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做基金资管计划的公司都有哪些?

2024-05-09

1. 可以做基金资管计划的公司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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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做基金资管计划的公司都有哪些?

2. 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是属于私募吗?

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属于私募吗?
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和私募的固定收益的项目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首先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是证监会批准开展类信托业务的一个载体,他不能做广告,不能对市场公开募集,目前募集的手段主要是通过第三方理财和券商营业部进行销售的,从募集的形式来说,属于半公开,与信托类似。
那么什么是私募,私募广义上来说就是股权投资,但你所说的应该是固定收益类的私募基金,一般项目上面都是以债性的形式体现的。募集也通过第三方理财等途径,与传统的私募针对某些特定人群募集有所不同,但目前也不算是在公开市场上募集,因此也是合理合法的。

总结以上: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和私募固定收益产品基金有着不同的载体,但拥有相似的募集渠道及投后管理,和相关披露方式。但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是证监会特批的,属于一种有别于信托及私募以外的一种新的载体。在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风险程度上来说,他是跟接近于私募固定收益产品,属于高风险的固定收益理财产品。


结论: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是有着私募性质但不属于私募的新的载体。

3. 请问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资管,信托有什么区别?是不是并列的?

基金专户:
基金专户理财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活动。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专户理财类的运作方式似于私募基金,乃针对公募基金而言。
  分为一对一专户和一对多两种。即每一个管理人员对应一个客户,或一个管理人员对应多个客户。

资管: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
资管产品
资管产品
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与信托产品相比,资管产品的区别主要是:
(1)本质相同,只是通道不同,即发行主体不同:一个是信托公司,一个是资产管理公司,系公募基金公司的子公司,目前全国有68家有这样的资格发行(截止2013年);
(2)监管不同: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3)报备次数不同:信托报备银监会1次,募集满即可成立;资管计划要报备2次,募集开始时报备1次,募集满
资管产品
资管产品
后验资报备1次,验资2天后成立;
(4)小额数量不同:信托300万以下小额50个,资管计划小额可以有200个。
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资管项目具有以下优势:
(1)收益方面:[3]资管业务是去年下半年才开始放开的业务,目前正是需要大力拓展市场的时候,为了提高竞争力,资管公司对融资方收费会尽量稍低,给到客户的收益尽量稍高,例如同类型的产品一般资管产品会比信托高0.5%/年左右。
(2) 安全度方面:目前做这类项目的都是资产管理公司挖的信托经理及本公司具有多年金融行业风控的人员,行业经验深厚,一般情况下,安全度高的产品能给到的融资成本随市场变化越来越低,也偏向于给资管公司做融资,目前这32家资管公司都是做第一波项目,选项目时的要求会比较谨慎,对项目的资质要求比较高,因此对于想配置性价比高的固定收益项目客户来说也不失为一个选择的方向。

请问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资管,信托有什么区别?是不是并列的?

4. 资管计划可以公开销售吗

一、资管计划vs.私募基金vs.信托计划比较

(一)主要监管法规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单一客户合同准则》《特定多个客户合同准则》、“26号文”、《八条底线细则》。

2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定向实施细则》《集合实施细则》《八条底线细则》。

3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募暂行办法》;"7办法2指引"《登记备案办法》《信披办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募集办法》《投顾业务办法(未出台)》《托管业务办法(未出台)》《外包业务管理办法(未出台)》《内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个指引。

4信托计划
《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三)关于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的投资

《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

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非上市公众司监管问答—— 定向发行(二)》:

单纯以认购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司的股份发行。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司定向发行。

(四)关于合格投资者资格及投资者数量限制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特定多个客户资管计划2-200人。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资管计划2-200人。

私募投资基金: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契约型1-200人、合伙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

信托计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信托计划2-50人

(五)关于份额转让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私募投资基金:
无详细规定

信托计划:
柜台办理受益权转让

(六)关于开放申赎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单一计划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个客户计划每自然季度最多开放一次

私募投资基金:
无限制;
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

净值低于1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

二资产管理计划合规要点解析

主要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主要的监管发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沪证监基金字[2014]28号)
《上海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通报(2014年8月28日)》
《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

(1)、合格投资者

(一)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上述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资产委托人数量

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发生份额转让、开放参与和退出的,不得导致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人。另外,《试点办法》规定的“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因与《基金法》冲突,不再适用。

根据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通报》,资产管理人不得通过发行母子计划或分期同类产品的形式规避200人上限(作为受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母计划”,作为委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子计划”)。

(3)、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资产管理人与单一资产委托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如果根据资产委托人的书面指令进行投资,应当要求资产委托人书面承诺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并要求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对资金投向和交易对手的调查、验证责任,明确认可资产管理人仅承担必要的账户管理、资金划拨、信息披露、协助配合等事务性职责,还应当对根据其书面指令实施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并承诺接受延期分配和/或现状返还、自行负责变现等风险承担原则。

(4)、通道业务的尽调和投后管理

开展单一事务管理类资产管理业务时,资产管理人不能免除以下部分职责:

1)尽职调查。资产管理人应当从合作方遴选(准入)、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交易背景及结构合法合规等角度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中,合作方遴选机制应参照执行26号、28号文的要求,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主要依靠合作方的书面承诺做合理性判断,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交易背景和交易结构做合法合规性审查。

2)投后管理。除负责账户管理、资金划拨等事务性工作外,资产管理人应当从防范利益冲突、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着手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投后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监督、信息披露、报告监管机关。

(5)、委托财产规模

《试点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规模是指初始状态下的限制,在投资运作期间,因为单位净值随市场行情变动、资产管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等原因导致委托财产规模超出上述上/下限,不应当认定为违规。但是,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开放参与和退出等原因导致超出上述上/下限。(例如提前还款)

(6)、非货币财产委托

《试点办法》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信托法》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根据《试点办法》及《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委托财产不限于货币资金形式,也可以为非货币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但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除外。

接受非货币财产委托在实践中仍为理论探讨,鲜有案例。

(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账户独立
独立于固有财产,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不建议使用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形式。

2)损益独立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应付税费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

3)债务独立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其债权人不得主张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4)破产隔离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8)、初始销售

1)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募集账户)
①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②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
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销售资金划转
投资者账户===>募集账户===>归集账户(或有)===>资金账户(托管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包括不得用募集户资金进行任何现金管理类投资。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成立前,不得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等投资活动,即在非公开发行获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情况于证监会备案前,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认购方的资金募集到位并成立之后再缴付认购款项。

3)期间利息的处理
① 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有公允合理估值: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应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
② 投向非标准化资产: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或在第一次收益分配时)返还给投资者。

4)认购参与费用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参与费用)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初始销售或开放期募集结束后,收取的认购参与费用不向资金账户划转,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从收取的认购参与费用中向销售机构支付销售服务费用或其他合理费用。

(9)、开放参与/退出(追加/提取)

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
净值低于1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
单一资管计划:提取委托财产同理

(10)、禁止违规推介销售
1)不得保本保收益

2)不得公开推介销售
① 宣传推介的对象须为合格投资者
② 宣传推介的范围须为特定主体

3)不得违规拆分
资产管理人不能主动发起、委托合作机构发起或通过变更登记等方式,认可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大拆小”、“长拆短”、“收益权拆分转让”等违规销售形式。

(11)、投资(财务)顾问

1) 业务资质
不得聘请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财务)顾问。

2)违法违规交易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与投资(财务)顾问本身或其管理的其它产品之间直接或间接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由投资(财务)顾问实施投资决策和委托交易,资产管理人必须保留合规审查权,并严格留痕。

3)费用支付
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财务)顾问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投资(财务)顾问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4)信息披露
关联交易披露等。

(12)、禁止商业贿赂

1)与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的商业贿赂
资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融资方的资金贿赂。

2)与投资者之间的商业贿赂
以输送利益为目的,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销售给特定投资者,其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

3)与销售服务机构之间的商业贿赂
组织出境旅游、超规格度假等高消费活动、有从业人员或合作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

(13)、外包服务机构

1)外包服务及业务资质
外包机构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提供销售服务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资产管理计划外包服务
销售、支付结算、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

3)外包业务独立
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

(14)、现状返还及延期

实现现状返还应当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做到法律权属转移。
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能够合法合规地进行切分和权属转让,且相关主体能够就切分和返还方案协商一致,那么现状返还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1)到期时,能够对计划财产进行切分和权属转移,则由管理人、委托人、托管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签署非现金资产的转让协议,并完成占有转移、资产交割、过户登记等权属转移程序。

2)未到期时,不能对计划财产进行切分和权属转移,则可以约定延期直至能够变现并分配,延期期间由管理人或委托人负责财产变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参与谈判、诉讼/仲裁等,变现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

(15)、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

1)期限错配
即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如3个月、6个月)进行滚动发行或开放,资金投向存续期比较长(如3年、10年)的标的(如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份额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与投资标的的存续期限、约定退出期限存在错配,且资金来源与项目投向无法一一对应。

理论上讲,对于滚动发行募集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投资项目的(“长拆短”),如果每笔资金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可以不视为资金池。但是在目前监管环境下,任何“长拆短”的期限错配都存在被认定为违规的可能,除了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以外,还必须特别注意前一期兑付的本金、收益应当完全来自融资方还本付息或投资产生的现金流,而不是后一期投资者的参与资金。

2)混同运作
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例如多个资产管理计划交叉投资于多个标的资产的情形,即“资金池”对接“资产池”。

二是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例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分成若干“子账户”,虽然每个子账户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但共用一张财务报表,未单独建账核算。

3)分离定价
即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净值进行分离定价;例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资产后,虽然发生了投资损益但未进行估值,之后资产管理计划开放,管理人自行确定以单位份额净值1元接受投资者参与,造成实际价值与人为定价的背离。

对于投资标准化证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如果能够进行公允估值,投资者按照净值参与、退出,且退出资金没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证,则不属于资金池。

5. 风投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区别

风投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区别:
  风投是做风险投资的 比如什么创业资金什么的;基金公司就是一般意义上我们总说的基金公司 分公募私募什么的;信托公司里包括基金公司 因为基金就是一种信托关系;资产管理公司是管理资产的 尤其是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意义不同 国内的资产管理公司大多是管理国有资产的 国企下面开一个资产管理的子公司。

  1、信托:信托是基于信任的一种财产管理金融工具,特点是有委托人、受托人、收益人三种角色——其他的金融工具和法律架构通常没有受益人这个角色。
信托金融世界的百货超市,理论上啥都可以往里装。有权益类、信贷类等各种类型的信托产品通过信托计划发出来;在形态上,有PE信托、房地产信托、融资租赁信托等等。

       2、基金: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狭义的基金,尤其是财经媒体提及最多的基金,其概念是“证券投资基金”,是把二级市场上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等证券做成一个组合,形成一个新的标准化的证券投资产品,这个新的投资产品可以向一般投资者募集并在二级市场上交易(开放式基金还可以赎回)。

  3,风资:专门风险基金(或风险资本),把所掌管的资金有效地投入富有盈利潜力的高科技企业,并通过后者的上市或被并购而获取资本报酬的企业。

  4,资产管理:通常是指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凡是主要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称为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务院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成立的以解决不良资产为目的的金融性公司,也是在资本市场上运作的投资银行类公司。

风投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区别

6. 资产管理计划中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能起到什么作用

1、资产管理计划中的管理人起到的作用: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3)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5)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6)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7)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资产管理计划中的托管人起到的作用:
(1)安全保管委托财产;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3)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扩展资料:
1、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投资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它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2、资产管理业务的种类:
(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要区分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产管理业务

7. 理财观察、资管“刚兑”、垃圾债违约,让你看到了什么?

债券成大资管主要配置资产被称为未来最具发展潜力之一的大资管行业,截至2015年底管理规模已达38万亿元,相当于去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67.67万亿元的一半。具体来看,公募基金占8.34万亿元,券商资管占11.89万亿元,私募基金占5.07万亿元,基金专户4.16万亿元,基金子公司专户8.57万亿元,期货资管0.1万亿元。
  
关于资金投向问题,相关数据显示,债券是资产配置的大头。据不完全统计,其中约5.98万亿元投向债券,3.84万亿元投向股市,1.51万亿元投向信托计划,此外还有银行委托贷款、票据等。
  
事实上,2015年资产管理行业的资金汹涌流入债市。表现最明显的就是,与股票型产品发行低迷相反,债券策略产品受到投资者热捧。据某券商营业部人士反映,券商固收型资管产品在销售中受到投资者追捧,常见“秒杀”。收益方面,债券策略型券商资管产品今年一季度跑赢同类机构产品,前十名中占去半壁江山。
  
债券型基金同样火热。根据私募排排网数据统计,2016年一季度新发行债券策略基金共168只,数量已超过2015年全年发行数量(200只)的八成。从产品类型来看,券商依然是债券策略产品的最大发行机构,产品数量多达110只,占比超过六成。
  
私募排排网研究员杨建波认为,一季度债券型私募基金新发行量大幅增长,与一季度股市暴跌、弱势震荡有一定关系。他称:“经济较差的环境下,债券投资收益好于股票收益。今年以来,私募基金发行受股市影响较小的债券类产品和量化投资产品比较多,尤其是券商资管更倾向于发行低风险产品。”
  
一方面是投资者的“买债”热情有增无减,一方面是国内信用债违约风险事件频频被曝出。自今年以来,债券违约的频率明显加大。继南京雨润短融未能足额偿付、构成实质性违约之后,近日,东北特钢也被爆陷入债务危机,并迅速成为信用市场上新的热点。业内人士指出,信用违约是债券投资不得不面临的风险,并且信用风险暴露趋于常态化。
  
海通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姜超对此表示,除了估值风险和兑付风险,相关债券暂停交易将导致机构难以出货止损,对货币基金等流动性要求较高或即将到期的产品损伤较大;若出现兑付风险的主体采取暂停交易措施,需防范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双重冲击。
  
据了解,自2014年超日债违约开始,我国公募债共发生违约事件16起,覆盖民企、央企、地方国企等各类主体,扩散至短融、中票、公司债、企业债等各种债券类型。“受经济下滑、企业承压加剧的影响,债券投资者面临的违约风险越来越大。”德晟资本分析称。
  
对此,杨建波指出,债券违约事件增多环境下,意味着投资者要承担更高的风险,投资者也将会要求更多的风险补偿,债券收益率有望继续上升,而对于资质不佳的企业来说,发行债券的价格也会更低,收益率更高。
  
值得一提的是,已披露年报的10家上市银行数据显示,各行债券投资增速明显提升,这主要是受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的影响。业内普遍认为,出于收益率相对稳定以及资本考量,银行利率债配置意愿难衰减。
  
踩雷概率大增基金如履薄冰
  
债市风险愈演愈烈,资管机构受到的挑战越来越大,其中公募基金作为投资“大头”受到的波及也较为直接。随着越来越多的违约事件发生,债券基金踩雷的概率大增。固收类基金旱涝保收的时代一去不复返,如何加强信用风险的防范成为摆在基金经理面前的难题。
  
4月11日,中国铁路物资股份公司发布公告称,由于该公司业务规模持续萎缩,经营效益有所下滑,正在对下一步的改革脱困措施及债务偿付安排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鉴于此,该公司相关债务融资工具于当日起暂停交易,待相关事项确定后,再申请恢复交易。一天之后,浙交投发布子公司债务违约的公告。
  
债券违约现象密集出现,部分基金也因此不幸“踩雷”。相关媒体根据去年年报的统计表明,3家基金公司旗下的4只债基或许被牵扯其中,它们总共持有债券的市值合计为1.11亿元。具体说来,易方达基金旗下的易方达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A与长城基金旗下的长城久盈分级债均持有“13铁物资MTN002”:其中,易方达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A持仓总量为50万张,持仓总市值为5037.50万元,占基金净值比例为4.91%,占债券市值比是2.78%;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持仓总量为40万张,持仓总市值为4030.00万元,占基金净值比例为7.88%,占债券市值比是7.32%。
  
此外,万家基金旗下的货币市场基金万家现金宝与混合债券型基金万家双利债券均持有“15铁物资SCP005”,两只基金持仓总量分别为15万张、5万张,持仓总市值分别为1500.02万元、500.95万元,持仓市值分别占基金净值比例为5.03%、6.15%,占债券市值比例分别为11.28%、7.51%。
  
“信用债违约事件正成为债券基金不得不规避的"地雷"。从构成实质性违约的山水水泥、东北特钢再到已经暂停交易的中铁物资,真是防不胜防。”北京一位债券基金经理表示,债券违约刚刚开始,信用风险暴露趋于常态化,信用债会出现较大分化,基金投资需要筛选,甚至操作手法都要改变。
  
去年至今发生的十余起违约债券中,基金公司集体“中招”的不在少数。如此前山水水泥中票、雨润短融违约事件中,涉“雷”基金公司在10家以上。
  
债市风险给基金经理头上“悬了一把剑”。“当前风险防范应该置于投资策略的首位,对于资金管理人而言,切实做好信用风险筛查和合理控制久期风险是有效手段。”有基金经理认为,二季度债券操作或需以休整为主,同时可关注后期市场下跌带来的交易机会。信用利差目前已处于极低的水平,加上近期信用事件频发,二季度信用利差走扩概率较大,可适当调整信用债的持仓。
  
对于如何选择债券投资标的,创金合信鑫安保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王一兵表示:“未来在投资信用债时,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将是信用分析的关键,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民企,也适用于国企类别的发行主体,弱化国企或央企背后隐含的政府隐形信用增强因素。不踩雷,将是规避向下折损风险的第一要素。”
  
在债券的投资上,把握好波段性投资机会则成为不少基金经理的共识。上海某中型基金公司的债券型基金经理表示,对风险的管控会成为今年投资业绩好坏的关键。在债券市场信用事件频发和权益市场间歇性巨震的大背景下,努力守住风险底线,同时努力把握出现的每个投资机会,通过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获取超额收益。
  
据悉,为了防止信用债违约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个别基金公司已经对购买即将到期的企业债所占流通盘比例作了规定,如果去除掉机构持有部分后,一旦超过一定比例,就不允许公司交易买入。
  
目前债市投资已经进入新常态,虽然目前损失率仍然不高,但未来会越来越市场化,对基金公司的风控要求将越来越高。
  
债转股重启引资管热议
  
另一债市大事件是国内债转股重启的脚步渐行渐近。作为上世纪末为国企脱困祭出的“利器”之一,债转股在当前不良资产急升的背景下受到高关注。目前来看,关于债转股操作尚存在许多争议,对银行到底影响如何,资管公司能在其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也正在讨论之中。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随着中国经济转型进入深水区,中国推进高负债企业去杠杆化的迫切性提升,债转股被认为是解决债务问题的开端。
  
中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出席二十国集团(G20)华盛顿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主席国新闻发布会期间曾经表示,中国正在酝酿改革给全社会降杠杆,比如外界正在讨论的债转股,但还没有确定实施方案。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出席4月14日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记者会上也表示,债转股是项新政策,细节仍在讨论。
  
虽然债转股是处理不良资产的国际常用举措之一,但始终具有争议。高盛在3月研究报告中表示,要想让债转股真正有助于解决中国不良资产的问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债转股需要合理架构并市场定价,比如价格和交易结构需要反映投资风险和回报;其次,长线上,允许债务人获利退出;其三,退出机制到位,退出方式包括上市或并购。海外投资人担心,如果运用不当,债转股措施将给中国僵尸企业继续存活的契机,或是此措施只能短期美化银行资产负债表,无益于消解银行业的长期风险。
  
国泰君安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林采宜日前发表文章称,大部分债转股的结果都是“假股真债”,使得企业去杠杆只是停留在报表上,宏观经济的真实杠杆率被掩盖,实体经济过度杠杆化的风险加大。如果只是通过债转股,把银行的不良债权转移到表外去,没有在财务上对其潜在损失率做充分的处理,那么,宏观经济下行产生的银行坏账风险只是被暂时隐匿了,而不是被化解了,债转股在这里扮演的是自欺欺人的报表魔术师角色。
  
不过,也有行业人士对债转股的实施充满期待。华泰证券分析师罗毅表示,从总体看,债转股有利于实现“靴子落地”的效果,银行的隐含不良资产得到积极处置,企业端的改革得以顺利推进;银行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运作,也将提振市场对于企业发展的信心。
  
目前来看,债转股似乎正渐行渐近,据国开行某高层透露,首批债转股规模为1万亿元,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入选第一批债转股试点。据悉,银行有望自建资管公司承接债务。
  
3月8日,中国最大民营造船厂熔盛重工(现更名为华荣能源)发布公告称,拟向22家债权银行发行141亿股,向1000家供应商债权人发行30亿股,共发行171亿股,以抵消公司的171亿元债务。
  
招商证券认为,尽管现有《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持有企业股权。不过公告表明“银行可以通过债权人"指定实体"持有股权,比如子公司,如若该方法能够实施,或将成为未来不良贷款处置的一种备选方案。”未来不良贷款置换为股权的案例或将越来越多。
 
“具体形式上,或采用债转股试点与投贷联动试点配合。”姜超预计,银行或将成立新的资产管理公司(AMC),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撬动社会资本,直接承接银行债务。其中,该股权投资基金作为GP(普通合伙人),银行理财资金或类似资管计划作为LP(有限合伙人)。
  
部分资管公司也看准了债转股的投资机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张晓松表示,资管公司实行债转股,从法律上看不存在什么障碍。而其他金融机构还存在一些限制,长城资管希望能够成为中国首先的债转股试点资产管理公司。
  
在业内人士看来,债转股要真正落地并起到积极的效果,仍需要经历一系列的监管细则,而一旦其重启的大幕真正拉开,整个大资管的产业链也将顺势而动。
  
打破刚性兑付推动转型
  
长期以来,中国债券市场,尤其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与国企的债券一直都被笼罩在刚性兑付的“魔咒”之下。随着近年来债务违约风险事件频发,部分债券通过政府出面协调帮助发行人、银行和承销商等相关机构解决处置,或发行人债务重组等方式最终实现偿付,但债券市场打破刚性兑付已成为趋势。一旦刚性兑付被彻底打破,整个国内资管市场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事实上,刚性兑付同样已成为资管发展和转型的“拦路虎”。近日一份由光大银行和波士顿咨询公司共同发布的报告披露,过去三年,我国市场管理资产总规模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51%,但在此期间很多资金处于闲置状态。
  
BCG合伙人、中国金融业智库负责人何大勇表示,在我国刚性兑付的环境下,客户资金成本黏性高,客户并不真正承担自身投资的风险,而资管机构难以持续获得匹配的低风险优质资产,从而对资管行业的产品收益率、新增规模和风险管理造成叠加影响。
  
“刚性兑付导致资金价格扭曲,推高无风险收益。伴随着近两年风险事件频发,打破刚兑成为监管与从业者的共识。但打破刚兑难以一步到位,需要监管机构、资管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共同有计划地迎接"后刚兑"时代,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何大勇认为。
  
基金行业呼吁打破刚性兑付的声音也一直存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近日表示,解决资管市场的问题核心在于打破刚兑,推动完成基金产品募集规范成为他到任后最重要的工作。
  
在业内人士看来,打破刚性兑付是国内资管市场成长的必经阶段。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允许债券违约,打破刚性兑付有利于市场的公平和自我调节,未来还会有更多的债券出现违约。如果刚性兑付一直存在,意味着高风险高收益的债券将受到追捧,这显然不利于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也不利于债市的中长期发展。”
 
央企“刚性兑付”的幻想已被打破,此前违约的保定天威集团和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均为央企持股的下属子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更是直接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并持有100%利益的央企之一。而2014年3月,“11超日债”的违约不仅打开了债券市场的潘多拉魔盒,也让信用债刚性兑付成为历史。打破刚性兑付的同时,其可能给市场带来的潜在冲击也不可忽视。虽然债市打破刚性兑付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但违约事件发生后,当事公司也面临各种追偿窘境,这令市场人士开始关注违约发生后的投资者保护和救济途径。
  
上海某债基基金经理表示,虽然目前债市中,真正打破“刚性兑付”的案例寥寥,但伴随着经济增速放缓持续,以及地方政府维持“刚性兑付”难度加大,预计未来几年打破“刚性兑付”的案例会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现在债券市场的投资逻辑,不得不提高控制信用风险的比重,尤其是针对高收益债券的投资,一定要小心其中的违约风险。
  
有基金经理还指出,由于中国债券市场刚性兑付刚刚打破,债券投资者面对的是债券承销商不尽责、投资者讨债无路、持有人会议无用、法律起诉效果不佳的困境。另外,由于中国目前没有对冲信用风险的工具,债权人利益很难保证。
  
未来随着违约债券数量的增多,刚性兑付终将被打破。去年12月25日,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表示,经济在变化,谁也不能保证,买了债券,每一家发债的主体都能够按时兑付,具备一定能力的投资者有一定风险分析的能力,还有风险承担的能力。如果发生风险,那就打破刚性兑付,市场该怎么解决怎么解决。如果都是没有风险承担能力和风险分析能力的投资者进到这个市场的话,一旦发生风险,最后还要政府介入,这就形不成一个市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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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为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为什么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因为为了保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