022义乌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义乌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1、中等偏下收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一个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2、城市户籍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3、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含),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的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珠海户口市内迁移办理条件

4. 2019年珠海市户口迁入手续与迁入条件规定(户口咨询电话)

 办理条件
  
  
  1.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2.夫妻投靠入户
  3.回国(入境)恢复户口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定居入户
  4.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入户
  5.调动、录用的干部、工人入户
  6.随军家属入户
  7.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异地入伍)
  8.积分入户、优秀农民工入户
    
  9.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10.留学生入户
  1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
  12.港澳地区出生子女申报出生入户
  13.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回原籍落户)
  14.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15.收养小孩入户
  16.生产科技型、科技型等类私营企业人员入户
  17.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办理入户
  
  
  办理材料
  
  
  珠海户口迁入的办理材料面向不同的入户类型人员是不同的,具体的办理材料请查看下面的子文章。
  珠海各类型人员办理入户材料一览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材料,直接到派出所窗口申请
  2.受理:派出所窗口核查、收取申请人材料。
  3.审批:派出所窗口受理后提交户政中心领导审批,户政中心审批完后派出所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
  4.办结:符合规定的派出所窗口签发新的户口本、申办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点
  
  
  白蕉派出所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星期三中午不休息),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白蕉镇同心中路143号
  联系电话:0756-5506237
  珠海市派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一览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6~1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
  
  

5. 珠海入户口规定

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入户珠海:1、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准予迁入;2、连续居住满五年、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五年、合法稳定住所;3、被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定的人员。【法律依据】《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第五条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迁入户口:(一)结婚满五年的配偶。(二)户口在外地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的。(三)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生活的父母亲,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子女落户的。

珠海入户口规定

6. 珠海市户口市内迁移办理流程

 珠海市户口市内迁移办理流程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珠海户口市内迁移办理流程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市内户籍招调: 
    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审核资料;确认无误后,予以登记。
     市内改变居住地: 
    商品房(备齐所需资料后,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审核资料;确认无误后,予以登记);
    公租房(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核实申请人实际居住在该公租房后办理迁户)。
     市内户籍招调迁移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审核资料。
    第三步:确认无误后,予以登记。
     市内改变居住地迁移  办理流程 
    (一)商品房
    1、购买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审核资料。
    3、确认无误后,予以登记。
    (二)公租房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经拟迁入地派出所核实申请人实际居住在该公租房后。
    3、将户口迁至公租房所在居(村)民委会员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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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珠海市内户口迁移办理材料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在我市有固定住房的,户口必须迁到固定住房所在地,无固定住房的,户口迁至单位集体户。具备以下资料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1、本人《户口簿和迁入地户主《户口簿;
2、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招工、招干或调动工作证明;
3、有固定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二)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户口原属于我市大中专院校招生迁入我市的,凭市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介绍信、《入户指标卡或劳动部门的《招收合同制工作介绍信(或《合同制工作流动介绍信)、本人《毕业证书、本人户口簿和单位《集体户口簿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由派出所报送治安支队户政中心核准。
(三)夫妻投靠,十八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母,符合条件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户口迁移所需资料: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已明确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
(四)在我市购买成套商品房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改变了居住地人员凭本人《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已明确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房地产权证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资料齐备当场办理。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本人与珠海市住房委员会或珠海市公产房管理中心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缴费记录、发票办理。多个业主合资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只允许一个家庭户迁入。购买二手转让房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必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
(五)户口已在同一个家庭户的,只有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户口可申请随迁。其他亲属关系的户口不能随迁,由该户户主动员其迁往实际居住生活地后,才允许办理上述人员户口迁移手续。其他亲属关系人员没有立户条件或投靠直系亲属且户口不能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户口应迁往社区集体户内。
(六)户口原在单位集体户现已失业或立户住宅已转让给他人,既不能入单位集体户,又无条件重新建立家庭户的人员,在我市农村有固定住房的,经居(村)委会同意后,可凭《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申请户口迁移,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可当场办理。
(七)符合《珠海市社区居委会集体户管理办法(珠公发[2003]329号)规定的,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到社区居委会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查实后,由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珠海市内户口迁移办理材料

8. 珠海户口迁入最新政策

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入户珠海:
1、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准予迁入;
2、连续居住满五年、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五年、合法稳定住所;
3、被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定的人员。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准予迁入:
(一)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
(二)本市源就读大中专院校、技校中途退学、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的;
(三)本市户籍人员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
(四)异地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需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复员、退伍军人;
(五)由上级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及其不在职的配偶;
(六)原户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
(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准予迁入的其他情形。 本市高等院校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申请迁入的,其户口落在学校集体户,毕业后按照就业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两年内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学生集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相关人员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申请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