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死刑的犯人为什么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呢

2024-05-11

1. 被判死刑的犯人为什么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呢

法律之所以要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因为:第一,对死刑罪犯就当给予政治上的否定评价。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所犯的罪行特别严重,国家既然剥夺了他们的生命,理应同时剥夺其政治权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对其惩罚和否定。第二,防止死刑罪犯遇赦后利用政治权利再犯罪,死刑判决从宣告经核准到执行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特赦而不执行死刑。如果在判决的当时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被赦免以后仍享政治权利,还可能利用政治权利危害社会。第三,有利于处理与罪犯有关的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在政治权利中,包括出版权,如果罪犯以前有著作,他的生命虽然被剥夺,但他们的亲属还有可能代其行使出版权。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就可以避免他们的亲属代行这种权利的情况。

被判死刑的犯人为什么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呢

2. 为何执行死刑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为什么判处死刑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呢?

你好楼主
 因为我们国家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死刑的执行是需要一个时间的过程的,如果没有剥夺他的政治权利就说明他还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这样就和执行死刑会发生定义冲突,违背宪法!所以,被判死刑仍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为什么判处死刑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呢?

4. "死刑犯"为何还要被剥夺政治权利?

分类:  社会/文化 >> 法律 
   问题描述: 
  
 "死刑犯"为何还要被剥夺政治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的人,同时附加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请问:都已经被判处死刑了,尤其是立即执行那种,还有何必要剥夺其政治权利?这条规定的目的和意义何在?盼请能得到专业人士的详尽解答,一知半解者望自重!
 
   解析: 
  
 政治权利包括: 
 
  
 
  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 *** 等
 
  被判死刑了当然不能被选举,也不能 *** ,但是如果不剥夺政治权利,他们就还可以表言论,比如发表自己作品。
 
  剥夺了政治权利之后,他的作品就要全部被查禁。因为他的作品里可能含有对 *** 不利的言论。

5. 为何死刑犯会被使用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分析:1,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
2、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
3,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为何死刑犯会被使用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什么对死刑犯没有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死刑犯使用的理由是以示惩戒,死刑犯一般所犯的是极其严重的罪行,危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利益,因此剥夺其作为成年公民所能享有的政治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7. 被判死刑是否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判

被判死刑有必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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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死刑犯为何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4点原因:
1、政治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既然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终身自由,就应当同时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终身的政治权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对这些犯罪分子的彻底否定评价;
2、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为假释而不被关押。
如果不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释后就仍享有政治权利,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权利对国家和社会进行危害;
3、有些权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而消失。比如其生前的立说著作,如不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就可能再版或继续流传于社会。再比如犯罪分子生前若有荣誉称号、奖章等,如不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在其被执行死刑后就仍享有这些权利;
4、有些权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了,但仍有可能被他人代为行使。比如其亲属或其他人代替罪犯行使出版权,以此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剥夺了这些罪犯终身的政治权利,就可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扩展资料:
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应强化管理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有的地方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管理比较混乱,普遍存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机制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从而导致部分监管对象脱管漏管,损害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还给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前选民资格审查带来一定的影响。
脱管漏管现象具体表现为:
一、对该类罪犯的监外执行管理,有关方面尚未明确统一的业务管理部门;
二、基层公安派出所未能准确掌握辖区内该类罪犯的基础数据和有关资料;
三、对该类罪犯缺乏具体的监管措施,未及时指定罪犯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监督考察,未落实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建立被监督管理犯罪人员档案等制度;
四、未能按照规定在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到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进行公开宣告。
笔者建议,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辖区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落实专人对该类罪犯进行管理;单独建立动态管理信息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按照法律规定对执行期满的罪犯本人及所在单位、基层组织进行宣告,保障其政治权利能够在剥权期满后得到恢复和实现;
建立沟通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剥夺政治权利工作信息,加强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检察监督,对因不及时交付执行、不落实考察措施导致罪犯脱管漏管的,检察机关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保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总之,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形成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管理的长效机制。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应强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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