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的建设宗旨

2024-05-09

1.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的建设宗旨

中国女企协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女企业家服务。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的宗旨是“维权、自律、服务”,即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女企业家守法自律,面向企业,为广大女企业家服务。中国女企业家协会是沟通政府与女企业家的桥梁,是联系女企业家与各界妇女,以及女企业家之间的纽带,是培养、提高女企业家素质的大学校,是女企业家们温馨的家。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的建设宗旨

2.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的理事成员

分布图2015年7月15日,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六届一次理事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陈至立,以及全国妇联、国资委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全国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孟晓驷作了重要讲话。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李谠当选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会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董事姜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董事、副总经理黄文林当选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常务副会长。黄文林兼任第六届理事会秘书长。第六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会长:李 谠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常务副会长:姜 华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董事黄文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董事、副总经理秘书长:黄文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董事、副总经理

3.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的组织章程

二0一0年六月第一章总则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女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WOMEN ENTREPRENEURS,缩写:CAWE。·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女性企业家和有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面向企业和为女企业家服务。·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面向企业和为女企业家服务,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女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女企业家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女企业家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关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各种活动,引导和推动企业改革、创新与发展,促进女企业家队伍的成长;(三)开展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地区间的横向沟通联系;(四)组织多种形式和内容的培训,提供咨询、信息等服务,引导女企业家规范自身行为,不断提高女企业家的综合素质;(五)推进妇女的创业活动,宣传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六)组织会员参加国际交流、交往活动,促进女企业家与国外、境外企业的合作;(七)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和正当要求,为政府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八)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第三章会员·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由常设机构决定;(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 2 0 1 0 年 6 月 2 5 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的介绍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女企协)始建于1985年,是经国家民政部登记,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唯一一家全国性女企业家组织,是中国企业联合会和全国妇联的团体会员。目前拥有省、市、自治区女企业家协会团体会员34个,个人直接会员和间接会员7000余人,会员中集中了成功的女企业家、杰出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全国著名企业的厂长、经理。

5.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的发展历史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 始建于1985年,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国内唯一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女企业家联合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女企业家协会是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并于2000年获得了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协会始终把女企业家的需要作为工作重点,它是沟通女企业家与政府、女企业家与各界妇女及女企业家相互之间的桥梁;是培养、提高女企业家素质的大学校;是女企业家们温馨的家。2000年,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取得了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为加强女企业家对外的经济交往和经济合作,中国女企业家协会曾组团多次参加国际组织召开的会议:出席了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2001年亚太经合组织妇女领导人会议、2002年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和2003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及亚太经合组织妇女领导人会议、2004年第四届世界社会论坛等;先后多次组团出访了许多国家和地区,并与台湾女企业家进行了多次经贸交流。已与一些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及地区的女企业家团体建立了比较稳固的联系。在二十一世纪,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将在过去二十年成绩的基础上开拓进取,与时俱进。面对全球化新经济的挑战,对外扩大与国际妇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对内加强与广大女企业家的联系与沟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使我国的女企业家能够不失时机地站在经济发展的前列。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的发展历史

6.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的发展历史

您好亲,中国女企业家协会 始建于1985年,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国内唯一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女企业家联合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女企业家协会是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并于2000年获得了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协会始终把女企业家的需要作为工作重点,它是沟通女企业家与政府、女企业家与各界妇女及女企业家相互之间的桥梁;是培养、提高女企业家素质的大学校;是女企业家们温馨的家。2000年,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取得了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为加强女企业家对外的经济交往和经济合作,中国女企业家协会曾组团多次参加国际组织召开的会议:出席了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2001年亚太经合组织妇女领导人会议、2002年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和2003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及亚太经合组织妇女领导人会议、2004年第四届世界社会论坛等;【摘要】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的发展历史【提问】
您好亲,中国女企业家协会 始建于1985年,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国内唯一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女企业家联合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女企业家协会是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并于2000年获得了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协会始终把女企业家的需要作为工作重点,它是沟通女企业家与政府、女企业家与各界妇女及女企业家相互之间的桥梁;是培养、提高女企业家素质的大学校;是女企业家们温馨的家。2000年,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取得了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为加强女企业家对外的经济交往和经济合作,中国女企业家协会曾组团多次参加国际组织召开的会议:出席了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2001年亚太经合组织妇女领导人会议、2002年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和2003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及亚太经合组织妇女领导人会议、2004年第四届世界社会论坛等;【回答】
先后多次组团出访了许多国家和地区,并与台湾女企业家进行了多次经贸交流。已与一些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及地区的女企业家团体建立了比较稳固的联系。
在二十一世纪,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将在过去二十年成绩的基础上开拓进取,与时俱进。面对全球化新经济的挑战,对外扩大与国际妇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对内加强与广大女企业家的联系与沟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使我国的女企业家能够不失时机地站在经济发展的前列。【回答】
很高兴为您服务,感谢您的耐心等待。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事事顺心工作顺利事业长虹。【回答】

7.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现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所属市、县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团体会员71家,直接会员和间接会员数万名。会员集中了国内成功的女企业家、杰出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各行各业女性精英。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8.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的协会章程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宗旨:全心全意为女企业家服务。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一)组织女企业家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规等;(二)把女企业家中深化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中的难点、热点,作为主题,开展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多种活动,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三)开展本地区和垮地区企业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活动;(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和商贸培训提高女企业家的综合素质;(五)推进妇女的创业活动,并与多方媒体合作,宣传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交往活动,促进中外女企业家的合作与友谊;(七)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和正当要求,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八)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常设机构自身建设,提高本会工作人员素质和加强科学管理工作,更好地为会员服务。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本会吸取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一)会员资格凡是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的本市各企业(包括各种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中的现职女正、副厂长、经理、董事长、三总师;企业经营规范且业绩较好;热爱协会,参加协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入会。(二)入会、退会手续具备条件的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第十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一)会员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予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二)会员义务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要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通过重要决议;(六)聘请顾问、名誉会长;(七)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八)其它事项。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一半以上成员表决的通过事项,为有效决议。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第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五)审批会员(或委托授权机构);(六)提出下一届理事会的侯选人;(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八)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计划;(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十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三)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十四)其它职责。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二至十二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十七条 秘书长为专职,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第十八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协会领域中有一定威信和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限不得超过70周岁,(四)兼职副会长必须是企业现职领导;(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十九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条 本会在区县可以设立工作委员会,作为协会的分支机构。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北京女企业家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有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馈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设一定数额的专职会长和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第三十四条 变更程序(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二)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五条 终止程序(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三)向原业务主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2008年3月18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第三十八条 其它必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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